http://www.hgzs.gov.cn/html/lecture/20080401/132_4.html
市委书记刘善桥同志在全市招商引资暨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2008-04-01
晨鸣纸业已成功收购110万亩林地,正式签约94万亩。工业专班很快就会来黄冈开展前期工作,有关开工的前期项目准备已完成2/3,整个工作进展顺利。晨鸣有实力、有诚意,我们有条件,有资源。晨鸣落户黄冈是我市的光荣,能够提高我市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提高我市的城市竞争力。
http://military.club.china.com/data/thread/12171906/2079/71/83/0_1.html
黄冈。。。引进曼图林业这个皮包公司(2007年10月)。要让它们先砍卖200万亩,再砍卖250万亩。尽管黄冈市政府脱了裤子帮这个皮包公司买林,可这个皮包公司拿不出现钱--要4千万美金!这个皮包公司要先卖树才能给钱,这样估计就卡壳了。黄冈那帮昏官又迫不及待地要晨鸣进来砍(一月底晨鸣进来)据说两个月晨鸣就买了100万亩左右(真的?如何买的)。
Saturday, June 28, 2008
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http://www.zhb.gov.cn/law/law/200210/t20021028_84000.htm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2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
2002年10月28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第三章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第三条编制本法第九条所规定的范围内的规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照本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四条环境影响评价必须客观、公开、公正,综合考虑规划或者建设项目实施后对各种环境因素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系统可能造成的影响,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五条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
第六条国家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数据库和评价指标体系建设,鼓励和支持对环境影响评价的方法、技术规范进行科学研究,建立必要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共享制度,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的科学性。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建立和完善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数据库和评价指标体系。
第二章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第七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
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应当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作出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
未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草案,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第八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
前款所列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按照本法第七条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九条依照本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十条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实施该规划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二)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三)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第十一条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应当在该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编制机关应当认真考虑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并应当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第十二条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在报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附送审批机关审查;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第十三条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作出决策前,应当先由人民政府指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审查小组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参加前款规定的审查小组的专家,应当从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审批的专项规划,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在审批中未采纳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的,应当作出说明,并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编制机关应当及时组织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告审批机关;发现有明显不良环境影响的,应当及时提出改进措施。
第三章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
(五)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
(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
(七)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避免与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相重复。
作为一项整体建设项目的规划,按照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进行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已经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所包含的具体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建设单位可以简化。
第十九条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审查合格后,颁发资质证书,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评价范围,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服务,并对评价结论负责。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的资质条件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已取得资质证书的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的名单,应当予以公布。
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不得与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
第二十条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对其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
第二十一条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建设单位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办理。
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十五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预审、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由国务院审批的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第二十七条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
第二十八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应当查清原因、查明责任。对属于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编制不实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属于审批部门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对依法不应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予以批准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规划编制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规划审批机关对依法应当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而未编写的规划草案,依法应当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而未附送的专项规划草案,违法予以批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有前两款所列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二条建设项目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评价,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依法批准,审批部门擅自批准该项目建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失实的,由授予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并处所收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负责预审、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审批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法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要求对本辖区的县级人民政府编制的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本法第二章的规定制定。
第三十七条军事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法的原则制定。
第三十八条本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2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
2002年10月28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第三章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第三条编制本法第九条所规定的范围内的规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照本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四条环境影响评价必须客观、公开、公正,综合考虑规划或者建设项目实施后对各种环境因素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系统可能造成的影响,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五条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
第六条国家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数据库和评价指标体系建设,鼓励和支持对环境影响评价的方法、技术规范进行科学研究,建立必要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共享制度,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的科学性。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建立和完善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数据库和评价指标体系。
第二章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第七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
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应当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作出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
未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草案,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第八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
前款所列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按照本法第七条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九条依照本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十条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实施该规划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二)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三)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第十一条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应当在该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编制机关应当认真考虑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并应当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第十二条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在报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附送审批机关审查;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第十三条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作出决策前,应当先由人民政府指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审查小组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参加前款规定的审查小组的专家,应当从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审批的专项规划,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在审批中未采纳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的,应当作出说明,并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编制机关应当及时组织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告审批机关;发现有明显不良环境影响的,应当及时提出改进措施。
第三章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
(五)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
(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
(七)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避免与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相重复。
作为一项整体建设项目的规划,按照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进行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已经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所包含的具体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建设单位可以简化。
第十九条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审查合格后,颁发资质证书,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评价范围,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服务,并对评价结论负责。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的资质条件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已取得资质证书的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的名单,应当予以公布。
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不得与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
第二十条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对其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
第二十一条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建设单位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办理。
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十五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预审、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由国务院审批的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第二十七条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
第二十八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应当查清原因、查明责任。对属于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编制不实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属于审批部门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对依法不应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予以批准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规划编制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规划审批机关对依法应当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而未编写的规划草案,依法应当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而未附送的专项规划草案,违法予以批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有前两款所列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二条建设项目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评价,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依法批准,审批部门擅自批准该项目建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失实的,由授予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并处所收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负责预审、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审批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法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要求对本辖区的县级人民政府编制的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本法第二章的规定制定。
第三十七条军事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法的原则制定。
第三十八条本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前车之鉴: 看咸宁市政府如何帮助企业圈走农民的山林
http://bbs.cnhubei.com/dispbbs.asp?boardid=3&replyid=13844429&id=1218641&skin=0&page=4&star=14
日前,湖北省咸宁市政府与晨鸣纸业(山东的一家国有控股上市企业)签订了一份林地开发合同,开发130万亩纸浆原料林基地。协议的主要内容是由晨鸣纸业按每年每亩补偿林地使用权人12.8元,转让期为50年。下一级政府的操作方式是,以每亩年均50元向农户给予补偿,这个差额部分由县级市配套补贴。
早在去年,以武汉鹏程林农公司为首的数家咸宁市外的林果公司在咸宁市圈地造林,农户转让给公司的林地使用权的价格为每亩每年45-50元,按年补偿。在林地使用权的转让过程中,各级政府以满足公司所需林地为政治任务,上级政府部门为了造政绩,以权向下级政府部门压任务,到了基层政府一方面大力鼓吹转让带来的好处;另一方面不惜动用一切行政手段,如不转让就不办理计划生育的有关证件、不报低保、不报灾等,诱使、胁迫或威逼农户转让手中的山林使用权;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壮观瞻,并在这样的“政治任务”成前与上级党委政府保持一致,确保部分地段连成片,把一些老百姓栽种的已经成林的经济幼林都强行征要,原来竖起的一些属政府保护的“封山育林”区域也被垦光。对于部分在山上栽了树的村民,不少地方政府不惜出动警力,拔掉村民栽种的树。
一、算一下经济帐:站在晨鸣纸业一方,以每亩每年12.8元拿下使用权,固然十分合算;政府每亩每年补贴37.2元,这130万亩、50年下来,补贴的帐就很好算了:24.18亿元,这帐就算不过来了;农户的账也算不过来,以现在的购买力算,如果栽种速生经济林种,在几乎没多少投入的情况下,每亩年平的收入在一百五十元上下,如果栽种楠竹,经济效益会更好些;另外,货币的硬通胀属性决定了其贬值是必然的,现在有许多人都在怀念三四十年前,二十多元钱可以养一家人的年月,现在二千元未必能行,三四十年间,货币贬值至近百分之一,谁敢说在三四十年后的五十元钱的所值不是像现在的掉在地上连弯腰捡一下都不屑五毛甚至更少?即使现在,每亩山林每年的收入也远远不止五十元,更何况在几十年之后?
二、算一下生态账:不少人说到一些残次山林许多年没有发挥出经济效益,更有一些有目的的人把这种大规模种植纸浆原料林作为绿化美化而大力鼓吹。在植树造林中大面积种植同一树种或少数几种树种必然会导致生态的破坏,这一点已经被大量灾害性事件所证实。澳大利亚曾经因追逐经济效益大量栽种棕榈树,后来由于破坏了生物的多样性花了近百年的时间还清除“害树”的影响。130万亩要占到整个咸宁市全部山林面积的3-4分之一,试想如果这些山林全部种上一种或少数几种树,我们所生存的土地的生态还能得以保全吗?生物的多样性必然会在这里大打折扣。再者,就算是这五十年间企业能间种间伐,还能保持这土地上的绿色,但是,五十年后,企业掠夺性追求利润的本性必然导致最后掠夺性的采伐,我们可以想象,留给自己子孙的将是怎样疮痍的一块土地?
三、算一下和谐账:一方面是企业乐于逐利,另一方面是群众不愿;政府要在这二者之间做好协调当然不容易,130万亩山林更是牵涉到千家万户,政府为了完成自己的政治任务自然要走向群众意愿的反面,这样政府势必又要如去年一样动用各种行政手段,纵然民心如铁似钢,官法也能似匠如炉,政府意志无可逆转,群众不得不委屈求全,这样的社会能和谐得了吗?即便现在和谐了,政府也因自己在其中扮演的角色而而失去民心;另外,现在同意流转的人,由于到时通胀造成的林木增值和所得补偿之间形成的巨大反差也难免会为若干年后埋下不和谐的种子。
四、算一下权属账:有许多人说这合同上写得清楚,50年使用期满如约归还,五十年时间的代际更迭,到时候现在的当事人绝大部分都将作古或是垂暮,农村又有多少人能将一纸合同收藏50年?到时的山林能否如约归还?即使归还,山林规模开发致使原有的界址模糊和现在当事人的死亡必然导致山林纠纷大量涌现;另外,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必将导致农村纯女户家庭增多,如女性外嫁,如果在以前,遇到这样的情况山林可以在小范围内调整,在现在的流转合同之下,50年后这批流转的山林谁来追索,企业、政府是否还认可村民小组或是行政村作为追索主体?现在这样的一纸合同是否会为以后企业永久性霸占村民山林留下伏笔?
这几笔账算下来,政府要这件“政治任务”中并不沾光,为什么偏要在这里赔本赚吆喝呢?咸宁市政府的有关官员在这个合同中图的是什么?政府部门的有关人员说,如果晨鸣纸业在这里投资可以收多少税,算经济账划得来,即使如此,企业所缴纳的税收也只能说是克扣的群众应得利益,要知道政府补贴的部分资金一分一文无不来自群众的税费。在这个如此不平等的合同面前,政府既当裁判员,又在为企业充当掠夺群众财富的战斗员,可想他们所站的立场了。如果政府还有一笔账可以算得过来的话,就是部分官员的政治账:可以借谋利之名,行掠夺之实;献企业之谄,饱一己之囊;壮观瞻之效,邀发展之功,最后换来自己的一顶更为显赫的乌纱!况且现在各地的党政主要负责人都是易地做官,他们轻轻地走,正如他们轻轻地来,不会留下一些蛛丝马迹,做得何等干净!至于他们遗下的民祸,哪里追究到他们的头上去了?
面对企业的算计、政府的胁迫,咸宁市的乡民们,我们能做的,只有自己站出来,维护自身的权益!为此,我呼吁我的咸宁父老乡亲,不要轻易签这个不平等的合同,共同抵制对我们权益的侵害行为!
日前,湖北省咸宁市政府与晨鸣纸业(山东的一家国有控股上市企业)签订了一份林地开发合同,开发130万亩纸浆原料林基地。协议的主要内容是由晨鸣纸业按每年每亩补偿林地使用权人12.8元,转让期为50年。下一级政府的操作方式是,以每亩年均50元向农户给予补偿,这个差额部分由县级市配套补贴。
早在去年,以武汉鹏程林农公司为首的数家咸宁市外的林果公司在咸宁市圈地造林,农户转让给公司的林地使用权的价格为每亩每年45-50元,按年补偿。在林地使用权的转让过程中,各级政府以满足公司所需林地为政治任务,上级政府部门为了造政绩,以权向下级政府部门压任务,到了基层政府一方面大力鼓吹转让带来的好处;另一方面不惜动用一切行政手段,如不转让就不办理计划生育的有关证件、不报低保、不报灾等,诱使、胁迫或威逼农户转让手中的山林使用权;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壮观瞻,并在这样的“政治任务”成前与上级党委政府保持一致,确保部分地段连成片,把一些老百姓栽种的已经成林的经济幼林都强行征要,原来竖起的一些属政府保护的“封山育林”区域也被垦光。对于部分在山上栽了树的村民,不少地方政府不惜出动警力,拔掉村民栽种的树。
一、算一下经济帐:站在晨鸣纸业一方,以每亩每年12.8元拿下使用权,固然十分合算;政府每亩每年补贴37.2元,这130万亩、50年下来,补贴的帐就很好算了:24.18亿元,这帐就算不过来了;农户的账也算不过来,以现在的购买力算,如果栽种速生经济林种,在几乎没多少投入的情况下,每亩年平的收入在一百五十元上下,如果栽种楠竹,经济效益会更好些;另外,货币的硬通胀属性决定了其贬值是必然的,现在有许多人都在怀念三四十年前,二十多元钱可以养一家人的年月,现在二千元未必能行,三四十年间,货币贬值至近百分之一,谁敢说在三四十年后的五十元钱的所值不是像现在的掉在地上连弯腰捡一下都不屑五毛甚至更少?即使现在,每亩山林每年的收入也远远不止五十元,更何况在几十年之后?
二、算一下生态账:不少人说到一些残次山林许多年没有发挥出经济效益,更有一些有目的的人把这种大规模种植纸浆原料林作为绿化美化而大力鼓吹。在植树造林中大面积种植同一树种或少数几种树种必然会导致生态的破坏,这一点已经被大量灾害性事件所证实。澳大利亚曾经因追逐经济效益大量栽种棕榈树,后来由于破坏了生物的多样性花了近百年的时间还清除“害树”的影响。130万亩要占到整个咸宁市全部山林面积的3-4分之一,试想如果这些山林全部种上一种或少数几种树,我们所生存的土地的生态还能得以保全吗?生物的多样性必然会在这里大打折扣。再者,就算是这五十年间企业能间种间伐,还能保持这土地上的绿色,但是,五十年后,企业掠夺性追求利润的本性必然导致最后掠夺性的采伐,我们可以想象,留给自己子孙的将是怎样疮痍的一块土地?
三、算一下和谐账:一方面是企业乐于逐利,另一方面是群众不愿;政府要在这二者之间做好协调当然不容易,130万亩山林更是牵涉到千家万户,政府为了完成自己的政治任务自然要走向群众意愿的反面,这样政府势必又要如去年一样动用各种行政手段,纵然民心如铁似钢,官法也能似匠如炉,政府意志无可逆转,群众不得不委屈求全,这样的社会能和谐得了吗?即便现在和谐了,政府也因自己在其中扮演的角色而而失去民心;另外,现在同意流转的人,由于到时通胀造成的林木增值和所得补偿之间形成的巨大反差也难免会为若干年后埋下不和谐的种子。
四、算一下权属账:有许多人说这合同上写得清楚,50年使用期满如约归还,五十年时间的代际更迭,到时候现在的当事人绝大部分都将作古或是垂暮,农村又有多少人能将一纸合同收藏50年?到时的山林能否如约归还?即使归还,山林规模开发致使原有的界址模糊和现在当事人的死亡必然导致山林纠纷大量涌现;另外,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必将导致农村纯女户家庭增多,如女性外嫁,如果在以前,遇到这样的情况山林可以在小范围内调整,在现在的流转合同之下,50年后这批流转的山林谁来追索,企业、政府是否还认可村民小组或是行政村作为追索主体?现在这样的一纸合同是否会为以后企业永久性霸占村民山林留下伏笔?
这几笔账算下来,政府要这件“政治任务”中并不沾光,为什么偏要在这里赔本赚吆喝呢?咸宁市政府的有关官员在这个合同中图的是什么?政府部门的有关人员说,如果晨鸣纸业在这里投资可以收多少税,算经济账划得来,即使如此,企业所缴纳的税收也只能说是克扣的群众应得利益,要知道政府补贴的部分资金一分一文无不来自群众的税费。在这个如此不平等的合同面前,政府既当裁判员,又在为企业充当掠夺群众财富的战斗员,可想他们所站的立场了。如果政府还有一笔账可以算得过来的话,就是部分官员的政治账:可以借谋利之名,行掠夺之实;献企业之谄,饱一己之囊;壮观瞻之效,邀发展之功,最后换来自己的一顶更为显赫的乌纱!况且现在各地的党政主要负责人都是易地做官,他们轻轻地走,正如他们轻轻地来,不会留下一些蛛丝马迹,做得何等干净!至于他们遗下的民祸,哪里追究到他们的头上去了?
面对企业的算计、政府的胁迫,咸宁市的乡民们,我们能做的,只有自己站出来,维护自身的权益!为此,我呼吁我的咸宁父老乡亲,不要轻易签这个不平等的合同,共同抵制对我们权益的侵害行为!
网友讨论:黄冈各县卖林毁林情况汇总
【博主按】黄冈卖林毁林事件近期被广泛报道。在诸多网站及论坛,网友的跟贴评论中,时有黄冈各地卖林毁林情况的线索。这里汇总我看到的线索。很多线索只有只言片语,但综合起来,就会提供一个比较全面的图景。需要澄清的是,买林者包括曼图,晨鸣,及其他企业及个人。各处毁林,有早有迟,责任人并不清楚。但黄冈林改及积极引进林浆纸项目,造成各地大面积毁林,政府应该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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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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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黄冈人,我老家山上的树去年就被砍了三分之二。
http://bbs.cnhubei.com/dispbbs.asp?boardid=3&replyid=13865664&id=1218641&skin=0&page=4&star=20
我是黄冈人,这事几年前就有了.可能与什么曼图公司的合同面积较大而已,在我们老家,大部份的山都卖了,几年前就开始卖给一些当地的有钱人,价钱还要低,我知道有8块/亩的,还不是你有钱就一定能买得到.有部份以种上了杨树,只要你沿公路看一看就知道,想隐瞒事实的人除非是相信自己能一手遮天. 由于这些年老家经济有较大有好转,以前山上的林木主要用来建房子,做家具,还有用来当柴烧饭,现在房子都建成楼房,家具都买现成的,烧饭用煤气和电了.林木很少人去砍了.所以当地的森林以在恢复,一些早年绝迹的野生动物(如野猪,野羊等)都开始有了.去年回家,对面山上成群的白鸽漂亮极了.如果说我们不制止一些不顾一切的砍伐,又只能让人心疼了.
http://bbs.cnhubei.com/dispbbs.asp?boardID=3&ID=1234293&page=1
我是黄冈的。 元月份的时候听说过这事。听说是省政府给黄冈搭的桥,会议是一级级开下去的。当政治任务要完成。规定有一个海拨高度的要求。将天原林改种经济林。我们这边没看到行动。具体情况是怎样的也不是很清楚。
http://bbs.cnhubei.com/dispbbs.asp?boardID=3&ID=1234293&page=1
这件事情是千真万确的。我是黄冈是团风县人,老家在团风、罗田、浠水三县交界的地方,前一段时间打电话回家家里人也是这么说的,山上的树木一律砍尽,重新栽种速生林。这样看来不是个别地方的事情,至少有好几个县,难以想象!如果这也算发展经济我无语,后代怎么办?
http://bbs.cnhubei.com/dispbbs.asp?boardID=3&ID=1234293&page=1
我老家就是黄冈的,我们村的林场就是被贱卖了,山上的树已经有一些砍伐,但是还没有大规模砍伐,我很担心,如果树都被砍了,我们家就危险了,就在山脚,下场大雨,泥石流一下来整个村就完蛋了。我觉得要砍树先得栽树,否则肯定会发生地质灾害和环境问题
http://lvse08.blog.sohu.com/91203415.html#comment
我是黄冈人,我们县的山林几万元钱现在全部承包给了私人十年,现在山上的树他们想怎么砍就怎么砍,我不知道那些所谓的政府是怎么想的,全部是同流合污。现在所谓的青山都是表象,其实进了山里面你就知道山上的树已经砍成什么样了。
http://comment2.news.sohu.com/viewcomments.action?id=257691156&pageNumber=26
我是湖北黄冈的。听我们村的书记说:去年经常有林业部门的官员到我们村做工作。要求村里卖林地。那简直就要威胁了。村民没有什么做主的权利。书记抗住了,我们村的山林没有卖。书记家出了两个大学生,都在外面工作,他也懂些法律。所以他能够一直坚持不卖。我父母反对卖山林,我的邻居都反对卖山林。主要的现在的土地政策我们不能做主,或者是不能完全做主。别的村林地卖了后,村民只需要按下个手印。上级政府要求卖地已经很长一段时间了,我们镇上快20个村,就剩下两个村没有卖地。听书记说他的处境很艰难。我五一回家了一次,在书记家聊一个小时。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355025201009rio.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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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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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知道武穴有好多的农村山林都被转卖了,我老家那边的山林几乎无一幸免,多年的山林树木被伐一空,就连旗杆粗的小苗也惨遭厄运,只剩下一"板寸"山了.林木是人类最诚实的朋友,没有了他们,不知灾难会何时来临?
http://bbs.wuxue.cc/dispbbs.asp?boardid=2&replyid=168833&id=14675&skin=0&page=1&star=1
有这个事情,梅川很多村的树木都被他们签定了合同。
http://bbs.wuxue.cc/dispbbs.asp?boardid=2&replyid=168833&id=14675&skin=0&page=1&star=1
我们余川镇的很多村庄山上的树木都被砍光了,从去年一直砍到现在!没办法,都是政府干的好事情!
http://bbs.wuxue.cc/dispbbs.asp?boardid=2&replyid=165804&id=14675&skin=0&page=1&star=2
我家是黄冈武穴北边的山区的,村子周围的山都被承包了,雇了大量的人在砍伐,问是做什么的,说是拿去造纸。不知道是不是晨鸣买去了。
http://bbs.sogou.com/f?s=000488.sz&t=TP$n0BIIzWJ8voGBAAAA&pag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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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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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一个在老家的朋友打电话给我问有没有在网上谈论一些关于红安毁林的事,我说有。他叫我注意安全,说他在家里被派出所带去协助调查了的。这几天到处都在抓人,不要人在网上评论这件事。他住在红安二程镇,他说这几天二程镇新寨水库那边的树都砍光了,东风货车装一车才四到五千块钱,
http://bbs.cnhubei.com/dispbbs.asp?boardid=3&replyid=13912835&id=1225068&skin=0&page=1&star=11
我是红安人,支持老冯的意见,今年寒假回家的时候看到很多乡民偷树,曾经亲眼看到两名妇女砍树,当时没有带数码相机,不能拍下这个全过程
http://lvse08.blog.sohu.com/91203415.html#comment
我是红安华河镇的,我们深处大别山腹地,林业资源比觅儿丰富得多,我们那里几年前早就有政府授权给某些企业砍树了,现在山上搞得不成样子,到处是树桩,有的树很小就被砍了,山上树林现在有的地方快成荒坡了.心疼啊!!!!!!
http://fengyongfeng1108.blog.sohu.com/90845325.html#comment
谁说没有的事,不信的去现场看看,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我是当地人我家后山就被那些人砍得不像样子,不信的去看看:黄冈红安县华河镇熊河村.
http://fengyongfeng1108.blog.sohu.com/90845325.html#comment
我是红安永佳河镇的,07年开始老家部分所谓有头面的人物打着林权制度改革的旗号,大肆低价强购原生态林地,然后大量砍伐树木牟取暴利。其中有镇政府公务员、派出所干警、林业站工作人员,普通百姓是粘不上边的。春节回家看到已经禁伐近20年的山林被砍伐得惨不忍睹,我得心象刀割!国家提倡保护生态,保持可持续发展,请问家乡的各位“父母官”你们留给子孙后代的是什么?
http://iammutouren.blog.sohu.com/93499404.html#com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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蕲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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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不砍,不等于将来不砍。不过我倒是相信这位网友说的是真的,如今是靠山吃山,靠水吃水,林业部门就是吃树,你看黄冈有哪个县的林业部门不是这样?蕲春更为严重!山上的树早砍完了!!!
http://bbs.cnhubei.com/dispbbs.asp?boardid=3&replyid=13835491&id=1218641&skin=0&page=4&star=9
去年,我接到蕲春的一村民投诉,称他们村2000亩山林被村里卖给一个私人五十年,而总价只有十万元。“民以食为天”,如果山林被卖了,树被砍了,村民的田地就没法种,因为树一砍,山被挖土机一刨,水土就会冲到田地里。不过我再联系的时候,据说村里已暂停了卖山。
而就在前不久,我又接到陶店一起关于此类事件的投诉。在这里,期望有关部门能多管一下一些村庄将“山一卖了之”,多从民生角度和和谐社会角度考虑
http://bbs.cnhubei.com/dispbbs.asp?boardid=3&replyid=13865664&id=1218641&skin=0&page=4&star=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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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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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罗田县骆驼坳胡家大湾村的,我一直在外工作很少回家,直到去年年底回家过年才看到我们那里的情况更是惨不忍睹,从我们小就有的一片林场不见了,只剩下光秃秃的山头在那里,我们一下就惊呆了,不是说要保护环境吗???问家里人谁也说不出个所以然,只知道是被村干部卖 了,好痛心啊!我今年30多岁了,在我们小时候那就是一片郁郁葱葱的林场,方圆有几里路啊,到现 在......,真的不忍心说下去了!
http://bbs.cnhubei.com/dispbbs.asp?boardID=3&ID=1234293&page=1
我老家在湖北黄冈罗田县,基本上每年都要回去几次,。。。置于砍伐山林的问题我也注意到了,也问过老家的亲朋好友,大楷意思是要换树木的品种,问题就来了,怎么看到的只有砍树不见种树,现在我们老家那里的山上基本是光秃秃的。。
http://bbs.cnhubei.com/dispbbs.asp?boardID=3&ID=1234293&page=1
我是黄冈罗田的,到底有没有合同这回事我不清楚,但是我每次回家都能见到我们那里在砍树,还有好几家事专业砍树的,呵呵,说是做木材生意的,除了砍本地的也会去浠水,黄梅,还有其他几个临近的县去砍伐,搞的不亦乐乎,最早我们村做木材生意的只有一家,现在都好几家了,去年还为了争夺砍伐权打官司来得,呵呵,要想得到砍伐权就得去贿赂上面的领导,呵呵,唉,不知道怎么说好,他们都是经过相关部门的“合法”手续经营砍伐木材的,山区经济落后,政府目光短浅,只顾眼前利益,这种现象都已经见怪不怪了。
http://fengyongfeng1108.blog.sohu.com/90845325.html#com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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浠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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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是真的,真痛心,我出来十年了,但家里还有亲戚伯夫,我老家是浠水堰桥的,听伯夫说,我们那里封山无六年了,森林都非常茂密,很多树都长到大碗口粗了,去年说黄冈搞个纸厂,要下面砍树,在家的农民为了过个好年,家家户户都上山砍树,现在山上又变成稀稀梳梳的,今年过年又听说要卖山,将树全部砍光, 种速生林,要家家户户签合同,有些人怕干部签了,有些大胆的,还在撑着.堰桥乡枫树领村有个叫徐家国的村干干部,这么多年,靠欺骗农民卖树,估计不下5万棵,尽管封山,他还搞,还美名说,帮农民致富.可以看到黄冈政府的手段,天然林"偷偷"砍一次,就被说成是次生林,接着就可以光明正大的出租,说是开发荒山,种植经济林,造福人民,哎,可悲的"人民政府"啊,还我青山绿水!!1
http://bbs.cnhubei.com/dispbbs.asp?boardID=3&ID=1234293&page=1
确有其事,我是黄冈浠水人,在我们那里,每家都分有山林,去年由于造纸,大量砍伐木材,我们家的山林在去年以前,山中都很难行走,现在远远看去,我们家的山林好像变成了大道,树木稀稀疏疏,不光是我们家,整个我们村都是如此。几年前,我们那里搞封山育林,山林变得非常茂密,结果去年一年几乎毁尽。农民们都是以极地的价格将木材出卖了,还听说要把山林买给一个外国的大的造纸厂来造林,他们要把我们这里的山林全部坎光,然后种上速成林,每年付给我们农民山林租金,几十亩的山林,每年的租金只有几千元。要我们农民签合同,结果我们村的干部全部签了同意,可是我们农民都不敢签,没有签,结果没搞成。但是他们以极低收购木材,我们农民本来就经济困难,经不住诱惑,都把自家山林中的树坎了,卖给这个所谓的造纸厂。只看眼前利益,毁了大片山林啊!
http://bbs.cnhubei.com/dispbbs.asp?boardID=3&ID=1234293&page=1
我是浠水人,今年回家就听说这事,因为很多年轻人在外面,一些村干部拿合同逼一些不知情的老年人签合同,很多人看都没看就签了,我想当地的干部怎么这么积极,还有不可告人的秘密
http://fengyongfeng1108.blog.sohu.com/90845325.html#com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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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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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的问题在于,最终的执行过程却大为走样!举例如下:
根据“上级”的安排,我们英山县承担林纸一体化基地建设任务。目前的执行过程是,无论高山低山(要知道,英山县大多数地方是海拨五六百米甚至千多米的中山丘陵!而按原则只能砍伐300米以下),不管是原生林还是次生林,也不管是密林地还是荒山,只要被划入规划区则一律砍光!而对于老百姓的补偿,与麻城、红安等地一致:每吨树木120元,林地租金12.8元/年,价格十年不变。现在正在由各村强迫村民签订合同。但是实际上,现在的木柴市场价格早已超过200元/吨!而且这个价格还是刚从山下砍伐下来的湿木材的价格!更不用说这些树木中,还有多少可以直接加工为家具、门窗的优质原木?其价值又该如何计算?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355025201009rir.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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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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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黄冈黄梅的,我家乡那里杉木乡祖坟岭整一山的树全被村里给卖了,整一个山变成光秃秃的了,钱拿去挥霍了
http://iammutouren.blog.sohu.com/935477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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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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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黄冈人,我老家山上的树去年就被砍了三分之二。
http://bbs.cnhubei.com/dispbbs.asp?boardid=3&replyid=13865664&id=1218641&skin=0&page=4&star=20
我是黄冈人,这事几年前就有了.可能与什么曼图公司的合同面积较大而已,在我们老家,大部份的山都卖了,几年前就开始卖给一些当地的有钱人,价钱还要低,我知道有8块/亩的,还不是你有钱就一定能买得到.有部份以种上了杨树,只要你沿公路看一看就知道,想隐瞒事实的人除非是相信自己能一手遮天. 由于这些年老家经济有较大有好转,以前山上的林木主要用来建房子,做家具,还有用来当柴烧饭,现在房子都建成楼房,家具都买现成的,烧饭用煤气和电了.林木很少人去砍了.所以当地的森林以在恢复,一些早年绝迹的野生动物(如野猪,野羊等)都开始有了.去年回家,对面山上成群的白鸽漂亮极了.如果说我们不制止一些不顾一切的砍伐,又只能让人心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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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黄冈的。 元月份的时候听说过这事。听说是省政府给黄冈搭的桥,会议是一级级开下去的。当政治任务要完成。规定有一个海拨高度的要求。将天原林改种经济林。我们这边没看到行动。具体情况是怎样的也不是很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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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件事情是千真万确的。我是黄冈是团风县人,老家在团风、罗田、浠水三县交界的地方,前一段时间打电话回家家里人也是这么说的,山上的树木一律砍尽,重新栽种速生林。这样看来不是个别地方的事情,至少有好几个县,难以想象!如果这也算发展经济我无语,后代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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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老家就是黄冈的,我们村的林场就是被贱卖了,山上的树已经有一些砍伐,但是还没有大规模砍伐,我很担心,如果树都被砍了,我们家就危险了,就在山脚,下场大雨,泥石流一下来整个村就完蛋了。我觉得要砍树先得栽树,否则肯定会发生地质灾害和环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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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黄冈人,我们县的山林几万元钱现在全部承包给了私人十年,现在山上的树他们想怎么砍就怎么砍,我不知道那些所谓的政府是怎么想的,全部是同流合污。现在所谓的青山都是表象,其实进了山里面你就知道山上的树已经砍成什么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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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湖北黄冈的。听我们村的书记说:去年经常有林业部门的官员到我们村做工作。要求村里卖林地。那简直就要威胁了。村民没有什么做主的权利。书记抗住了,我们村的山林没有卖。书记家出了两个大学生,都在外面工作,他也懂些法律。所以他能够一直坚持不卖。我父母反对卖山林,我的邻居都反对卖山林。主要的现在的土地政策我们不能做主,或者是不能完全做主。别的村林地卖了后,村民只需要按下个手印。上级政府要求卖地已经很长一段时间了,我们镇上快20个村,就剩下两个村没有卖地。听书记说他的处境很艰难。我五一回家了一次,在书记家聊一个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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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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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知道武穴有好多的农村山林都被转卖了,我老家那边的山林几乎无一幸免,多年的山林树木被伐一空,就连旗杆粗的小苗也惨遭厄运,只剩下一"板寸"山了.林木是人类最诚实的朋友,没有了他们,不知灾难会何时来临?
http://bbs.wuxue.cc/dispbbs.asp?boardid=2&replyid=168833&id=14675&skin=0&page=1&star=1
有这个事情,梅川很多村的树木都被他们签定了合同。
http://bbs.wuxue.cc/dispbbs.asp?boardid=2&replyid=168833&id=14675&skin=0&page=1&star=1
我们余川镇的很多村庄山上的树木都被砍光了,从去年一直砍到现在!没办法,都是政府干的好事情!
http://bbs.wuxue.cc/dispbbs.asp?boardid=2&replyid=165804&id=14675&skin=0&page=1&star=2
我家是黄冈武穴北边的山区的,村子周围的山都被承包了,雇了大量的人在砍伐,问是做什么的,说是拿去造纸。不知道是不是晨鸣买去了。
http://bbs.sogou.com/f?s=000488.sz&t=TP$n0BIIzWJ8voGBAAAA&pag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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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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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一个在老家的朋友打电话给我问有没有在网上谈论一些关于红安毁林的事,我说有。他叫我注意安全,说他在家里被派出所带去协助调查了的。这几天到处都在抓人,不要人在网上评论这件事。他住在红安二程镇,他说这几天二程镇新寨水库那边的树都砍光了,东风货车装一车才四到五千块钱,
http://bbs.cnhubei.com/dispbbs.asp?boardid=3&replyid=13912835&id=1225068&skin=0&page=1&star=11
我是红安人,支持老冯的意见,今年寒假回家的时候看到很多乡民偷树,曾经亲眼看到两名妇女砍树,当时没有带数码相机,不能拍下这个全过程
http://lvse08.blog.sohu.com/91203415.html#comment
我是红安华河镇的,我们深处大别山腹地,林业资源比觅儿丰富得多,我们那里几年前早就有政府授权给某些企业砍树了,现在山上搞得不成样子,到处是树桩,有的树很小就被砍了,山上树林现在有的地方快成荒坡了.心疼啊!!!!!!
http://fengyongfeng1108.blog.sohu.com/90845325.html#comment
谁说没有的事,不信的去现场看看,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我是当地人我家后山就被那些人砍得不像样子,不信的去看看:黄冈红安县华河镇熊河村.
http://fengyongfeng1108.blog.sohu.com/90845325.html#comment
我是红安永佳河镇的,07年开始老家部分所谓有头面的人物打着林权制度改革的旗号,大肆低价强购原生态林地,然后大量砍伐树木牟取暴利。其中有镇政府公务员、派出所干警、林业站工作人员,普通百姓是粘不上边的。春节回家看到已经禁伐近20年的山林被砍伐得惨不忍睹,我得心象刀割!国家提倡保护生态,保持可持续发展,请问家乡的各位“父母官”你们留给子孙后代的是什么?
http://iammutouren.blog.sohu.com/93499404.html#com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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蕲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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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不砍,不等于将来不砍。不过我倒是相信这位网友说的是真的,如今是靠山吃山,靠水吃水,林业部门就是吃树,你看黄冈有哪个县的林业部门不是这样?蕲春更为严重!山上的树早砍完了!!!
http://bbs.cnhubei.com/dispbbs.asp?boardid=3&replyid=13835491&id=1218641&skin=0&page=4&star=9
去年,我接到蕲春的一村民投诉,称他们村2000亩山林被村里卖给一个私人五十年,而总价只有十万元。“民以食为天”,如果山林被卖了,树被砍了,村民的田地就没法种,因为树一砍,山被挖土机一刨,水土就会冲到田地里。不过我再联系的时候,据说村里已暂停了卖山。
而就在前不久,我又接到陶店一起关于此类事件的投诉。在这里,期望有关部门能多管一下一些村庄将“山一卖了之”,多从民生角度和和谐社会角度考虑
http://bbs.cnhubei.com/dispbbs.asp?boardid=3&replyid=13865664&id=1218641&skin=0&page=4&star=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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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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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罗田县骆驼坳胡家大湾村的,我一直在外工作很少回家,直到去年年底回家过年才看到我们那里的情况更是惨不忍睹,从我们小就有的一片林场不见了,只剩下光秃秃的山头在那里,我们一下就惊呆了,不是说要保护环境吗???问家里人谁也说不出个所以然,只知道是被村干部卖 了,好痛心啊!我今年30多岁了,在我们小时候那就是一片郁郁葱葱的林场,方圆有几里路啊,到现 在......,真的不忍心说下去了!
http://bbs.cnhubei.com/dispbbs.asp?boardID=3&ID=1234293&page=1
我老家在湖北黄冈罗田县,基本上每年都要回去几次,。。。置于砍伐山林的问题我也注意到了,也问过老家的亲朋好友,大楷意思是要换树木的品种,问题就来了,怎么看到的只有砍树不见种树,现在我们老家那里的山上基本是光秃秃的。。
http://bbs.cnhubei.com/dispbbs.asp?boardID=3&ID=1234293&page=1
我是黄冈罗田的,到底有没有合同这回事我不清楚,但是我每次回家都能见到我们那里在砍树,还有好几家事专业砍树的,呵呵,说是做木材生意的,除了砍本地的也会去浠水,黄梅,还有其他几个临近的县去砍伐,搞的不亦乐乎,最早我们村做木材生意的只有一家,现在都好几家了,去年还为了争夺砍伐权打官司来得,呵呵,要想得到砍伐权就得去贿赂上面的领导,呵呵,唉,不知道怎么说好,他们都是经过相关部门的“合法”手续经营砍伐木材的,山区经济落后,政府目光短浅,只顾眼前利益,这种现象都已经见怪不怪了。
http://fengyongfeng1108.blog.sohu.com/90845325.html#com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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浠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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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是真的,真痛心,我出来十年了,但家里还有亲戚伯夫,我老家是浠水堰桥的,听伯夫说,我们那里封山无六年了,森林都非常茂密,很多树都长到大碗口粗了,去年说黄冈搞个纸厂,要下面砍树,在家的农民为了过个好年,家家户户都上山砍树,现在山上又变成稀稀梳梳的,今年过年又听说要卖山,将树全部砍光, 种速生林,要家家户户签合同,有些人怕干部签了,有些大胆的,还在撑着.堰桥乡枫树领村有个叫徐家国的村干干部,这么多年,靠欺骗农民卖树,估计不下5万棵,尽管封山,他还搞,还美名说,帮农民致富.可以看到黄冈政府的手段,天然林"偷偷"砍一次,就被说成是次生林,接着就可以光明正大的出租,说是开发荒山,种植经济林,造福人民,哎,可悲的"人民政府"啊,还我青山绿水!!1
http://bbs.cnhubei.com/dispbbs.asp?boardID=3&ID=1234293&page=1
确有其事,我是黄冈浠水人,在我们那里,每家都分有山林,去年由于造纸,大量砍伐木材,我们家的山林在去年以前,山中都很难行走,现在远远看去,我们家的山林好像变成了大道,树木稀稀疏疏,不光是我们家,整个我们村都是如此。几年前,我们那里搞封山育林,山林变得非常茂密,结果去年一年几乎毁尽。农民们都是以极地的价格将木材出卖了,还听说要把山林买给一个外国的大的造纸厂来造林,他们要把我们这里的山林全部坎光,然后种上速成林,每年付给我们农民山林租金,几十亩的山林,每年的租金只有几千元。要我们农民签合同,结果我们村的干部全部签了同意,可是我们农民都不敢签,没有签,结果没搞成。但是他们以极低收购木材,我们农民本来就经济困难,经不住诱惑,都把自家山林中的树坎了,卖给这个所谓的造纸厂。只看眼前利益,毁了大片山林啊!
http://bbs.cnhubei.com/dispbbs.asp?boardID=3&ID=1234293&page=1
我是浠水人,今年回家就听说这事,因为很多年轻人在外面,一些村干部拿合同逼一些不知情的老年人签合同,很多人看都没看就签了,我想当地的干部怎么这么积极,还有不可告人的秘密
http://fengyongfeng1108.blog.sohu.com/90845325.html#com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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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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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的问题在于,最终的执行过程却大为走样!举例如下:
根据“上级”的安排,我们英山县承担林纸一体化基地建设任务。目前的执行过程是,无论高山低山(要知道,英山县大多数地方是海拨五六百米甚至千多米的中山丘陵!而按原则只能砍伐300米以下),不管是原生林还是次生林,也不管是密林地还是荒山,只要被划入规划区则一律砍光!而对于老百姓的补偿,与麻城、红安等地一致:每吨树木120元,林地租金12.8元/年,价格十年不变。现在正在由各村强迫村民签订合同。但是实际上,现在的木柴市场价格早已超过200元/吨!而且这个价格还是刚从山下砍伐下来的湿木材的价格!更不用说这些树木中,还有多少可以直接加工为家具、门窗的优质原木?其价值又该如何计算?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355025201009rir.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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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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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黄冈黄梅的,我家乡那里杉木乡祖坟岭整一山的树全被村里给卖了,整一个山变成光秃秃的了,钱拿去挥霍了
http://iammutouren.blog.sohu.com/93547743.html
前车之鉴:郑煤恐落外资套煤陷阱 大摩做局?
http://www.21cbh.com/Content.asp?NewsId=33689
内引外联、招商引资、资本运作,是郑煤集团的重要战略举措。而其与中国煤化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中国煤化),联手进军中国煤化工领域进而整体上市,正可谓其做大做强、实现宏伟战略意图的体现。
郑州煤电公告显示,中国煤化股东为摩根士丹利(下称大摩)、香港协鑫(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下称香港协鑫)。
然而,4月11日,香港上市公司——保利協鑫能源控股有限公司(3800.HK)(下称保利协鑫)发布的《签署无法律约束力谅解备忘录》(下称备忘录),不仅揭示出中国煤化与郑煤集团合作的真实意图,而且将大摩做局,配合中国煤化套取中国稀缺优质煤炭资源的不诚信行径,暴露得一览无遗。
朱共山与自己协商
上述备忘录称,保利协鑫欣然宣布,已于4月11日与中国煤化(卖方)订立无法律约束力谅解备忘录,将就可能收购由卖方持有于中国拥有若干煤炭公司的部分股权或全部股权展开磋商,估计该等煤矿的地质储量约6.42亿吨,若收购事项落实,将为其及附属公司之发电厂提供稳定煤炭,将煤炭价格波动风险降至最低,董事会认为,此举对其及股东整体实属有利。
事实上,保利协鑫董事会主席和中国煤化法定代表人均为朱共山,对外发布的备忘录签字人也是此人。
显然,保利协鑫与中国煤化的收购事宜,其实就是朱自己同自己磋商。
值得关注的是,上述备忘录发布5天后,郑州煤电(600121.SH)才于4月16日正式公布郑煤集团煤炭及相关资产业务上市预案。
而其中拟注入郑州煤电的赵家寨化工51%和白坪物流51%股权,恰是郑煤集团以其持有的赵家寨煤矿51%股权和白坪煤矿55%煤矿,与中国煤化合作成立相关合资公司置换而来。
更重要的是,保利协鑫的备忘录,无意中泄露了秘密:大摩对中国煤化投资分文未出,其仅充当香港协鑫进军争夺内地煤炭资源的金字招牌。
因为备忘录明白无误地告知,中国煤化由保利协鑫主席兼执行董事及控股股东朱共山全资实益拥有。
这不但表明大摩未对中国煤化出资分文,而且证明中国煤化就是由朱所控制保利协鑫的影子公司。
保利协鑫公开信息显示,其根本没有开展煤化工的历史经验和业务开展记录。这从另一侧面表明,中国煤化与郑煤集团合作进军煤化工为虚、大举圈煤行径为实。
至少目前看,中国煤化与郑煤集团及郑州煤电联手开展煤化工的诚意不足。
4月17日,郑州煤电发布《关于对外合作成立煤化公司的议案》,宣布拟将以郑州煤电下属的超化矿实物资产作为出资,与中国煤化合资成立中原煤炭化工有限公司(下称中原煤化),超化矿可采储量1亿吨,年生产能力230万吨,为优质贫瘦煤混煤生产基地。
两份公告孰真孰假
种种迹象表明,郑煤集团、郑州煤电现有的优质煤炭资源,正一步步滑入外资在国内大举圈煤的陷阱。
郑州煤电对中国煤化的历次信息披露都一口咬定,中国煤化由香港协鑫和大摩共同投资成立,直至4月17日发布对外合资议案都没有改口。
其最新公告显示,在香港注册的中国煤化成立于2006年7月,是一家根据香港特区法律组建和存续的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共山,由香港协鑫和大摩投资成立,主要投资方向为煤炭、煤化工和煤炭物流产业。
上述信息显示,尽管郑州煤电没有披露中国煤化的注册资本、双方出资比例及其过往的经营业绩记录,但大摩的投资背景令国人不敢对其小觑。
但保利协鑫的备忘录却声称,中国煤化的全部权益由朱共山全资实益拥有。
公众公司郑州煤电和保利协鑫公告中的中国煤化是同一家公司,一方说大摩对中国煤化有投资,一方公然言其全部投资由朱一人出资。
大摩在中国煤化中到底有没有投资股权,只有大摩和朱共山心知肚明。
业内人士指出,大摩对中国煤化是否实际出资是问题的关键,如有出资,则保利协鑫的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若没有出资,则郑州煤电的信息披露严重失实,大摩有失国际知名大行应有的执业操守和诚信水准,其背后的动机令人生疑。
但遗憾的是,大摩和香港协鑫为与郑煤集团合作、争取当地政府支持的过往表演,却不由得不令人对大摩产生刻意做局的怀疑。
大摩做局?
动辄数十亿、上百亿元的投资规划,无论对郑煤集团,还是对当地政府都是极大诱惑,尤其大摩一贯财大气粗的国际形象,更令人相信,与能取得大摩出资支持的香港协鑫合作一定有无限光明的“钱景”。
去年4月27日,郑煤集团与中国煤化高调签约,宣布双方首期投资70亿元在漯河市建设煤化工项目,远期投资将达314亿元。
当时的报道言称,大摩、香港协鑫、郑煤集团三方合作的投资路径为,首先由大摩和香港协鑫共同出资,在香港组建中国煤化。大摩和香港协鑫按一定比例控股。
与郑煤集团的合作,则由中国煤化进行:中国煤化和郑煤集团以6∶4的比例,出资组建中原煤炭化工有限公司(简称中原煤化),由其作为投资主体,在漯河新建煤炭深加工项目,开发甲醇、二甲醚等产品,规划总投资314亿元。中原煤化一期项目,即漯河市年产180万吨甲醇项目,70亿元的首期投资额将很快到位。
大摩内部人士亦高调宣称,“我们一直对中国的能源行业有兴趣,重新构建团队的过程中,特别加强了能源团队的建设。”
去年8月7日,中原煤化项目产品方案论证会举行,其产品论证方案是:拟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在临颍县投资70亿元建设大型化肥项目,并委托华陆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化学工业部第六设计院)编制完成了初步产品方案。
然而,仅数月过后,中国煤化与郑煤集团的上述合作便作罢。
今年3月27日,郑州煤电公告称,董事会通过决议,将投资2.55亿元与中国煤化合作成立中原煤化,投资建设50万吨/年合成氨、80万吨/年尿素工程。注册资本5亿元,大摩和香港协鑫合资的中国煤化出资2.45亿元,占比49%,而郑州煤电以所属超化煤矿评估作价出资2.55亿元,占比51%。
中原煤化项目的合作对象由郑煤集团改为上市公司郑州煤电,原定中国煤化按比例42亿元的项目投资缩水为2.45亿元。
尤为蹊跷的是,早在两年前,大摩、香港协鑫、郑煤集团就开始以中原煤化的名义对外签署合作协议。
2006年12月13日,中原煤化三门峡300万吨甲醇项目签约。
据报道,义马煤化工园300万吨甲醇项目,规划占地面积3000亩,总投资155亿元,由中国煤化、郑煤集团所属中外合资企业中原煤化及有关企业共同投资建设。
该项目一期工程建设规模100万吨甲醇,总投资50亿元,计划2007年5月1日正式开工建设。项目建成后,义马煤化工产品产能将大幅提升,将形成全省乃至全国最大的煤化工产业基地。
在中原煤化至今尚未正式成立、仍处于议案阶段的情况下,大摩明知公司连影子都没有,为何还如此卖力地呼应香港协鑫、郑煤集团对外合作的洽谈?这一切会不会从一开始就是人为设局呢?
调查发现,大摩之所以与香港协鑫如此形影相随地一致行动,确有隐情。
当时,大摩已成为保利协鑫股票发售的全球协调人和联席保荐人。去年10月,保利协鑫正式上市。
2007年年报显示,保利协鑫销售电力、蒸汽的营业收入为18.9亿港元,每股收益亏损0.58港元。
在大摩受次贷危机冲击而自身难保的情况下,一旦保利协鑫成功收购中国煤化持有的赵家寨化工、白坪物流、中原煤化的相应股权,保利协鑫还有能力或精力推动郑州煤电及郑煤集团煤炭化工项目的投入吗?
内引外联、招商引资、资本运作,是郑煤集团的重要战略举措。而其与中国煤化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中国煤化),联手进军中国煤化工领域进而整体上市,正可谓其做大做强、实现宏伟战略意图的体现。
郑州煤电公告显示,中国煤化股东为摩根士丹利(下称大摩)、香港协鑫(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下称香港协鑫)。
然而,4月11日,香港上市公司——保利協鑫能源控股有限公司(3800.HK)(下称保利协鑫)发布的《签署无法律约束力谅解备忘录》(下称备忘录),不仅揭示出中国煤化与郑煤集团合作的真实意图,而且将大摩做局,配合中国煤化套取中国稀缺优质煤炭资源的不诚信行径,暴露得一览无遗。
朱共山与自己协商
上述备忘录称,保利协鑫欣然宣布,已于4月11日与中国煤化(卖方)订立无法律约束力谅解备忘录,将就可能收购由卖方持有于中国拥有若干煤炭公司的部分股权或全部股权展开磋商,估计该等煤矿的地质储量约6.42亿吨,若收购事项落实,将为其及附属公司之发电厂提供稳定煤炭,将煤炭价格波动风险降至最低,董事会认为,此举对其及股东整体实属有利。
事实上,保利协鑫董事会主席和中国煤化法定代表人均为朱共山,对外发布的备忘录签字人也是此人。
显然,保利协鑫与中国煤化的收购事宜,其实就是朱自己同自己磋商。
值得关注的是,上述备忘录发布5天后,郑州煤电(600121.SH)才于4月16日正式公布郑煤集团煤炭及相关资产业务上市预案。
而其中拟注入郑州煤电的赵家寨化工51%和白坪物流51%股权,恰是郑煤集团以其持有的赵家寨煤矿51%股权和白坪煤矿55%煤矿,与中国煤化合作成立相关合资公司置换而来。
更重要的是,保利协鑫的备忘录,无意中泄露了秘密:大摩对中国煤化投资分文未出,其仅充当香港协鑫进军争夺内地煤炭资源的金字招牌。
因为备忘录明白无误地告知,中国煤化由保利协鑫主席兼执行董事及控股股东朱共山全资实益拥有。
这不但表明大摩未对中国煤化出资分文,而且证明中国煤化就是由朱所控制保利协鑫的影子公司。
保利协鑫公开信息显示,其根本没有开展煤化工的历史经验和业务开展记录。这从另一侧面表明,中国煤化与郑煤集团合作进军煤化工为虚、大举圈煤行径为实。
至少目前看,中国煤化与郑煤集团及郑州煤电联手开展煤化工的诚意不足。
4月17日,郑州煤电发布《关于对外合作成立煤化公司的议案》,宣布拟将以郑州煤电下属的超化矿实物资产作为出资,与中国煤化合资成立中原煤炭化工有限公司(下称中原煤化),超化矿可采储量1亿吨,年生产能力230万吨,为优质贫瘦煤混煤生产基地。
两份公告孰真孰假
种种迹象表明,郑煤集团、郑州煤电现有的优质煤炭资源,正一步步滑入外资在国内大举圈煤的陷阱。
郑州煤电对中国煤化的历次信息披露都一口咬定,中国煤化由香港协鑫和大摩共同投资成立,直至4月17日发布对外合资议案都没有改口。
其最新公告显示,在香港注册的中国煤化成立于2006年7月,是一家根据香港特区法律组建和存续的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共山,由香港协鑫和大摩投资成立,主要投资方向为煤炭、煤化工和煤炭物流产业。
上述信息显示,尽管郑州煤电没有披露中国煤化的注册资本、双方出资比例及其过往的经营业绩记录,但大摩的投资背景令国人不敢对其小觑。
但保利协鑫的备忘录却声称,中国煤化的全部权益由朱共山全资实益拥有。
公众公司郑州煤电和保利协鑫公告中的中国煤化是同一家公司,一方说大摩对中国煤化有投资,一方公然言其全部投资由朱一人出资。
大摩在中国煤化中到底有没有投资股权,只有大摩和朱共山心知肚明。
业内人士指出,大摩对中国煤化是否实际出资是问题的关键,如有出资,则保利协鑫的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若没有出资,则郑州煤电的信息披露严重失实,大摩有失国际知名大行应有的执业操守和诚信水准,其背后的动机令人生疑。
但遗憾的是,大摩和香港协鑫为与郑煤集团合作、争取当地政府支持的过往表演,却不由得不令人对大摩产生刻意做局的怀疑。
大摩做局?
动辄数十亿、上百亿元的投资规划,无论对郑煤集团,还是对当地政府都是极大诱惑,尤其大摩一贯财大气粗的国际形象,更令人相信,与能取得大摩出资支持的香港协鑫合作一定有无限光明的“钱景”。
去年4月27日,郑煤集团与中国煤化高调签约,宣布双方首期投资70亿元在漯河市建设煤化工项目,远期投资将达314亿元。
当时的报道言称,大摩、香港协鑫、郑煤集团三方合作的投资路径为,首先由大摩和香港协鑫共同出资,在香港组建中国煤化。大摩和香港协鑫按一定比例控股。
与郑煤集团的合作,则由中国煤化进行:中国煤化和郑煤集团以6∶4的比例,出资组建中原煤炭化工有限公司(简称中原煤化),由其作为投资主体,在漯河新建煤炭深加工项目,开发甲醇、二甲醚等产品,规划总投资314亿元。中原煤化一期项目,即漯河市年产180万吨甲醇项目,70亿元的首期投资额将很快到位。
大摩内部人士亦高调宣称,“我们一直对中国的能源行业有兴趣,重新构建团队的过程中,特别加强了能源团队的建设。”
去年8月7日,中原煤化项目产品方案论证会举行,其产品论证方案是:拟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在临颍县投资70亿元建设大型化肥项目,并委托华陆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化学工业部第六设计院)编制完成了初步产品方案。
然而,仅数月过后,中国煤化与郑煤集团的上述合作便作罢。
今年3月27日,郑州煤电公告称,董事会通过决议,将投资2.55亿元与中国煤化合作成立中原煤化,投资建设50万吨/年合成氨、80万吨/年尿素工程。注册资本5亿元,大摩和香港协鑫合资的中国煤化出资2.45亿元,占比49%,而郑州煤电以所属超化煤矿评估作价出资2.55亿元,占比51%。
中原煤化项目的合作对象由郑煤集团改为上市公司郑州煤电,原定中国煤化按比例42亿元的项目投资缩水为2.45亿元。
尤为蹊跷的是,早在两年前,大摩、香港协鑫、郑煤集团就开始以中原煤化的名义对外签署合作协议。
2006年12月13日,中原煤化三门峡300万吨甲醇项目签约。
据报道,义马煤化工园300万吨甲醇项目,规划占地面积3000亩,总投资155亿元,由中国煤化、郑煤集团所属中外合资企业中原煤化及有关企业共同投资建设。
该项目一期工程建设规模100万吨甲醇,总投资50亿元,计划2007年5月1日正式开工建设。项目建成后,义马煤化工产品产能将大幅提升,将形成全省乃至全国最大的煤化工产业基地。
在中原煤化至今尚未正式成立、仍处于议案阶段的情况下,大摩明知公司连影子都没有,为何还如此卖力地呼应香港协鑫、郑煤集团对外合作的洽谈?这一切会不会从一开始就是人为设局呢?
调查发现,大摩之所以与香港协鑫如此形影相随地一致行动,确有隐情。
当时,大摩已成为保利协鑫股票发售的全球协调人和联席保荐人。去年10月,保利协鑫正式上市。
2007年年报显示,保利协鑫销售电力、蒸汽的营业收入为18.9亿港元,每股收益亏损0.58港元。
在大摩受次贷危机冲击而自身难保的情况下,一旦保利协鑫成功收购中国煤化持有的赵家寨化工、白坪物流、中原煤化的相应股权,保利协鑫还有能力或精力推动郑州煤电及郑煤集团煤炭化工项目的投入吗?
Friday, June 27, 2008
【原创】调查线索:张颂义参与国有郑州煤业集团的优良资产的流失
《曼图公司背景》文中提到, 张颂义有深厚的摩根斯坦利背景。摩根斯坦利拥有的10%曼图股份,是安排曼图发行垃圾债所获酬劳之一,并未额外注资曼图。张颂义的曼图收购林地,是配合国际资本,将张颂义在安徽及其他地方的政府官员的关系转换为暴利。这是圈中国的林与地。
之前(2003年),张颂义与严建文成立曼图实业有限公司,重组并购合肥锻压,中国机械工业重点骨干企业。这是圈中国的重工业。
近日有网友提供线索,“这个家伙同时还空手套白狼,参与了国有郑州煤业集团的优良资产的流失,这一点河南省国资委清楚得很;他也是保利协鑫集团的顾问之一,此保利非彼保利,而是苏北民营企业家朱共山的私产." 这又是怎么回事呢?
保利协鑫朱共山的圈煤行动,可见 (http://www.onecj.cn/hot_stock/sort04/sort042/info-46248.html).
2006年5月,张颂义陪朱共山到郑煤集团。
( http://www.ha.xinhuanet.com/fuwu/qyzc/2006-05/30/content_7123735.htm)
2007年10月,保利协鑫在香港资本市场公开募股,摩根斯坦利是保利协鑫股票发售的全球协调人和联席保荐人。
最说明问题的是,2008年4月21日,《21世纪经济报道》: "郑煤恐落外资套煤陷阱 大摩做局?" (http://www.21cbh.com/Content.asp?NewsId=33689)
其中讲到, "4月11日,香港上市公司——保利協鑫能源控股有限公司(3800.HK)(下称保利协鑫)发布的《签署无法律约束力谅解备忘录》(下称备忘录),不仅揭示出中国煤化与郑煤集团合作的真实意图,而且将大摩做局,配合保利协鑫套取中国稀缺优质煤炭资源的不诚信行径,暴露得一览无遗。"
摩根斯坦利做局的操盘手是谁呢?
圈重工业,圈林地,圈煤。中国的私有化过程中,某些人的生意经,是有套路可循的。
之前(2003年),张颂义与严建文成立曼图实业有限公司,重组并购合肥锻压,中国机械工业重点骨干企业。这是圈中国的重工业。
近日有网友提供线索,“这个家伙同时还空手套白狼,参与了国有郑州煤业集团的优良资产的流失,这一点河南省国资委清楚得很;他也是保利协鑫集团的顾问之一,此保利非彼保利,而是苏北民营企业家朱共山的私产." 这又是怎么回事呢?
保利协鑫朱共山的圈煤行动,可见 (http://www.onecj.cn/hot_stock/sort04/sort042/info-46248.html).
2006年5月,张颂义陪朱共山到郑煤集团。
( http://www.ha.xinhuanet.com/fuwu/qyzc/2006-05/30/content_7123735.htm)
2007年10月,保利协鑫在香港资本市场公开募股,摩根斯坦利是保利协鑫股票发售的全球协调人和联席保荐人。
最说明问题的是,2008年4月21日,《21世纪经济报道》: "郑煤恐落外资套煤陷阱 大摩做局?" (http://www.21cbh.com/Content.asp?NewsId=33689)
其中讲到, "4月11日,香港上市公司——保利協鑫能源控股有限公司(3800.HK)(下称保利协鑫)发布的《签署无法律约束力谅解备忘录》(下称备忘录),不仅揭示出中国煤化与郑煤集团合作的真实意图,而且将大摩做局,配合保利协鑫套取中国稀缺优质煤炭资源的不诚信行径,暴露得一览无遗。"
摩根斯坦利做局的操盘手是谁呢?
圈重工业,圈林地,圈煤。中国的私有化过程中,某些人的生意经,是有套路可循的。
Sunday, June 22, 2008
相关报道:(2008)“黄冈毁林事件”真相调查
http://www.changjiangtimes.com/htm/2008-6-23/94872.htm
来源 : 长江商报
核心提示
日前,一个关于“香港曼图公司在湖北黄冈大面积毁林”的帖子在网络上受到极其广泛的关注。 发帖者称,湖北省黄冈市红安县正面临着悄悄来临的一场危机,因该市正在推行50 万吨“林纸一体化”项目,大片天然林正在遭到砍伐,砍伐者为一家名叫“曼图公司”的企业。 真的有人对天然林进行如此大规模的破坏吗?黄冈市50 万吨“林纸一体化”项目到底是在造林还是毁林?人工林的建设会不会影响当地的生态?本报记者对此进行了调查。
本报记者 权义
红安“砍树风波”
5 月21 日,网上有人发帖称,,红安县觅儿寺镇李家畈村与武汉黄陂区塔儿镇交界处的木兰湖畔,有人未经批准正在大规模毁山砍树,破坏天然生态林。随后,有网友将矛头对准了一家名叫“曼图林业”的公司,黄冈市政府新闻办有关人士否认了这种说法,该市林业局一名官员表示,“该企业没有得到采伐许可证。如果谁发现他们砍伐树木的事实,我们会重奖。”
5 月21 日,在中华网论坛上,一位署名为“李清平”的作者发表了一篇《请紧急制止湖北省红安县觅儿寺镇李家畈村大举破坏天然林》的文章。 该文反映,红安县觅儿寺镇李家畈村与武汉黄陂区塔儿镇交界处的木兰湖畔,有人未经批准正在大规模毁山砍树,破坏天然生态林。 6 月11 日,一位署名“ 旅美湖北同乡会”的网友也发表了一篇文章,反映黄冈市政府把黄冈地区450 万亩林地的所有林木都卖给了一家名叫“曼图林业”的公司,任其在10 年左右分期砍完所有林木,且砍伐行动已经开始。 经过记者调查得知,这位“旅美湖北同乡会”为武汉的一名网友,其发帖的内容由《请紧急制止湖北省红安县觅儿寺镇李家畈村大举破坏天然林》一帖的作者李清平提供。李清平系黄冈市人,目前在深圳打工,帖子中提到的“曼图林业”为香港曼图林业有限公司。 资料显示,该公司由曼图资源有限公司联合嘉汉木业有限公司(加拿大多伦多股票上市公司)、国际投资银行摩根士丹利共同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该公司是从事森林资源投资、经营、管理的商业机构。 近年来,该公司在中国频频组建公司通过收购、改造、更新等措施,培育速生丰产林,先后已在安徽、江西、重庆、湖北等地以独资形式兴建造林企业。 6 月19 日,记者按照两篇帖子中提到的地址,来到红安县觅儿寺镇李家畈村。现场正在修建一条防火隔离带,隔离带右边是人工促进、天然更新的树林,而左边则是一片荒地,里面有为数不多的几个树身和树根,荒地中长满杂草,几名农民正在清理杂草。 一位正在山上担柴的农民告诉记者,荒地上原本是一片天然林,在今年三月份砍过以后栽了杨树。但也有居民否认了这种说法,他们向记者介绍,这片荒地是由当地一位名叫李仁平的村民承包的,不是所谓的天然林。由于该处土壤已经翻新,从现场裸露的黄土和遍地的杂草中,记者无法确定哪种说法是事实。 红安县林业局总工程师汪家寿介绍,网上所反映的砍树现象确实存在,但与曼图林业并无关系。 汪家寿称,当地村民李仁平承包了该村500 余亩荒地,并在该地上栽上了意杨,由于承包地与附近山林交接,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李仁平砍伐了该处的树木,修建了一块长1000米、宽2 米的防火隔离带,涉及马尾松共6.9 立方米,“但该事件在发生当天就被查获,并于2008 年5 月20 日进行了处理。” 黄冈市政府新闻办公室主任余赤告诉记者,黄冈市确实与香港曼图林业签订了合作协议,但曼图黄冈林业有限公司所收购的林地均未办理林权证,也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因此至今没有砍伐一棵树木,网上反映曼图黄冈林业有限公司大规模砍树一事失实。 余赤还向记者透露,曼图黄冈林业有限公司收购了450 万亩的林地一事也没有事实根据,事实上,该公司在黄冈市红安县、浠水县实际测量了林地面积10万亩,签订合同收购面积2.62 万亩。他表示,虽然早期宣传黄冈市将为其提供100 万亩的林地,但后来事情发生了变化,该公司收购工作已于去年底停止。 “该企业没有得到采伐许可证。如果谁发现他们砍伐树木的事实,我们会重奖。”黄冈市林业局一名官员许诺。
一个一波三折的项目
为了拿到湖北省十一五规划中的100 万吨“林纸一体化”项目的部分份额,黄冈市政府开始与亚洲地区最大的造纸企业金光集团接洽,该公司提出要求有450 万亩的原材料林配套项目。2007 年8 月,黄冈市政府发改委和林业局工作人员到安徽安庆考察,希图引进专门化林业资源管理企业。在考察中,香港曼图林业有限公司进入他们的视野。 后由于种种原因,黄冈市与金光集团的合作计划搁浅,该市转而与山东晨鸣集团接触。
黄冈与香港曼图林业有限公司的合作源于2007 年。 在湖北省十一五规划之中,100 万吨“林纸一体化”项目将在全省内推行,森林资源丰富的黄冈是该项目重点倾斜的地区之一。当地政府打算拿到50 万吨份额,并开始与造纸企业开始接洽。 首先进入黄冈市政府视野的造纸企业是浆纸的生产能力居同行业世界十强、亚洲第一的金光集团。该公司在与黄冈市政府洽谈后,提出要求有450 万亩的原材料林配套项目。 为了拿出这个配套项目,2007 年8 月,黄冈市政府发改委和林业局工作人员到安徽安庆考察,希图引进专门化林业资源管理企业。在考察中,他们了解到,香港曼图林业有限公司在安庆已经投资100 万亩的原料林项目近两年。 当时参与考察的黄冈市林业局总工程师童仕彬回忆,“当时我们着重考察了该公司的技术能力。经过考察,我们发现该公司在当地的发展不错,技术也比较先进,没有破坏当地生态资源。” 当年的8 月31 日,黄冈市政府与香港曼图林业有限公司签署了《黄冈市人民政府与香港曼图公司合作发展工业原料林基地项目协议书》。香港曼图后在黄冈成立了曼图黄冈林业有限公司,投资预计2.1 亿元人民币。这是迄今为止该市林业招商引资最大的项目之一。 在黄冈市政府领导的高度重视下,项目进展非常迅速。2007年11 月6 日,黄冈市政府召集全市林业系统人员在红安县杏花乡狮子村组织林业流转现场会,并现场召开村民大会。 黄冈市政府要求,各地要尽快成立曼图林业发展协调领导组,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依法、及时高效地为外商提供便捷、优质的服务,特别是要完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制,形成公平、合理的林木、林地价格,规范流转程序,加强流转管理,实现国有、集体林权依法、合理流转。 在林木采伐指标上,积极向上争取,努力满足企业需求。两年内通过收购、改造、更新等措施培育200 万亩速生丰产林。2007年完成100 万亩的收购任务。 童仕彬告诉记者,2007 年下半年,黄冈市政府与金光集团的合作因为种种原因搁浅,当地又与国内以制浆、造纸为主业的大型企业集团—— 山东晨鸣集团接触。该集团总资产226 亿元,被评为中国上市公司百强企业和中国最具竞争力的50 家蓝筹公司之一。在洽谈中,晨鸣打算投资90 亿元开展林浆纸一体化生产基地项目,并取得原料林配套项目。 童仕彬称,目前晨鸣基本上完成了测量工作,林地流转也在开展。
可观的经济效益
黄冈市政府将50 万吨林浆纸项目视为发展经济的契机。他们认为,50 万吨林浆纸一体化项目可以给当地农民带来巨大的收益。市政府中不少官员表示,项目实施后将带来交通基础设施的改善,对商业服务业的需求,对林业技术人才的吞吐等等。
黄冈市林业局称,为了顺利实现林地流转,当地政府开展了广泛宣传动员,向农民反复解释。和以往由政府一手包办不同,这次完全是公司化操作。 所有在黄冈从事林业经营、开发的单位和个人,要想取得林地的使用权和林木的所有权,均须按照“依法、自愿、有偿、规范”的原则进行流转。 经营者承包或买断的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是否流转,由经营者自主决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流转。凡自愿流转的,要签订流转合同,及时办理林权变更手续。 集体统一经营的林地、林木的流转,必须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农户签字认可后方可进行。 记者从当地了解到,无论是曼图黄冈林业有限公司还是晨鸣集团,林地流转的价格都是每亩地每年12.8 元,而林木价格为每吨120 元。 该价格为黄冈市政府制定的指导价格。 有一种看法认为,每亩地按12.8 元每年来收取土地承包金,还不到一斤肉的价格,无异于白送。 但黄冈市林业局总工程师童仕彬告诉记者,林地租金是严格按照市场交易规则形成的,是根据土地的产出能力和开发难易程度来决定的。经过调查后,政府才给出的这个指导价格,这个价格高于之前其他公司在黄冈的购地价格。 也有林业局内部人士表示,120 元每吨的林木价格略微偏低,在200 元每吨更为合理。但童仕彬称,这个价格与林场卖出的价格不能对等,因为林场砍伐树木、装车都是自己工人完成的,而农民林地上的树木则由他人完成。他认为,120 元每吨的林木价格也是比较合理的,基本上保护了农民的利益。 童仕彬称,流转的林地,农民每亩约有700 元林地(包括租金和林木)收入,另外还有2300 元左右的务工收入,远远高于现在私人承包的一次性买断价格。在已经基本完成林地流转的狮子村,村民已经拿到了部分补偿款。 他表示,黄冈市拥有山场面积大约在1120 亩,还有100 万亩江河洲滩杨树林,有着丰富的林业资源。但由于没有产业化龙头企业带动,老百姓仍感觉林业是大资源、小产业,经济效益不大。 红安县林业局局长刘振国也证实了这种说法,他表示,红安县现有林地绝大部分都是上世纪70年代飞机播种的人工林,树种比较单一,经济价值不大。但从国家林权体制改革方向看,目前林业政策正发生变化,靠山吃山,调整结构,用产业发展的需求倒过来促进林业可持续性发展。 黄冈市政府也将50 万吨林浆纸项目视为发展经济的契机。他们认为,50 万吨林浆纸一体化项目可以给当地农民带来巨大的收益。市政府中不少官员表示,项目实施后将带来交通基础设施的改善,对商业服务业的需求,对林业技术人才的吞吐等等。 “这条产业链很长,连绵不断,这对黄冈这个不发达的城市来说,带动的经济效益是非常可观的,总得辩证地看待这个事情,不知道网友恶意炒作此事目的是什么。”一名官员抱怨。
造林还是毁林?
一知情人士介绍,在黄冈市,森林覆盖率为32.4%,荒山只有30 多万亩。该市目前流转的土地基本上都是有林地。有林地上怎么造原料林?肯定要采伐现有林。童仕彬声称,黄冈地区目前大片的林区都属于低产林,林业部门已经在合同中明确表示对砍树进行限制,当年砍伐的指标完成后,该公司次年必须栽植新树,从这一点上就约束了企业不能毁林。
网友们担心的一个问题是,曼图黄冈林业有限公司收购林地的要求过于苛刻:该公司订立的诸多标准中,有一条明文写着,收购的林地必须每亩蓄积的林木在2 立方米以上。网友质疑,如果该公司意在造林,应该着手收购荒山和低产林,这样的规定不像是造林,反而像是毁林。 这种说法为黄冈市林业局所证实,该局承认,曼图公司并没有收购荒山,而晨鸣也只是收购了20 万亩的荒山。 一知情人士介绍,国家的林浆纸一体化产业是鼓励企业自己培育林基地,而不是从现有的森林资源里面划一块出来给企业自行采伐,但在黄冈市,森林覆盖率为32.4%,荒山只有30多万亩。该市目前流转的土地基本上都是有林地。有林地上怎么造原料林?肯定要采伐现有林。而基地培育或新造林在10 年左右后基本上才能进入采伐期。 红安县林业局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在红安县流转的林地中,一半以上属于人工促进、天然更新的天然林。 记者提出疑问,按照《国家林业局关于严格天然林采伐管理的意见》规定:“原则上禁止将天然林分改造为人工林分,保持天然林面积不减少和天然生态系统的稳定性。”所谓人工促进、天然更新的天然林流转是否符合这一规定呢? 该工作人员解释称,国家林业部门规定,地方林业部门可以在原有林地,根据森林经营方案每年确定一个合理的采伐量。红安县林业局总工程师汪家寿认为,人工促进、天然更新的这部分林地不属于公益林范畴,经济价值不大,仅仅有一定的生态价值,因此在流转范围之内。 黄冈市林业局也声称,黄冈地区大量的马尾松都属于低产林,每亩产量在2 立方米至5 立方米左右,引进新品种后,当地林每亩可产到10 立方米-12 立方米左右。童仕彬表示,林业部门已经在合同中明确表示对砍树进行限制,当年砍伐的指标完成后,该公司次年必须栽植新树。次年公司没有完成栽植任务,第二年林业部门不再发放砍伐许可证。 童仕彬称,从这一点上就约束了企业不能毁林,而是造林,实现林业可持续性发展。
生态的命题
有网络舆论表示,一个地方的政府和人民发展的愿望、生存的基本要求以及对美好生活的追求,应该得到足够的理解和尊重,但引进项目不能发展了经济,破坏了生态。黄冈的生态环境能否经得起这么大面积的人工造林?黄冈市政府需要给群众必要说明。当地林业部门官员对此回应,目前各项工作都在准备过程中,一旦有了确切的结果,他们肯定会进行公示。
李清平在《请紧急制止湖北省红安县觅儿寺镇李家畈村大举破坏天然林》一帖中还表示,纯人工林容易导致水土流失、病虫害加剧、生物多样性消失和森林火灾增多等一系列问题,是公认的不争事实。在黄冈大面积种植人工林,恐怕会使黄冈地区的生态遭受颠覆性的破坏。 一些网络舆论声援称,一个地方的政府和人民发展的愿望、生存的基本要求以及对美好生活的追求,毫无疑问应该得到足够的理解和尊重,但引进项目不能发展了经济,破坏了生态。黄冈的生态环境能否经得起这么大面积的人工造林?黄冈市政府需要给群众必要说明。 黄冈市林业局一位官员称,“不管是曼图黄冈林业有限公司,还是晨鸣集团,我们都要求严格遵守中国国家林业政策和有关法规,保护林区和周边生态环境。” 童仕彬称也表示,根据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和省级生态公益林区划标准,界定黄冈市有58 万亩国家级重点公益林、107 万亩省级生态公益林,这些地方是生态脆弱、易造成水土流失的地方,是严禁流转的。同时,大别山腹地生态重要地段也不能流转,受到严格保护,省市规划流转林根本不涉及这部分的林区。 童仕彬称,规划流转林的造林计划也是经过深思熟虑了的,为了保持生物多样性,林业局要求树木必须进行穴状式栽植,1 亩地栽种110 棵树木,占地面积只有20 多个平方,并不破坏山地植被,并还要引进豆科类植物,以改造土壤环境。当地还引进多种国外的树木和乡土树木,采伐更新是分年度间隔进行的,因此不会对当地造成环境破坏。 针对网友帖子中提到的,主张政府公开“曼图林业”等公司的运营情况通告、林农投资风险评估报告、黄冈“林纸一体化项目”的环境评估报告、大别山腹地生态脆弱地区特别保护规划、租赁林地的长期发展规划、对可能引发的生态灾害的预防方案等问题,童仕彬告诉记者,“由于项目立项和环境评估都要有国家林业局和环保局进行评估,各项工作都在准备过程中,一旦有了确切的结果,我们肯定会进行公示。”
来源 : 长江商报
核心提示
日前,一个关于“香港曼图公司在湖北黄冈大面积毁林”的帖子在网络上受到极其广泛的关注。 发帖者称,湖北省黄冈市红安县正面临着悄悄来临的一场危机,因该市正在推行50 万吨“林纸一体化”项目,大片天然林正在遭到砍伐,砍伐者为一家名叫“曼图公司”的企业。 真的有人对天然林进行如此大规模的破坏吗?黄冈市50 万吨“林纸一体化”项目到底是在造林还是毁林?人工林的建设会不会影响当地的生态?本报记者对此进行了调查。
本报记者 权义
红安“砍树风波”
5 月21 日,网上有人发帖称,,红安县觅儿寺镇李家畈村与武汉黄陂区塔儿镇交界处的木兰湖畔,有人未经批准正在大规模毁山砍树,破坏天然生态林。随后,有网友将矛头对准了一家名叫“曼图林业”的公司,黄冈市政府新闻办有关人士否认了这种说法,该市林业局一名官员表示,“该企业没有得到采伐许可证。如果谁发现他们砍伐树木的事实,我们会重奖。”
5 月21 日,在中华网论坛上,一位署名为“李清平”的作者发表了一篇《请紧急制止湖北省红安县觅儿寺镇李家畈村大举破坏天然林》的文章。 该文反映,红安县觅儿寺镇李家畈村与武汉黄陂区塔儿镇交界处的木兰湖畔,有人未经批准正在大规模毁山砍树,破坏天然生态林。 6 月11 日,一位署名“ 旅美湖北同乡会”的网友也发表了一篇文章,反映黄冈市政府把黄冈地区450 万亩林地的所有林木都卖给了一家名叫“曼图林业”的公司,任其在10 年左右分期砍完所有林木,且砍伐行动已经开始。 经过记者调查得知,这位“旅美湖北同乡会”为武汉的一名网友,其发帖的内容由《请紧急制止湖北省红安县觅儿寺镇李家畈村大举破坏天然林》一帖的作者李清平提供。李清平系黄冈市人,目前在深圳打工,帖子中提到的“曼图林业”为香港曼图林业有限公司。 资料显示,该公司由曼图资源有限公司联合嘉汉木业有限公司(加拿大多伦多股票上市公司)、国际投资银行摩根士丹利共同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该公司是从事森林资源投资、经营、管理的商业机构。 近年来,该公司在中国频频组建公司通过收购、改造、更新等措施,培育速生丰产林,先后已在安徽、江西、重庆、湖北等地以独资形式兴建造林企业。 6 月19 日,记者按照两篇帖子中提到的地址,来到红安县觅儿寺镇李家畈村。现场正在修建一条防火隔离带,隔离带右边是人工促进、天然更新的树林,而左边则是一片荒地,里面有为数不多的几个树身和树根,荒地中长满杂草,几名农民正在清理杂草。 一位正在山上担柴的农民告诉记者,荒地上原本是一片天然林,在今年三月份砍过以后栽了杨树。但也有居民否认了这种说法,他们向记者介绍,这片荒地是由当地一位名叫李仁平的村民承包的,不是所谓的天然林。由于该处土壤已经翻新,从现场裸露的黄土和遍地的杂草中,记者无法确定哪种说法是事实。 红安县林业局总工程师汪家寿介绍,网上所反映的砍树现象确实存在,但与曼图林业并无关系。 汪家寿称,当地村民李仁平承包了该村500 余亩荒地,并在该地上栽上了意杨,由于承包地与附近山林交接,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李仁平砍伐了该处的树木,修建了一块长1000米、宽2 米的防火隔离带,涉及马尾松共6.9 立方米,“但该事件在发生当天就被查获,并于2008 年5 月20 日进行了处理。” 黄冈市政府新闻办公室主任余赤告诉记者,黄冈市确实与香港曼图林业签订了合作协议,但曼图黄冈林业有限公司所收购的林地均未办理林权证,也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因此至今没有砍伐一棵树木,网上反映曼图黄冈林业有限公司大规模砍树一事失实。 余赤还向记者透露,曼图黄冈林业有限公司收购了450 万亩的林地一事也没有事实根据,事实上,该公司在黄冈市红安县、浠水县实际测量了林地面积10万亩,签订合同收购面积2.62 万亩。他表示,虽然早期宣传黄冈市将为其提供100 万亩的林地,但后来事情发生了变化,该公司收购工作已于去年底停止。 “该企业没有得到采伐许可证。如果谁发现他们砍伐树木的事实,我们会重奖。”黄冈市林业局一名官员许诺。
一个一波三折的项目
为了拿到湖北省十一五规划中的100 万吨“林纸一体化”项目的部分份额,黄冈市政府开始与亚洲地区最大的造纸企业金光集团接洽,该公司提出要求有450 万亩的原材料林配套项目。2007 年8 月,黄冈市政府发改委和林业局工作人员到安徽安庆考察,希图引进专门化林业资源管理企业。在考察中,香港曼图林业有限公司进入他们的视野。 后由于种种原因,黄冈市与金光集团的合作计划搁浅,该市转而与山东晨鸣集团接触。
黄冈与香港曼图林业有限公司的合作源于2007 年。 在湖北省十一五规划之中,100 万吨“林纸一体化”项目将在全省内推行,森林资源丰富的黄冈是该项目重点倾斜的地区之一。当地政府打算拿到50 万吨份额,并开始与造纸企业开始接洽。 首先进入黄冈市政府视野的造纸企业是浆纸的生产能力居同行业世界十强、亚洲第一的金光集团。该公司在与黄冈市政府洽谈后,提出要求有450 万亩的原材料林配套项目。 为了拿出这个配套项目,2007 年8 月,黄冈市政府发改委和林业局工作人员到安徽安庆考察,希图引进专门化林业资源管理企业。在考察中,他们了解到,香港曼图林业有限公司在安庆已经投资100 万亩的原料林项目近两年。 当时参与考察的黄冈市林业局总工程师童仕彬回忆,“当时我们着重考察了该公司的技术能力。经过考察,我们发现该公司在当地的发展不错,技术也比较先进,没有破坏当地生态资源。” 当年的8 月31 日,黄冈市政府与香港曼图林业有限公司签署了《黄冈市人民政府与香港曼图公司合作发展工业原料林基地项目协议书》。香港曼图后在黄冈成立了曼图黄冈林业有限公司,投资预计2.1 亿元人民币。这是迄今为止该市林业招商引资最大的项目之一。 在黄冈市政府领导的高度重视下,项目进展非常迅速。2007年11 月6 日,黄冈市政府召集全市林业系统人员在红安县杏花乡狮子村组织林业流转现场会,并现场召开村民大会。 黄冈市政府要求,各地要尽快成立曼图林业发展协调领导组,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依法、及时高效地为外商提供便捷、优质的服务,特别是要完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制,形成公平、合理的林木、林地价格,规范流转程序,加强流转管理,实现国有、集体林权依法、合理流转。 在林木采伐指标上,积极向上争取,努力满足企业需求。两年内通过收购、改造、更新等措施培育200 万亩速生丰产林。2007年完成100 万亩的收购任务。 童仕彬告诉记者,2007 年下半年,黄冈市政府与金光集团的合作因为种种原因搁浅,当地又与国内以制浆、造纸为主业的大型企业集团—— 山东晨鸣集团接触。该集团总资产226 亿元,被评为中国上市公司百强企业和中国最具竞争力的50 家蓝筹公司之一。在洽谈中,晨鸣打算投资90 亿元开展林浆纸一体化生产基地项目,并取得原料林配套项目。 童仕彬称,目前晨鸣基本上完成了测量工作,林地流转也在开展。
可观的经济效益
黄冈市政府将50 万吨林浆纸项目视为发展经济的契机。他们认为,50 万吨林浆纸一体化项目可以给当地农民带来巨大的收益。市政府中不少官员表示,项目实施后将带来交通基础设施的改善,对商业服务业的需求,对林业技术人才的吞吐等等。
黄冈市林业局称,为了顺利实现林地流转,当地政府开展了广泛宣传动员,向农民反复解释。和以往由政府一手包办不同,这次完全是公司化操作。 所有在黄冈从事林业经营、开发的单位和个人,要想取得林地的使用权和林木的所有权,均须按照“依法、自愿、有偿、规范”的原则进行流转。 经营者承包或买断的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是否流转,由经营者自主决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流转。凡自愿流转的,要签订流转合同,及时办理林权变更手续。 集体统一经营的林地、林木的流转,必须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农户签字认可后方可进行。 记者从当地了解到,无论是曼图黄冈林业有限公司还是晨鸣集团,林地流转的价格都是每亩地每年12.8 元,而林木价格为每吨120 元。 该价格为黄冈市政府制定的指导价格。 有一种看法认为,每亩地按12.8 元每年来收取土地承包金,还不到一斤肉的价格,无异于白送。 但黄冈市林业局总工程师童仕彬告诉记者,林地租金是严格按照市场交易规则形成的,是根据土地的产出能力和开发难易程度来决定的。经过调查后,政府才给出的这个指导价格,这个价格高于之前其他公司在黄冈的购地价格。 也有林业局内部人士表示,120 元每吨的林木价格略微偏低,在200 元每吨更为合理。但童仕彬称,这个价格与林场卖出的价格不能对等,因为林场砍伐树木、装车都是自己工人完成的,而农民林地上的树木则由他人完成。他认为,120 元每吨的林木价格也是比较合理的,基本上保护了农民的利益。 童仕彬称,流转的林地,农民每亩约有700 元林地(包括租金和林木)收入,另外还有2300 元左右的务工收入,远远高于现在私人承包的一次性买断价格。在已经基本完成林地流转的狮子村,村民已经拿到了部分补偿款。 他表示,黄冈市拥有山场面积大约在1120 亩,还有100 万亩江河洲滩杨树林,有着丰富的林业资源。但由于没有产业化龙头企业带动,老百姓仍感觉林业是大资源、小产业,经济效益不大。 红安县林业局局长刘振国也证实了这种说法,他表示,红安县现有林地绝大部分都是上世纪70年代飞机播种的人工林,树种比较单一,经济价值不大。但从国家林权体制改革方向看,目前林业政策正发生变化,靠山吃山,调整结构,用产业发展的需求倒过来促进林业可持续性发展。 黄冈市政府也将50 万吨林浆纸项目视为发展经济的契机。他们认为,50 万吨林浆纸一体化项目可以给当地农民带来巨大的收益。市政府中不少官员表示,项目实施后将带来交通基础设施的改善,对商业服务业的需求,对林业技术人才的吞吐等等。 “这条产业链很长,连绵不断,这对黄冈这个不发达的城市来说,带动的经济效益是非常可观的,总得辩证地看待这个事情,不知道网友恶意炒作此事目的是什么。”一名官员抱怨。
造林还是毁林?
一知情人士介绍,在黄冈市,森林覆盖率为32.4%,荒山只有30 多万亩。该市目前流转的土地基本上都是有林地。有林地上怎么造原料林?肯定要采伐现有林。童仕彬声称,黄冈地区目前大片的林区都属于低产林,林业部门已经在合同中明确表示对砍树进行限制,当年砍伐的指标完成后,该公司次年必须栽植新树,从这一点上就约束了企业不能毁林。
网友们担心的一个问题是,曼图黄冈林业有限公司收购林地的要求过于苛刻:该公司订立的诸多标准中,有一条明文写着,收购的林地必须每亩蓄积的林木在2 立方米以上。网友质疑,如果该公司意在造林,应该着手收购荒山和低产林,这样的规定不像是造林,反而像是毁林。 这种说法为黄冈市林业局所证实,该局承认,曼图公司并没有收购荒山,而晨鸣也只是收购了20 万亩的荒山。 一知情人士介绍,国家的林浆纸一体化产业是鼓励企业自己培育林基地,而不是从现有的森林资源里面划一块出来给企业自行采伐,但在黄冈市,森林覆盖率为32.4%,荒山只有30多万亩。该市目前流转的土地基本上都是有林地。有林地上怎么造原料林?肯定要采伐现有林。而基地培育或新造林在10 年左右后基本上才能进入采伐期。 红安县林业局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在红安县流转的林地中,一半以上属于人工促进、天然更新的天然林。 记者提出疑问,按照《国家林业局关于严格天然林采伐管理的意见》规定:“原则上禁止将天然林分改造为人工林分,保持天然林面积不减少和天然生态系统的稳定性。”所谓人工促进、天然更新的天然林流转是否符合这一规定呢? 该工作人员解释称,国家林业部门规定,地方林业部门可以在原有林地,根据森林经营方案每年确定一个合理的采伐量。红安县林业局总工程师汪家寿认为,人工促进、天然更新的这部分林地不属于公益林范畴,经济价值不大,仅仅有一定的生态价值,因此在流转范围之内。 黄冈市林业局也声称,黄冈地区大量的马尾松都属于低产林,每亩产量在2 立方米至5 立方米左右,引进新品种后,当地林每亩可产到10 立方米-12 立方米左右。童仕彬表示,林业部门已经在合同中明确表示对砍树进行限制,当年砍伐的指标完成后,该公司次年必须栽植新树。次年公司没有完成栽植任务,第二年林业部门不再发放砍伐许可证。 童仕彬称,从这一点上就约束了企业不能毁林,而是造林,实现林业可持续性发展。
生态的命题
有网络舆论表示,一个地方的政府和人民发展的愿望、生存的基本要求以及对美好生活的追求,应该得到足够的理解和尊重,但引进项目不能发展了经济,破坏了生态。黄冈的生态环境能否经得起这么大面积的人工造林?黄冈市政府需要给群众必要说明。当地林业部门官员对此回应,目前各项工作都在准备过程中,一旦有了确切的结果,他们肯定会进行公示。
李清平在《请紧急制止湖北省红安县觅儿寺镇李家畈村大举破坏天然林》一帖中还表示,纯人工林容易导致水土流失、病虫害加剧、生物多样性消失和森林火灾增多等一系列问题,是公认的不争事实。在黄冈大面积种植人工林,恐怕会使黄冈地区的生态遭受颠覆性的破坏。 一些网络舆论声援称,一个地方的政府和人民发展的愿望、生存的基本要求以及对美好生活的追求,毫无疑问应该得到足够的理解和尊重,但引进项目不能发展了经济,破坏了生态。黄冈的生态环境能否经得起这么大面积的人工造林?黄冈市政府需要给群众必要说明。 黄冈市林业局一位官员称,“不管是曼图黄冈林业有限公司,还是晨鸣集团,我们都要求严格遵守中国国家林业政策和有关法规,保护林区和周边生态环境。” 童仕彬称也表示,根据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和省级生态公益林区划标准,界定黄冈市有58 万亩国家级重点公益林、107 万亩省级生态公益林,这些地方是生态脆弱、易造成水土流失的地方,是严禁流转的。同时,大别山腹地生态重要地段也不能流转,受到严格保护,省市规划流转林根本不涉及这部分的林区。 童仕彬称,规划流转林的造林计划也是经过深思熟虑了的,为了保持生物多样性,林业局要求树木必须进行穴状式栽植,1 亩地栽种110 棵树木,占地面积只有20 多个平方,并不破坏山地植被,并还要引进豆科类植物,以改造土壤环境。当地还引进多种国外的树木和乡土树木,采伐更新是分年度间隔进行的,因此不会对当地造成环境破坏。 针对网友帖子中提到的,主张政府公开“曼图林业”等公司的运营情况通告、林农投资风险评估报告、黄冈“林纸一体化项目”的环境评估报告、大别山腹地生态脆弱地区特别保护规划、租赁林地的长期发展规划、对可能引发的生态灾害的预防方案等问题,童仕彬告诉记者,“由于项目立项和环境评估都要有国家林业局和环保局进行评估,各项工作都在准备过程中,一旦有了确切的结果,我们肯定会进行公示。”
Saturday, June 21, 2008
相关法规:湖北省木材流通管理条例
http://www.hbly.gov.cn/publish/hblyw/lyxxpd/zygl/flfg/200801151700570065.html
湖北省木材流通管理条例
(1999年6月4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维护木材流通正常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促进生态环境建设,实现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木材流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木材,是指各类木、竹及木竹制品,以及以木竹为原(燃)料、消耗 木竹资源较多的林产品。具体品种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本条例所称木材流通,是指木材经营、加工、运输活动。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木材流通管理工作。
各级计划、财政、税务、工商、物价、公安、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木材流通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鼓励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建立原料林基地。鼓励综合利用木材和对木材进行深加工。鼓励开发和推广使用木材代用品。对进口木材和合法进入本省的外省(市、区)木材,免收林业规费
第六条 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的规模与布局,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据当地和周边地区的林木资源状况、森林采伐限额、木材来源情况确定。
第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以木材为原(燃)料的生产、加工企业,应报经当地市、州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进行森林资源论证和审查同意。
计划部门审批新建、扩建、改建以木材为原(燃)料的生产、加工企业项目,必须对森林资源论证情况进行审查;未经市、州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进行森林资源论证并获其同意的,不得批准立项。
第八条 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必须向当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符合下列条件的,方可发给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
(一)木材来源合法;
(二)有与加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
(三)有与加工规模相适应的技术、设备。
木材加工企业必须经过森林资源论证和审查同意。
林业主管部门对办理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的申请,凡具备条件的,应在十五日内办理完毕。
第九条 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印制,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和管理。
禁止无证或使用伪造、买卖、转让或过期的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从事木材经营、加工活动。
第十条 木材生产者销售木材,必须出具林木采伐许可证;农村居民出售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所生产的木材,应出具当地林业工作站或村民委员会的证明。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到木材采伐地区收购、加工无采伐许可证采伐的木材。
第十二条 重点产材县(市、区)、乡(镇)的木材收购由林业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在重点产材县(市、区)、乡(镇)收购木材,必须由产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重点产材县(市、区)、乡(镇)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三条 建立木材交易市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木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运输木材的货主或托运人必须持有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木材运输证:
(一)省内运输木材的,持省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湖北省省内木材运输证》;
(二)运输木材出省的,持国家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出省木材运输证》。 外省运入或过境木材的凭证运输品种,按起运省(市、区)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木材运输证,凡符合条件的,应当日签发。
林业主管部门签发木材运输证,应一车(船)一证。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
第十七条 运输木材应在木材运输证注明的有效期内和起止地之间单程运输,证货相符,货证同行。因特殊情况未按期运出或中途改变运输方式的,凭有关证明向木材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申报,换办运输证件。
第十八条 禁止无证或使用伪造、涂改、过期、失效和买卖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
禁止以伪装、藏匿等方式偷运木材。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及其委托单位的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可对木材来源等有关情况进行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配合,接受检查,不得阻挠。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收购、销售、经营、加工、运输的木材,可以扣留。
第二十条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木材检查站,负责检查木材运输。
木材检查站对证货相符的过往木材应当即放行。
木材检查站实施木材运输检查时,被检查的货主和承运人应予配合,接受检查。
对以伪装、藏匿等方式逃避检查或拒不接受检查、处理,强行通过的,可以扣留木材,必要时报公安机关批准扣留其运输工具。
第二十一条 林业主管部门或木材检查站扣留木材或其运输工具,应发给当事人扣留凭证,并书面通知货主或承运人在规定期限(运程在本县、市、区内的3日,在省内跨县、市、区的7日,出省的15日,边远省、区的不超过一个月)内接受处理。接受处理后,林业主管部门或木材检查站应解除扣留。
货主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接受处理的,没收被扣留的全部木材;承运人超过一个月不接受处理,无正当理由的,拍卖其被扣留的运输工具。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一条规定,无证或使用伪造、买卖、转让的许可证经营、加工木材的,收购、加工无证采伐的木材的,没收违法经营、加工、收购的木材和已销售木材的货款。
使用过期经营、加工许可证的,责令其限期补办许可证,逾期未补办又无正当理由的,没收违法经营、加工的木材和已销售木材的货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无证销售木材的,没收违法销售的木材和已销售木材的货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承运无证或偷运木材的,对承运人处以运费的二至五倍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无证或使用过期、失效的运输证运输木材的,没收所运木材;证货不符的,没收超过部分的木材;使用伪造、涂改和买卖的运输证或偷运木材的,没收所运木材,并可处以所运木材价值30%至50%的罚款。
买卖、伪造木材运输证件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四款规定,非法阻挠检查的,对货主和承运人及其他实施违法行为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林业主管部门和木材检查站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突破年度木材运输总量控制指标核发木材运输证的;
(二)超越管理权限发放木材运输证或经营、加工许可证的;
(三)故意刁难、乱收费用的;
(四)收受贿赂、无证放行或者不按规定扣留木材及其运输工具的。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依法决定。
违反税务、工商、物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以暴力或其他方式妨碍木材流通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依照本条例所取得的罚没收入,按有关罚没收入管理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应用中的问题,由省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北省木材流通管理条例
(1999年6月4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维护木材流通正常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促进生态环境建设,实现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木材流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木材,是指各类木、竹及木竹制品,以及以木竹为原(燃)料、消耗 木竹资源较多的林产品。具体品种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本条例所称木材流通,是指木材经营、加工、运输活动。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木材流通管理工作。
各级计划、财政、税务、工商、物价、公安、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木材流通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鼓励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建立原料林基地。鼓励综合利用木材和对木材进行深加工。鼓励开发和推广使用木材代用品。对进口木材和合法进入本省的外省(市、区)木材,免收林业规费
第六条 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的规模与布局,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据当地和周边地区的林木资源状况、森林采伐限额、木材来源情况确定。
第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以木材为原(燃)料的生产、加工企业,应报经当地市、州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进行森林资源论证和审查同意。
计划部门审批新建、扩建、改建以木材为原(燃)料的生产、加工企业项目,必须对森林资源论证情况进行审查;未经市、州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进行森林资源论证并获其同意的,不得批准立项。
第八条 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必须向当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符合下列条件的,方可发给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
(一)木材来源合法;
(二)有与加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
(三)有与加工规模相适应的技术、设备。
木材加工企业必须经过森林资源论证和审查同意。
林业主管部门对办理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的申请,凡具备条件的,应在十五日内办理完毕。
第九条 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印制,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和管理。
禁止无证或使用伪造、买卖、转让或过期的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从事木材经营、加工活动。
第十条 木材生产者销售木材,必须出具林木采伐许可证;农村居民出售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所生产的木材,应出具当地林业工作站或村民委员会的证明。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到木材采伐地区收购、加工无采伐许可证采伐的木材。
第十二条 重点产材县(市、区)、乡(镇)的木材收购由林业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在重点产材县(市、区)、乡(镇)收购木材,必须由产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重点产材县(市、区)、乡(镇)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三条 建立木材交易市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木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运输木材的货主或托运人必须持有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木材运输证:
(一)省内运输木材的,持省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湖北省省内木材运输证》;
(二)运输木材出省的,持国家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出省木材运输证》。 外省运入或过境木材的凭证运输品种,按起运省(市、区)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木材运输证,凡符合条件的,应当日签发。
林业主管部门签发木材运输证,应一车(船)一证。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
第十七条 运输木材应在木材运输证注明的有效期内和起止地之间单程运输,证货相符,货证同行。因特殊情况未按期运出或中途改变运输方式的,凭有关证明向木材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申报,换办运输证件。
第十八条 禁止无证或使用伪造、涂改、过期、失效和买卖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
禁止以伪装、藏匿等方式偷运木材。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及其委托单位的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可对木材来源等有关情况进行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配合,接受检查,不得阻挠。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收购、销售、经营、加工、运输的木材,可以扣留。
第二十条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木材检查站,负责检查木材运输。
木材检查站对证货相符的过往木材应当即放行。
木材检查站实施木材运输检查时,被检查的货主和承运人应予配合,接受检查。
对以伪装、藏匿等方式逃避检查或拒不接受检查、处理,强行通过的,可以扣留木材,必要时报公安机关批准扣留其运输工具。
第二十一条 林业主管部门或木材检查站扣留木材或其运输工具,应发给当事人扣留凭证,并书面通知货主或承运人在规定期限(运程在本县、市、区内的3日,在省内跨县、市、区的7日,出省的15日,边远省、区的不超过一个月)内接受处理。接受处理后,林业主管部门或木材检查站应解除扣留。
货主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接受处理的,没收被扣留的全部木材;承运人超过一个月不接受处理,无正当理由的,拍卖其被扣留的运输工具。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一条规定,无证或使用伪造、买卖、转让的许可证经营、加工木材的,收购、加工无证采伐的木材的,没收违法经营、加工、收购的木材和已销售木材的货款。
使用过期经营、加工许可证的,责令其限期补办许可证,逾期未补办又无正当理由的,没收违法经营、加工的木材和已销售木材的货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无证销售木材的,没收违法销售的木材和已销售木材的货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承运无证或偷运木材的,对承运人处以运费的二至五倍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无证或使用过期、失效的运输证运输木材的,没收所运木材;证货不符的,没收超过部分的木材;使用伪造、涂改和买卖的运输证或偷运木材的,没收所运木材,并可处以所运木材价值30%至50%的罚款。
买卖、伪造木材运输证件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四款规定,非法阻挠检查的,对货主和承运人及其他实施违法行为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林业主管部门和木材检查站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突破年度木材运输总量控制指标核发木材运输证的;
(二)超越管理权限发放木材运输证或经营、加工许可证的;
(三)故意刁难、乱收费用的;
(四)收受贿赂、无证放行或者不按规定扣留木材及其运输工具的。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依法决定。
违反税务、工商、物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以暴力或其他方式妨碍木材流通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依照本条例所取得的罚没收入,按有关罚没收入管理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应用中的问题,由省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法规:湖北省林业管理办法
http://www.hbly.gov.cn/publish/hblyw/lyxxpd/zygl/flfg/200801151701510067.html
湖北省林业管理办法
(1991年8月2日湖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林业管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充分发挥森林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境内从事森林资源的保护、培育、采伐利用、经营管理以及其他影响森林生态环境的活动,必须遵守《森林法》、《实施细则》和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以下措施发展林业:
(一)稳定、完善林业生产责任制和木材经营管理体制;
(二)组织全社会兴办林业和开展全民义务植树;
(三)在财政预算中适当安排造林绿化专项经费,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林业基金的具体管理办法;
(四)组织、督促有关部门,安排造林绿化资金,专门用于建设用材林、原料林基地和营造防护林、风景林、特种用途林;
(五)对森林资源采伐消耗实行全额管理,推行木材综合利用、节约代用和改能、改灶节材措施;
(六)组织制定林业科技与教育发展规划,实行科技兴林。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林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
第二章 林地、林权管理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森林法》的规定,确认林地和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与使用权。
在全民所有的土地上义务栽植的林木,所有权属管理使用该土地的单位;土地未明确管理使用单位的,林木由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单位所有。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义务栽植的林木,所有权属于集体。
国家机关、团体、部队、国营企业事业单位营造的林木,由营造单位经营并按照国家规定支配林木收益。
合作种植的林木,所有权属合作者共有。
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城镇居民和职工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内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个人承包宜林荒山荒地,其承包后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承包合同另有规定的,按合同规定执行。
个人所有的林木,允许继承和转让。农户转为城镇户口,其自留山的使用权由集体收回,林木由集体与农户协商解决。
第六条 林地和森林、林木权属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跨地、市、州、县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机关处理。
第七条 征用和占用林地,必须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同时遵守以下规定:
(一)国营林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国防林、防护林、公路园林、森林公园、国营林木种子园和科研教学用的林地,因特殊情况需要征用、占用的,应当商得原批准设立该类林地的机关同意;
(二)伐除所征用或占用林地上的林木,征用或占用林地的单位必须凭批准征地的文件、伐除林木申请书和林木补偿协议书,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第八条 征用或占用林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按《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被征用或占用林地上的林木、苗木损失,除将伐除的林木和清除的苗木交所有者或使用者处理外,还应按下列标准补偿:
(一)伐除人工幼林,补偿全部造林投资及培育费;伐除人工中龄林,按主伐期出材量实际价值(按市场价格计算,下同)的70%补偿;伐除人工成熟林,按出材量实际价值的15%补偿;
(二)伐除天然林的,比照前项规定的标准补偿;伐除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经济林的,可高于伐除人工林的补偿标准,但最多不得超过二倍;
(三)清除苗圃上的苗木,按苗木出圃时的产值补偿;
(四)不须伐除的林木、不须清除的苗木划归征地或占地单位所有的,除分别按前三项规定的标准补偿外,还应按林木的实际价值作价付款。
第三章 森林经营管理
第九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林业发展长远规划,制定本地林业发展近期规划和指导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森林经营单位应按照以林为主、多种经营、综合利用和以短养长的经营方针,加强森林资源培育,发展速生丰产用材林和经济林,充分利用森林资源,发展多种产业和林产品的深度加工。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扶持林业发展的优惠政策,积极扶持国营和集体林场的发展。对宜林荒山、荒地,鼓励国营、集体单位和个人采取多种形式兴办林场。
第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国家计划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管理范围内的以森林资源为原(燃)材料的林产工业品加工企业,须报经林业主管部门进行森林资源论证和审查同意。
第四章 森林保护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建立健全护林组织和护林联防组织;国营林场与毗邻的乡村,也应建立护林联防组织。
村民委员会、国营林场、集体林场以及其他森林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护林员。
第十四条 护林组织和护林员协助林业主管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一)宣传有关森林保护的政策、法律、法规和护林公约;
(二)巡护森林,制止和协助查处盗伐、滥伐森林及其他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
(三)监督限额采伐;
(四)监督落实森林防火规章制度,制止违反森林防火规定的行为,报告森林火警火情;
(五)报告森林病虫害发生及危害情况。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应当加强配合,按照职责范围,做好防止发生和查处盗伐、滥伐森林案件的工作;发生聚众哄砍森林案件时,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查处。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森林防火工作,每年的十一月一日至次年四月三十日为全省森林防火期。县级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自然条件,决定提前进入或延长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期间,应严格按照《森林法》和《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加强对林区野外用火的管理。发生森林火灾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当地军民,采取措施,全力扑救。
第十七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森林病虫害防治和森林植物检疫工作。发生属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森林检疫病虫害或大面积森林疫情的地区,应划为疫区,及时除治;对其中未发生疫情的局部地区,应划为保护区,防止病虫侵入。
第十八条 典型森林生态和珍稀野生动物植物集中生长繁殖的地区,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划为自然保护区。
对非自然保护区的珍稀野生动物植物和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树木以及林木良种资源,应采取必要的保护性措施。
第五章 植树造林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造林绿化规划时,应根据本地区的自然条件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本地区森林覆盖率的奋斗目标,并规定宜林荒山荒地的造林绿化期限。
县级人民政府对每年造林绿化任务的完成情况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逐年组织检查验收,核实造林面积。
第二十条 适龄公民,除老、弱、病、残者外,应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植树义务。
第二十一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宜林荒山荒地和其他宜林地区,组织植树造林。
个人承包的宜林荒山荒地,应按合同规定的期限植树造林。期限届满未造林绿化的,按合同规定处理,并由发包方收回荒山荒地,负责造林。
城市建设和公路、铁路、水利、工厂、矿山等各项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应把造林绿化纳入工程建设规划,统一实施。
鼓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城乡居民发展庭院林业经济和开展庭院绿化活动。
第二十二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条件的森林经营单位建立林木良种基地,引进、选育和推广优良品种,并加强对植树造林的技术指导。
第二十三条 对具备天然更新条件的森林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疏林地和新造幼林地、飞播造林地,以及江河湖泊沿岸坡地、水库库区和其他水土流失严重的地方,当地人民政府应实行封山育林。
对不宜耕种的陡坡地,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种植林木,逐步退耕还林。
第六章 森林采伐管理
第二十四条 实行森林限额采伐制度。凡采伐胸高直径五厘米以上林木所消耗的立木蓄积,均纳入年森林采伐限额。
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计划部门,根据年森林采伐限额和国家规定的项目与程序,编制年度森林总采伐量计划。年森林总采伐量计划应低于年森林采伐限额。
第二十五条 年森林采伐限额的编制和审批程序,按《森林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全民所有的森林和林木,属铁路与公路护路林、城镇林木和县以上水利部门管理的江汉干堤及其重要支堤的护堤护岸林的,分别以有关铁路分局和省交通、城建、水利主管部门为单位,编制年森林采伐限额。
国务院批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由各级人民政府分解下达,实行分级控制,分项管理。各项采伐限额指标,不得互相挪用。
对没有按期完成更新造林任务和因森林保护工作不力造成林木损失,以及超森林采伐量计划采伐的单位和个人,林业主管部门和发证部门应扣减其当年或次年的森林采伐限额。
第二十六条 采伐林木,依法实行林木采伐许可证制度;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林木采伐许可证由省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按《森林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核发和管理;县以上水利部门管理的江汉干堤及其重要支堤的护堤护岸林木的更新采伐,由其主管部门核发。
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规定作业,并完成更新造林任务。
第二十七条 采伐林木,必须遵守《森林法》、《实施细则》和以下规定:
(一)国家和省规定保护的天然起源林和珍稀林木,严禁采伐;
(二)坡度为四十五度以上坡地的林木,严格控制皆伐;
(三)凡皆伐面积在五十亩以下的,由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一百亩以下的,由地、市、州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地区行署或市、州人民政府批准;超过一百亩的,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受灾林木,经林业主管部门鉴定,确认失去生长能力的,不受皆伐面积限制;
(四)大面积皆伐林木可能影响区域环境的,必须向有关部门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
第二十八条 运输木材出省、市、县境的,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运输证;经验证手续齐全的,应及时放行。木材运输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九条 保护森林、发展林业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林业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执行林业法律、法规和政策,在森林管理中表现突出的;
(二)完成造林绿化任务,成绩显著的;
(三)保护森林资源有功的;
(四)开展林业科研、普及林业科技知识、推广林业先进技术和发展林业教育,有突出贡献的。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违反木材运输管理规定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无木材运输证或使用失效的木材运输证的,应责令货主限期补办运输证,逾期未补办又无正当理由的,以及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或者以伪装、藏匿方式运输木材的,没收其运输的全部木材。对与货主串通,违章运输木材的运输单位和个人,处以相当于其承运木材价值10%至30%的罚款。
(二)违反规定发放木材运输证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的林业行政处罚,由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决定并执行。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林业主管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省内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湖北省林业管理办法
(1991年8月2日湖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林业管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充分发挥森林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境内从事森林资源的保护、培育、采伐利用、经营管理以及其他影响森林生态环境的活动,必须遵守《森林法》、《实施细则》和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以下措施发展林业:
(一)稳定、完善林业生产责任制和木材经营管理体制;
(二)组织全社会兴办林业和开展全民义务植树;
(三)在财政预算中适当安排造林绿化专项经费,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林业基金的具体管理办法;
(四)组织、督促有关部门,安排造林绿化资金,专门用于建设用材林、原料林基地和营造防护林、风景林、特种用途林;
(五)对森林资源采伐消耗实行全额管理,推行木材综合利用、节约代用和改能、改灶节材措施;
(六)组织制定林业科技与教育发展规划,实行科技兴林。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林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
第二章 林地、林权管理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森林法》的规定,确认林地和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与使用权。
在全民所有的土地上义务栽植的林木,所有权属管理使用该土地的单位;土地未明确管理使用单位的,林木由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单位所有。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义务栽植的林木,所有权属于集体。
国家机关、团体、部队、国营企业事业单位营造的林木,由营造单位经营并按照国家规定支配林木收益。
合作种植的林木,所有权属合作者共有。
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城镇居民和职工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内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个人承包宜林荒山荒地,其承包后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承包合同另有规定的,按合同规定执行。
个人所有的林木,允许继承和转让。农户转为城镇户口,其自留山的使用权由集体收回,林木由集体与农户协商解决。
第六条 林地和森林、林木权属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跨地、市、州、县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机关处理。
第七条 征用和占用林地,必须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同时遵守以下规定:
(一)国营林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国防林、防护林、公路园林、森林公园、国营林木种子园和科研教学用的林地,因特殊情况需要征用、占用的,应当商得原批准设立该类林地的机关同意;
(二)伐除所征用或占用林地上的林木,征用或占用林地的单位必须凭批准征地的文件、伐除林木申请书和林木补偿协议书,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第八条 征用或占用林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按《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被征用或占用林地上的林木、苗木损失,除将伐除的林木和清除的苗木交所有者或使用者处理外,还应按下列标准补偿:
(一)伐除人工幼林,补偿全部造林投资及培育费;伐除人工中龄林,按主伐期出材量实际价值(按市场价格计算,下同)的70%补偿;伐除人工成熟林,按出材量实际价值的15%补偿;
(二)伐除天然林的,比照前项规定的标准补偿;伐除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经济林的,可高于伐除人工林的补偿标准,但最多不得超过二倍;
(三)清除苗圃上的苗木,按苗木出圃时的产值补偿;
(四)不须伐除的林木、不须清除的苗木划归征地或占地单位所有的,除分别按前三项规定的标准补偿外,还应按林木的实际价值作价付款。
第三章 森林经营管理
第九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林业发展长远规划,制定本地林业发展近期规划和指导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森林经营单位应按照以林为主、多种经营、综合利用和以短养长的经营方针,加强森林资源培育,发展速生丰产用材林和经济林,充分利用森林资源,发展多种产业和林产品的深度加工。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扶持林业发展的优惠政策,积极扶持国营和集体林场的发展。对宜林荒山、荒地,鼓励国营、集体单位和个人采取多种形式兴办林场。
第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国家计划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管理范围内的以森林资源为原(燃)材料的林产工业品加工企业,须报经林业主管部门进行森林资源论证和审查同意。
第四章 森林保护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建立健全护林组织和护林联防组织;国营林场与毗邻的乡村,也应建立护林联防组织。
村民委员会、国营林场、集体林场以及其他森林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护林员。
第十四条 护林组织和护林员协助林业主管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一)宣传有关森林保护的政策、法律、法规和护林公约;
(二)巡护森林,制止和协助查处盗伐、滥伐森林及其他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
(三)监督限额采伐;
(四)监督落实森林防火规章制度,制止违反森林防火规定的行为,报告森林火警火情;
(五)报告森林病虫害发生及危害情况。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应当加强配合,按照职责范围,做好防止发生和查处盗伐、滥伐森林案件的工作;发生聚众哄砍森林案件时,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查处。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森林防火工作,每年的十一月一日至次年四月三十日为全省森林防火期。县级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自然条件,决定提前进入或延长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期间,应严格按照《森林法》和《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加强对林区野外用火的管理。发生森林火灾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当地军民,采取措施,全力扑救。
第十七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森林病虫害防治和森林植物检疫工作。发生属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森林检疫病虫害或大面积森林疫情的地区,应划为疫区,及时除治;对其中未发生疫情的局部地区,应划为保护区,防止病虫侵入。
第十八条 典型森林生态和珍稀野生动物植物集中生长繁殖的地区,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划为自然保护区。
对非自然保护区的珍稀野生动物植物和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树木以及林木良种资源,应采取必要的保护性措施。
第五章 植树造林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造林绿化规划时,应根据本地区的自然条件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本地区森林覆盖率的奋斗目标,并规定宜林荒山荒地的造林绿化期限。
县级人民政府对每年造林绿化任务的完成情况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逐年组织检查验收,核实造林面积。
第二十条 适龄公民,除老、弱、病、残者外,应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植树义务。
第二十一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宜林荒山荒地和其他宜林地区,组织植树造林。
个人承包的宜林荒山荒地,应按合同规定的期限植树造林。期限届满未造林绿化的,按合同规定处理,并由发包方收回荒山荒地,负责造林。
城市建设和公路、铁路、水利、工厂、矿山等各项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应把造林绿化纳入工程建设规划,统一实施。
鼓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城乡居民发展庭院林业经济和开展庭院绿化活动。
第二十二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条件的森林经营单位建立林木良种基地,引进、选育和推广优良品种,并加强对植树造林的技术指导。
第二十三条 对具备天然更新条件的森林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疏林地和新造幼林地、飞播造林地,以及江河湖泊沿岸坡地、水库库区和其他水土流失严重的地方,当地人民政府应实行封山育林。
对不宜耕种的陡坡地,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种植林木,逐步退耕还林。
第六章 森林采伐管理
第二十四条 实行森林限额采伐制度。凡采伐胸高直径五厘米以上林木所消耗的立木蓄积,均纳入年森林采伐限额。
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计划部门,根据年森林采伐限额和国家规定的项目与程序,编制年度森林总采伐量计划。年森林总采伐量计划应低于年森林采伐限额。
第二十五条 年森林采伐限额的编制和审批程序,按《森林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全民所有的森林和林木,属铁路与公路护路林、城镇林木和县以上水利部门管理的江汉干堤及其重要支堤的护堤护岸林的,分别以有关铁路分局和省交通、城建、水利主管部门为单位,编制年森林采伐限额。
国务院批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由各级人民政府分解下达,实行分级控制,分项管理。各项采伐限额指标,不得互相挪用。
对没有按期完成更新造林任务和因森林保护工作不力造成林木损失,以及超森林采伐量计划采伐的单位和个人,林业主管部门和发证部门应扣减其当年或次年的森林采伐限额。
第二十六条 采伐林木,依法实行林木采伐许可证制度;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林木采伐许可证由省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按《森林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核发和管理;县以上水利部门管理的江汉干堤及其重要支堤的护堤护岸林木的更新采伐,由其主管部门核发。
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规定作业,并完成更新造林任务。
第二十七条 采伐林木,必须遵守《森林法》、《实施细则》和以下规定:
(一)国家和省规定保护的天然起源林和珍稀林木,严禁采伐;
(二)坡度为四十五度以上坡地的林木,严格控制皆伐;
(三)凡皆伐面积在五十亩以下的,由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一百亩以下的,由地、市、州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地区行署或市、州人民政府批准;超过一百亩的,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受灾林木,经林业主管部门鉴定,确认失去生长能力的,不受皆伐面积限制;
(四)大面积皆伐林木可能影响区域环境的,必须向有关部门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
第二十八条 运输木材出省、市、县境的,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运输证;经验证手续齐全的,应及时放行。木材运输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九条 保护森林、发展林业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林业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执行林业法律、法规和政策,在森林管理中表现突出的;
(二)完成造林绿化任务,成绩显著的;
(三)保护森林资源有功的;
(四)开展林业科研、普及林业科技知识、推广林业先进技术和发展林业教育,有突出贡献的。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违反木材运输管理规定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无木材运输证或使用失效的木材运输证的,应责令货主限期补办运输证,逾期未补办又无正当理由的,以及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或者以伪装、藏匿方式运输木材的,没收其运输的全部木材。对与货主串通,违章运输木材的运输单位和个人,处以相当于其承运木材价值10%至30%的罚款。
(二)违反规定发放木材运输证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的林业行政处罚,由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决定并执行。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林业主管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省内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相关法规:湖北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
http://www.hbly.gov.cn/publish/hblyw/lyxxpd/zygl/flfg/200801151700200063.html
湖北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
(1995年11月30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7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森林采伐管理,有效地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从事森林、林木采伐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实施森林限额采伐制度,严格执行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制度,以及重点产材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乡(含乡级镇、区,下同)的木材由林业部门统一管理和收购制度,实行森林资源采伐消耗全额管理,严格控制森林、林木采伐。
第四条 建立行政领导干部森林资源消长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五条 建立举报奖励制度,由人民政府或林业主管部门奖励举报违法采伐森林、林木的有功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 县以上(含县,下同)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林木采伐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采伐限额管理
第七条 凡采伐胸高直径5厘米以上(含5厘米)的林木,均应纳入采伐限额。
国家、集体、个人所有以及共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县为单位提出年森林采伐限额指标,逐级上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国有铁路、公路护路林、城镇林木和县以上水利主管部门管理的江汉干堤及其重要支堤的护堤护岸林(以下简称铁路、公路护路林、城镇林木和护堤护岸林),分别以有关铁路分局和省交通、建设、水利主管部门为单位提出年林木更新采伐限额指标,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各单位年采伐限额指标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汇总、平衡,经省人民政府审核,报国务院批准。
森林采伐限额,按采伐类型和消耗结构分项限额实施。
第八条 县林业主管部门应在年森林采伐限额及其分项限额内,制定本行政区域年森林采伐量计划及其分项计划,逐级上报,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有关铁路分局和省交通、建设、水利主管部门制定所属护路林、城镇林木和护堤护岸林年更新采伐量计划,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年更新采伐量计划应报当地县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年森林采伐量计划的执行期限为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九条 年森林采伐限额及其分项限额和年森林采伐量计划及其分项计划不得突破。确需超限额下达采伐量计划或超计划采伐林木的,须经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条 以木材为原料的生产企业、木材成品、半成品经营性加工以及从事培植业、木炭、坑木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需消耗本辖区林木资源的,应由林业主管部门核准木材用量。
第十一条 凡从事木材经营或经营性木材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禁止无证经营、加工木材和经营、加工无证采伐的木材。
第十二条 以木材为生产、生活燃料的单位和个人,应改变燃料或改造炉灶(以下简称改燃、改灶),节约用材。对具备条件而不改燃、改灶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燃、改灶。对不具备改燃或改灶条件的用材单位,由林业主管部门限量消耗木材。
第三章 采伐许可证管理
第十三条 凡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领取林业木采伐许可证,并严格按照许可证的规定采伐林木。禁止无证采伐林木。
因扑救森林火灾和防洪抢险就地紧急采伐林木的,由组织采伐的单位在事后一个月内将采伐情况报当地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林木采伐许可证由省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禁止伪造、倒卖、涂改、转让和重复使用林木采伐许可证。
第十五条 下列林木采伐,分别由有关部门或单位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一)国有林场的林木采伐,由当地县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并报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二)铁路、公路护路林、城镇林木和护堤护岸林的更新采伐,分别由有关主管部门核发,并报当地县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三)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学校和部队的林木采伐,由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省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单位核发。
(四)自然保护区卫生采伐和科学实验采伐林木,经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由其授权单位核发。
(五)采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林木和农村居民的自留山、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以及集体、个人所有的护路护堤护岸林,由当地县林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乡林业工作站核发。
(六)采伐跨行政区域的插花山和飞地的林木,由林权所有者当地县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并报林木所在地的县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七)采伐共有林木,由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第十六条 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不得超越法定范围和权限,不得超过采伐量计划,并在接到采伐申请后一个月内办理完毕。
第十七条 国有林场和面积二千亩以上的集体林场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应提交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和上年度更新验收证明;其他单位应提交采伐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部队还应提交师以上领导机关同意采伐的文件;个人应提交采伐地点、面积、树种、株数、蓄积、更新时间等内容的文件。除此之外,下列情况还应提交或出示相应的文件:
(一)采伐工程建设征占用林地上的林木,应提交工程建设批准文件、征占用林地批准文件、《使用林地许可证》、补偿协议副本和森林植被恢复费交纳收据。
(二)低产林改造需采伐林木和清理采伐灾害林木,应提交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皆伐林木,应按《湖北省林业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提交县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四)采伐国家一级珍贵树种,应提交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采伐国家二级和省级珍贵树种,应提交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一)无林权证或山林权属不清、山林权属有争议的;
(二)不按规定提交有关文件或提交的文件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申请采伐禁止采伐的森林、林木和封山育林地区林木的;
(四)上年度超计划采伐林木或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
(五)上年度发生重大盗伐滥伐森林案件、重大森林火灾,或发生主要森林病虫害未采取防治措施的。
第四章 采伐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采伐林木,应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全省年度采伐期限为四个月,起止时间由县人民政府确定。乡和国有森林经营单位的采伐时间,分别由乡人民政府和县林业主管部门在本县采伐期内确定。
工程建设需要在采伐期外采伐林木的,应报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 采伐林木,必须遵守《森林法》第二十七条、《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第九条、《湖北省林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和以下规定:
(一)工程建设征占用林地、低产林改造和清理灾害林采伐林木的,须经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采伐面积一百亩以下或立木蓄积二百立方米以下的,由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批;采伐面积一百亩至三百亩或立木蓄积二百立方米至五百立方米的,由地市州林业主管部门审批;采伐面积三百亩以上或立木蓄积五百立方米以上的,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二)因工程建设和林木影响工程设施的安全需要采伐林木或砍除树梢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商得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办理采伐手续。其伐除的木材,应交给林权所有者,并给予补偿。伐除幼林,补偿全部造林投资及培育费;伐除中龄林,按主伐期出材量实际价值的70%补偿;伐除成熟林,按出材量实际价值的15%补偿;伐除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可高于上述补偿标准,但最多不得超过二倍,伐除经济林,补偿全部造林投资及培育费,并按正常年份经济收入的五倍给予补偿。砍除树梢,按实际损失补偿。
第二十一条 皆伐、渐伐、更新采伐和低产林改造以及成片清理灾害林木的迹地,应在当年或次年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择伐、抚育间伐和卫生采伐林地,采伐后应立即封山育林。
第二十二条 国有林场和面积二千亩以上的集体林场,必须实行伐区设计、审批和验收制度。具体办法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应组织林业主管部门检查本辖区采伐限额执行情况。乡人民政府应组织乡村干部和村组护林员,对村组集体和个人的林木采伐实施现场监督,检查清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林政稽查队、乡林业工作站,对森林、林木采伐行使下列检查监督权:
(一)勘察申请采伐的林木,查验采伐许可证,实施现场监督,核实采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二)收缴非法签发的采伐凭证,责令立即终止违法采伐行为,清理、封存违法采伐的林木,制止运输违法采伐、收购的木材和擅自进入重点产材县、乡收购木材。
(三)对被授权、委托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单位实行指导和监督,并可收回授权或委托。
(四)核查本辖区内木材经营、加工单位的木材来源,查验森林经营单位自产商品材的销售凭证。
(五)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或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对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以及违法采伐森林、林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
(六)依法查处违法采伐行为。
第二十五条 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建立森林资源采伐消耗全额统计和定期报告制度,实行严格的统计监督。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向林业主管部门报告森林资源采伐消耗情况。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十五条、第十六第、第十八条规定,超限额下达采伐量计划、越权和超期限以及违反其他规定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对直接责任人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已具备条件而不按期改燃或改灶的单位和个体生产经营户,由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收取育林基金,用于营造薪炭林,并处以消耗林木资源价值二倍至五倍的罚款,对单位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盗伐的林木或其变卖所得,应予追缴,返还原主,并给予行政处罚。盗伐林区林木一立方米以下、幼树五十株以下的,非林区林木半立方米以下、幼树二十株以下的,或相当于上述损失的,责令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的基数加50%赔偿损失,补种盗伐株数十部的树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至七倍的罚款;盗伐林区、非林区林木、幼树分别超过以上数额的,除责令赔偿损失、补种树木外,并处以五至十倍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滥伐森林、林木的,由当地林业主管部门追缴其滥伐的林木或其变卖所得,作为育林基金补偿林木资源损失,并给予行政处罚。滥伐林区林木五立方米以下、幼树一百株以下的,非林区林木二立方米以下、幼树五十株以下的,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以违法所得二至四倍的罚款;滥伐林区、非林区林木、幼树分别超过以上数额的,除责令补种树木外,并处以违法所得三至五倍的罚款。
第三十条 盗伐、滥伐森林、林木被责令补种树木,因故不能补种的,应交纳苗木费和造林费,由林业主管部门收取并代为补种。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伪造或倒卖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对已获利的,除没收其所得外,并处以违法所得二至五倍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十一条规定,无证经营、加工木材或经营、加工无证采伐的木材,或擅自收购木材的,没收违法经营、加工、收购的木材及加工制品,并处以违法经营、加工、收购木材价值一至三倍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林业行政处罚,由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决定并执行。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 林业行政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省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森林、林木,包括楠竹林、楠竹。本办法规定的采伐消耗量,按立木蓄积量(立方米)计算,其中楠竹按八十株折一立方米计算。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省原有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湖北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
(1995年11月30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7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森林采伐管理,有效地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从事森林、林木采伐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实施森林限额采伐制度,严格执行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制度,以及重点产材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乡(含乡级镇、区,下同)的木材由林业部门统一管理和收购制度,实行森林资源采伐消耗全额管理,严格控制森林、林木采伐。
第四条 建立行政领导干部森林资源消长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五条 建立举报奖励制度,由人民政府或林业主管部门奖励举报违法采伐森林、林木的有功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 县以上(含县,下同)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林木采伐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采伐限额管理
第七条 凡采伐胸高直径5厘米以上(含5厘米)的林木,均应纳入采伐限额。
国家、集体、个人所有以及共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县为单位提出年森林采伐限额指标,逐级上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国有铁路、公路护路林、城镇林木和县以上水利主管部门管理的江汉干堤及其重要支堤的护堤护岸林(以下简称铁路、公路护路林、城镇林木和护堤护岸林),分别以有关铁路分局和省交通、建设、水利主管部门为单位提出年林木更新采伐限额指标,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各单位年采伐限额指标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汇总、平衡,经省人民政府审核,报国务院批准。
森林采伐限额,按采伐类型和消耗结构分项限额实施。
第八条 县林业主管部门应在年森林采伐限额及其分项限额内,制定本行政区域年森林采伐量计划及其分项计划,逐级上报,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有关铁路分局和省交通、建设、水利主管部门制定所属护路林、城镇林木和护堤护岸林年更新采伐量计划,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年更新采伐量计划应报当地县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年森林采伐量计划的执行期限为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九条 年森林采伐限额及其分项限额和年森林采伐量计划及其分项计划不得突破。确需超限额下达采伐量计划或超计划采伐林木的,须经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条 以木材为原料的生产企业、木材成品、半成品经营性加工以及从事培植业、木炭、坑木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需消耗本辖区林木资源的,应由林业主管部门核准木材用量。
第十一条 凡从事木材经营或经营性木材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禁止无证经营、加工木材和经营、加工无证采伐的木材。
第十二条 以木材为生产、生活燃料的单位和个人,应改变燃料或改造炉灶(以下简称改燃、改灶),节约用材。对具备条件而不改燃、改灶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燃、改灶。对不具备改燃或改灶条件的用材单位,由林业主管部门限量消耗木材。
第三章 采伐许可证管理
第十三条 凡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领取林业木采伐许可证,并严格按照许可证的规定采伐林木。禁止无证采伐林木。
因扑救森林火灾和防洪抢险就地紧急采伐林木的,由组织采伐的单位在事后一个月内将采伐情况报当地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林木采伐许可证由省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禁止伪造、倒卖、涂改、转让和重复使用林木采伐许可证。
第十五条 下列林木采伐,分别由有关部门或单位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一)国有林场的林木采伐,由当地县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并报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二)铁路、公路护路林、城镇林木和护堤护岸林的更新采伐,分别由有关主管部门核发,并报当地县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三)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学校和部队的林木采伐,由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省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单位核发。
(四)自然保护区卫生采伐和科学实验采伐林木,经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由其授权单位核发。
(五)采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林木和农村居民的自留山、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以及集体、个人所有的护路护堤护岸林,由当地县林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乡林业工作站核发。
(六)采伐跨行政区域的插花山和飞地的林木,由林权所有者当地县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并报林木所在地的县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七)采伐共有林木,由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第十六条 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不得超越法定范围和权限,不得超过采伐量计划,并在接到采伐申请后一个月内办理完毕。
第十七条 国有林场和面积二千亩以上的集体林场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应提交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和上年度更新验收证明;其他单位应提交采伐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部队还应提交师以上领导机关同意采伐的文件;个人应提交采伐地点、面积、树种、株数、蓄积、更新时间等内容的文件。除此之外,下列情况还应提交或出示相应的文件:
(一)采伐工程建设征占用林地上的林木,应提交工程建设批准文件、征占用林地批准文件、《使用林地许可证》、补偿协议副本和森林植被恢复费交纳收据。
(二)低产林改造需采伐林木和清理采伐灾害林木,应提交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皆伐林木,应按《湖北省林业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提交县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四)采伐国家一级珍贵树种,应提交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采伐国家二级和省级珍贵树种,应提交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一)无林权证或山林权属不清、山林权属有争议的;
(二)不按规定提交有关文件或提交的文件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申请采伐禁止采伐的森林、林木和封山育林地区林木的;
(四)上年度超计划采伐林木或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
(五)上年度发生重大盗伐滥伐森林案件、重大森林火灾,或发生主要森林病虫害未采取防治措施的。
第四章 采伐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采伐林木,应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全省年度采伐期限为四个月,起止时间由县人民政府确定。乡和国有森林经营单位的采伐时间,分别由乡人民政府和县林业主管部门在本县采伐期内确定。
工程建设需要在采伐期外采伐林木的,应报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 采伐林木,必须遵守《森林法》第二十七条、《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第九条、《湖北省林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和以下规定:
(一)工程建设征占用林地、低产林改造和清理灾害林采伐林木的,须经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采伐面积一百亩以下或立木蓄积二百立方米以下的,由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批;采伐面积一百亩至三百亩或立木蓄积二百立方米至五百立方米的,由地市州林业主管部门审批;采伐面积三百亩以上或立木蓄积五百立方米以上的,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二)因工程建设和林木影响工程设施的安全需要采伐林木或砍除树梢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商得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办理采伐手续。其伐除的木材,应交给林权所有者,并给予补偿。伐除幼林,补偿全部造林投资及培育费;伐除中龄林,按主伐期出材量实际价值的70%补偿;伐除成熟林,按出材量实际价值的15%补偿;伐除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可高于上述补偿标准,但最多不得超过二倍,伐除经济林,补偿全部造林投资及培育费,并按正常年份经济收入的五倍给予补偿。砍除树梢,按实际损失补偿。
第二十一条 皆伐、渐伐、更新采伐和低产林改造以及成片清理灾害林木的迹地,应在当年或次年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择伐、抚育间伐和卫生采伐林地,采伐后应立即封山育林。
第二十二条 国有林场和面积二千亩以上的集体林场,必须实行伐区设计、审批和验收制度。具体办法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应组织林业主管部门检查本辖区采伐限额执行情况。乡人民政府应组织乡村干部和村组护林员,对村组集体和个人的林木采伐实施现场监督,检查清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林政稽查队、乡林业工作站,对森林、林木采伐行使下列检查监督权:
(一)勘察申请采伐的林木,查验采伐许可证,实施现场监督,核实采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二)收缴非法签发的采伐凭证,责令立即终止违法采伐行为,清理、封存违法采伐的林木,制止运输违法采伐、收购的木材和擅自进入重点产材县、乡收购木材。
(三)对被授权、委托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单位实行指导和监督,并可收回授权或委托。
(四)核查本辖区内木材经营、加工单位的木材来源,查验森林经营单位自产商品材的销售凭证。
(五)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或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对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以及违法采伐森林、林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
(六)依法查处违法采伐行为。
第二十五条 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建立森林资源采伐消耗全额统计和定期报告制度,实行严格的统计监督。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向林业主管部门报告森林资源采伐消耗情况。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十五条、第十六第、第十八条规定,超限额下达采伐量计划、越权和超期限以及违反其他规定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对直接责任人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已具备条件而不按期改燃或改灶的单位和个体生产经营户,由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收取育林基金,用于营造薪炭林,并处以消耗林木资源价值二倍至五倍的罚款,对单位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盗伐的林木或其变卖所得,应予追缴,返还原主,并给予行政处罚。盗伐林区林木一立方米以下、幼树五十株以下的,非林区林木半立方米以下、幼树二十株以下的,或相当于上述损失的,责令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的基数加50%赔偿损失,补种盗伐株数十部的树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至七倍的罚款;盗伐林区、非林区林木、幼树分别超过以上数额的,除责令赔偿损失、补种树木外,并处以五至十倍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滥伐森林、林木的,由当地林业主管部门追缴其滥伐的林木或其变卖所得,作为育林基金补偿林木资源损失,并给予行政处罚。滥伐林区林木五立方米以下、幼树一百株以下的,非林区林木二立方米以下、幼树五十株以下的,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以违法所得二至四倍的罚款;滥伐林区、非林区林木、幼树分别超过以上数额的,除责令补种树木外,并处以违法所得三至五倍的罚款。
第三十条 盗伐、滥伐森林、林木被责令补种树木,因故不能补种的,应交纳苗木费和造林费,由林业主管部门收取并代为补种。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伪造或倒卖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对已获利的,除没收其所得外,并处以违法所得二至五倍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十一条规定,无证经营、加工木材或经营、加工无证采伐的木材,或擅自收购木材的,没收违法经营、加工、收购的木材及加工制品,并处以违法经营、加工、收购木材价值一至三倍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林业行政处罚,由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决定并执行。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 林业行政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省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森林、林木,包括楠竹林、楠竹。本办法规定的采伐消耗量,按立木蓄积量(立方米)计算,其中楠竹按八十株折一立方米计算。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省原有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相关法规:(林业部)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
http://www.mxnw.com.cn/zcfg/qgfg/qg31.htm
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
(1987年8月25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9月10日林业部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合理采伐森林,及时更新采伐迹地,恢复和扩大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森林采伐更新要贯彻"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林业的建设方针,执行森林经营方案,实行限额采伐,发挥森林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三条全民、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个人所有的林木采伐更新,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森林采伐
第四条森林采伐,包括主伐、抚育采伐、更新采伐和低产林改造。
第五条采伐林木按照森林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时,除提交其他必备的文件外,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和部队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核定的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农村集体、个人还应当提交基层林业站核定的年度采伐指标。上年度进行采伐的,应当提交上年度的更新验收合格证。
第六条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核发,按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授权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应当有书面文件。被授权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单位,应当配备熟悉业务的人员,并受授权单位监督。
国营林业局、国营林场根据林木采伐许可证、伐区设计文件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向其基层经营单位拨交伐区,发给国有森林采伐作业证。作业证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对用材林的成熟林和过熟林实行主伐。主要树种的主伐年龄,按《用材林主要树种主伐年龄表》的规定执行。定向培育的森林以及表内未列入树种的主伐年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八条用材林的主伐方式为择伐、皆伐和渐伐。
中幼龄树木多的复层异龄林,应当实行择伐。择伐强度不得大于伐前林木蓄积量的40%,伐后林分郁闭度应当保留在零点五以上。伐后容易引起林木风倒、自然枯死的林分,择伐强度应当适应降低。两次择伐的间隔期不得少于一个龄给期。
成过熟单层林、中幼龄树木少的异龄林,应当实行皆伐。皆伐面积一次不得超过五公顷,坡度平缓、土壤肥沃、容易更新的林分,可以扩大到二十公顷。在采伐带、采伐块之间,应当保留相当于皆伐面积的林带、林块。对保留的林带、林块,待采伐迹地上更新的幼树生长稳定后方可采伐。皆伐后依靠天然更新的,每公顷应当保留适当数量的单株或者群状母树。
天然更新能力强的成过熟单层林,应当实行渐伐。全部采伐更机关报过程不得超过一个龄级期。上层林木郁闭度较小,林内幼苗、幼树株数已经达到更新标准的,可进行二次渐伐,第一次采伐林木蓄积量的50%;上层林木郁闭度较大,林内幼苗、幼树株数达不到更新标准的,可进行三次渐伐,第一次采伐林木蓄积量的30%,第二次采伐保留林木蓄积的50%,第三次采伐应当在林内更新起来的幼树接近或者达到郁闭状态时进行。
毛竹林采伐后每公顷应当健壮母竹,不得少于两千株。
第九条对下列森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采伐。
(一)大型水库、湖泊周围山脊以内和平地一百五十米以内的森林,干渠的护岸林。
(二)大江、大河两岸一百五十米以内,以及大江、大河主要支流两岸五十米以内的森林;在此范围内有山脊的,以第一层山脊为界。
(三)铁路两侧各一百米、公路干线两侧各五十米以内的森林;在此范围内有山脊的,以第一层山脊为界。
(四)高山森林分布上限以下一百五十米至二百米以内的森林。
(五)生长在坡陡和岩石裸露地方的森林。
第十条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的更新采伐技术规定,由林业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薪炭林、经济林的采伐技术规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幼龄林、中龄林的抚育采伐,包括透光抚育、生长抚育、综合抚育;低产林的改造,包括局部改造和体办法按照林业部发布的有关技术规程执行。
第十二条国营林业局和国营、集体林场的采伐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林木采伐许可证和伐区设计进行采伐,不得越界采伐或者遗弃应当采伐的林木。
(二)择伐和渐伐作业实行采伐木挂号,先伐除病腐木、风折木、枯立木以及影响目的树种生长和无生长前途的树木,保留生长健壮、经济价值高的树木。
(三)控制树倒方向,固定集材道,保护幼苗、幼树、母树和其他保留树木。依靠天然更新的,伐后林地上幼苗、幼树株数保存率应当达到60%以上。
(四)采伐的木材长度二米以上,小头直径不小于八厘米的,全部运出利用;伐根高度不得超过十厘米。
(五)伐区内的采伐剩余物的藤条、灌木,在不影响森林更新的原则下,采取保留、利用、火烧、堆集或者截短散铺方法清理。
(六)对容易引起土冲刷的集材主道,应当采取防护措施。
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采伐作业,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森林采伐,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部门应当对采伐作业质量组织检查验收,签发采伐作业质量验收证明。验收证明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章森林更新
第十四条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优先发展人工更新,人工更新、人工促进天然更新、天然更新相结合的原则,在采伐后的当年或者次年内必须完成更新造林任务。
第十五条更新质量必须达到以下标准:
(一)人工更新,当年成活率应当不低于85%,三年后保存率应当不低于80%。
(二)人工促进天然更新、补值、补播后的成活率和保存率到达人工更新的标准;天然下种前整地的,达到本条第三项规定的天然更新标准。
(三)天然更新,每公顷皆伐迹地应当保留健壮目的的树种幼树不少于三千株或者幼苗不少于六千株,更新均匀度应当不低于60%。择伐、渐伐迹地的更新质量,达到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的标准。
第十六条未更新的旧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林中空地、水湿地等宜林荒山荒地,应当由森林经营单位制定规划,限期完成更新造林。
第十七条人工更新和造林应当执行林业部发布的有关造林规程,做到适地适树、细致整地、良种壮苗、密度合理、精心栽植、适时抚育。在立地条件好的地方,应当培育速生丰产林。
第十八条森林更新后,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部门应当组织更新单位树更新面积和质量进行检查验收,核发更新验收合格证。
第四章罚则
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森林法第三十四条和森林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一)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和集体所有单位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采伐林木的,或者年木材产量超过采伐许可证规定数量5%的;
(二)国营企业事业单位不按批准的采伐设计文件进行采伐作业的面积占批准的作业面积5%以上的;
集体所有制单位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时,不符合采伐质量要求的作业面积占批准的作业面积5%以上的;
(三)个人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采伐林木的,或者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采伐数量、地点、方式、树种,采伐的林木超过半立方米的。
第二十条盗伐、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不便计算补种株数的,可按盗伐,滥伐木材数量折算面积,并根据森林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处罚原则,责令限期营造相应面积的新林。
第二十一条无证采伐或者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数量的木材,应当从下年度木材生产计划或者采伐指标中扣除。
第二十二条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自检查之日起一个月内未纠正的,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有权收缴材木采伐许可证,中止其采伐,直到纠正为止:
(一)未按规定清理伐区的;
(二)在采伐迹地上遗弃木材,每公顷超过半立方米的;
(三)对容易引起水土冲刷的集材主道,未采取防护措施的。
第二十三条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依照森林法第三十八条和森林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采伐林木的单位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对国营企业事业单位所处罚款,从其自有资金或预算包干结余经费中开支。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林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
(1987年8月25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9月10日林业部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合理采伐森林,及时更新采伐迹地,恢复和扩大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森林采伐更新要贯彻"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林业的建设方针,执行森林经营方案,实行限额采伐,发挥森林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三条全民、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个人所有的林木采伐更新,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森林采伐
第四条森林采伐,包括主伐、抚育采伐、更新采伐和低产林改造。
第五条采伐林木按照森林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时,除提交其他必备的文件外,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和部队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核定的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农村集体、个人还应当提交基层林业站核定的年度采伐指标。上年度进行采伐的,应当提交上年度的更新验收合格证。
第六条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核发,按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授权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应当有书面文件。被授权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单位,应当配备熟悉业务的人员,并受授权单位监督。
国营林业局、国营林场根据林木采伐许可证、伐区设计文件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向其基层经营单位拨交伐区,发给国有森林采伐作业证。作业证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对用材林的成熟林和过熟林实行主伐。主要树种的主伐年龄,按《用材林主要树种主伐年龄表》的规定执行。定向培育的森林以及表内未列入树种的主伐年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八条用材林的主伐方式为择伐、皆伐和渐伐。
中幼龄树木多的复层异龄林,应当实行择伐。择伐强度不得大于伐前林木蓄积量的40%,伐后林分郁闭度应当保留在零点五以上。伐后容易引起林木风倒、自然枯死的林分,择伐强度应当适应降低。两次择伐的间隔期不得少于一个龄给期。
成过熟单层林、中幼龄树木少的异龄林,应当实行皆伐。皆伐面积一次不得超过五公顷,坡度平缓、土壤肥沃、容易更新的林分,可以扩大到二十公顷。在采伐带、采伐块之间,应当保留相当于皆伐面积的林带、林块。对保留的林带、林块,待采伐迹地上更新的幼树生长稳定后方可采伐。皆伐后依靠天然更新的,每公顷应当保留适当数量的单株或者群状母树。
天然更新能力强的成过熟单层林,应当实行渐伐。全部采伐更机关报过程不得超过一个龄级期。上层林木郁闭度较小,林内幼苗、幼树株数已经达到更新标准的,可进行二次渐伐,第一次采伐林木蓄积量的50%;上层林木郁闭度较大,林内幼苗、幼树株数达不到更新标准的,可进行三次渐伐,第一次采伐林木蓄积量的30%,第二次采伐保留林木蓄积的50%,第三次采伐应当在林内更新起来的幼树接近或者达到郁闭状态时进行。
毛竹林采伐后每公顷应当健壮母竹,不得少于两千株。
第九条对下列森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采伐。
(一)大型水库、湖泊周围山脊以内和平地一百五十米以内的森林,干渠的护岸林。
(二)大江、大河两岸一百五十米以内,以及大江、大河主要支流两岸五十米以内的森林;在此范围内有山脊的,以第一层山脊为界。
(三)铁路两侧各一百米、公路干线两侧各五十米以内的森林;在此范围内有山脊的,以第一层山脊为界。
(四)高山森林分布上限以下一百五十米至二百米以内的森林。
(五)生长在坡陡和岩石裸露地方的森林。
第十条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的更新采伐技术规定,由林业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薪炭林、经济林的采伐技术规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幼龄林、中龄林的抚育采伐,包括透光抚育、生长抚育、综合抚育;低产林的改造,包括局部改造和体办法按照林业部发布的有关技术规程执行。
第十二条国营林业局和国营、集体林场的采伐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林木采伐许可证和伐区设计进行采伐,不得越界采伐或者遗弃应当采伐的林木。
(二)择伐和渐伐作业实行采伐木挂号,先伐除病腐木、风折木、枯立木以及影响目的树种生长和无生长前途的树木,保留生长健壮、经济价值高的树木。
(三)控制树倒方向,固定集材道,保护幼苗、幼树、母树和其他保留树木。依靠天然更新的,伐后林地上幼苗、幼树株数保存率应当达到60%以上。
(四)采伐的木材长度二米以上,小头直径不小于八厘米的,全部运出利用;伐根高度不得超过十厘米。
(五)伐区内的采伐剩余物的藤条、灌木,在不影响森林更新的原则下,采取保留、利用、火烧、堆集或者截短散铺方法清理。
(六)对容易引起土冲刷的集材主道,应当采取防护措施。
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采伐作业,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森林采伐,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部门应当对采伐作业质量组织检查验收,签发采伐作业质量验收证明。验收证明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章森林更新
第十四条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优先发展人工更新,人工更新、人工促进天然更新、天然更新相结合的原则,在采伐后的当年或者次年内必须完成更新造林任务。
第十五条更新质量必须达到以下标准:
(一)人工更新,当年成活率应当不低于85%,三年后保存率应当不低于80%。
(二)人工促进天然更新、补值、补播后的成活率和保存率到达人工更新的标准;天然下种前整地的,达到本条第三项规定的天然更新标准。
(三)天然更新,每公顷皆伐迹地应当保留健壮目的的树种幼树不少于三千株或者幼苗不少于六千株,更新均匀度应当不低于60%。择伐、渐伐迹地的更新质量,达到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的标准。
第十六条未更新的旧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林中空地、水湿地等宜林荒山荒地,应当由森林经营单位制定规划,限期完成更新造林。
第十七条人工更新和造林应当执行林业部发布的有关造林规程,做到适地适树、细致整地、良种壮苗、密度合理、精心栽植、适时抚育。在立地条件好的地方,应当培育速生丰产林。
第十八条森林更新后,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部门应当组织更新单位树更新面积和质量进行检查验收,核发更新验收合格证。
第四章罚则
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森林法第三十四条和森林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一)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和集体所有单位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采伐林木的,或者年木材产量超过采伐许可证规定数量5%的;
(二)国营企业事业单位不按批准的采伐设计文件进行采伐作业的面积占批准的作业面积5%以上的;
集体所有制单位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时,不符合采伐质量要求的作业面积占批准的作业面积5%以上的;
(三)个人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采伐林木的,或者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采伐数量、地点、方式、树种,采伐的林木超过半立方米的。
第二十条盗伐、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不便计算补种株数的,可按盗伐,滥伐木材数量折算面积,并根据森林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处罚原则,责令限期营造相应面积的新林。
第二十一条无证采伐或者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数量的木材,应当从下年度木材生产计划或者采伐指标中扣除。
第二十二条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自检查之日起一个月内未纠正的,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有权收缴材木采伐许可证,中止其采伐,直到纠正为止:
(一)未按规定清理伐区的;
(二)在采伐迹地上遗弃木材,每公顷超过半立方米的;
(三)对容易引起水土冲刷的集材主道,未采取防护措施的。
第二十三条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依照森林法第三十八条和森林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采伐林木的单位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对国营企业事业单位所处罚款,从其自有资金或预算包干结余经费中开支。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林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http://www.jincao.com/fa/05/law05.10.htm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78号
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朱镕基
2000年1月29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森林经营管理
第三章 森林保护
第四章 植树造林
第五章 森林采伐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
森林,包括乔木林和竹林。
林木,包括树木和竹子。
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第三条 国家依法实行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权属证书式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条 依法使用的国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按照下列规定登记:
(一) 使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以及由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权;
(二) 使用国家所有的跨行政区域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
木和林地使用权以及由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权;
(三) 使用国家所有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以及由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权。
未确定使用权的国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负责保护管理。
第五条 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所有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单位和个人所有的林木,由所有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林木所有权。
使用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第六条 改变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管理档案。
第八条 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公布;地方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其他防护林、用材林、特种用途林以及经济林、薪炭林,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关于林种划分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部署组织划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面积,不得少于本行政区域森林总面积的百分之三十。
经批准公布的林种改变为其他林种的,应当报原批准公布机关批准。
第九条 依照森林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提取的资金,必须专门用于营造坑木、造纸等用材林,不得挪作他用。审计机关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
第十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向重点林区派驻的森林资源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重点林区内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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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森林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监测全国森林资源消长和森林生态环境变化的情况。
重点林区森林资源调查、建立档案和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等项工作,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其他森林资源调查、建立档案和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等项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制定林业长远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 保护生态环境和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 以现有的森林资源为基础;
(三) 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土保持规划、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相协调。
第十三条 林业长远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林业发展目标;
(二)林种比例;
(三)林地保护利用规划;
(四)植树造林规划。
第十四条 全国林业长远规划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地方各级林业长远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下级林业长远规划应当根据上一级林业长远规划编制。
林业长远规划的调整、修改,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五条 国家依法保护森林、林木和林地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经营者依法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
用材林、经济林和薪炭林的经营者,依法享有经营权、收益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经营者,有获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权利。
第十六条 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二)占用或者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三)用地单位需要采伐已经批准占用或者征用的林地上的林木时,应当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
(四)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未被批准的,有关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不予批准通知之日起7日内将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如数退还。
第十七条 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第十八条 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设施,需要将林地转为非林业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前款所称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是指:
(一)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
(二)贮存种子、苗木、木材的设施;
(三)集材道、运材道;
(四)林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
(五)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
(六)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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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森林保护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森林病虫害测报中心和测报点对测报对象的调查和监测情况,定期发布长期、中期、短期森林病虫害预报,并及时提出防治方案。
森林经营者应当选用良种,营造混交林,实行科学育林,提高防御森林病虫害的能力。
发生森林病虫害时,有关部门、森林经营者应当采取综合防治措施,及时进行除治。
发生严重森林病虫害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紧急除治措施,防止蔓延,消除隐患。
第二十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确定全国林木种苗检疫对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可以确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林木种苗补充检疫对象,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禁止毁林开垦、毁林采种和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的毁林行为。
第二十二条 25度以上的坡地应当用于植树、种草。25度以上的坡耕地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规划,逐步退耕,植树和种草。
第二十三条 发生森林火灾时,当地人民政府必须立即组织军民扑救;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做好扑救火灾物资的供应、运输和通讯、医疗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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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植树造林
第二十四条 森林法所称森林覆盖率,是指以行政区域为单位森林面积与土地面积的百分比。森林面积,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面积和竹林地面积、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地面积、农田林网以及村旁、路旁、水旁、宅旁林木的覆盖面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确定的森林覆盖率奋斗目标,确定本行政区域森林覆盖率的奋斗目标,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植树造林应当遵守造林技术规程,实行科学造林,提高林木的成活率。
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当年造林的情况应当组织检查验收,除国家特别规定的干旱、半干旱地区外,成活率不足百分之八十五的,不得计入年度造林完成面积。
第二十六条 国家对造林绿化实行部门和单位负责制。
铁路公路两旁、江河两岸、湖泊水库周围,各有关主管单位是造林绿化的责任单位。工矿区,机关、学校用地,部队营区以及农场、牧场、渔场经营地区,各该单位是造林绿化的责任单位。
责任单位的造林绿化任务,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下达责任通知书,予以确认。
第二十七条 国家保护承包造林者依法享有的林木所有权和其他合法权益。未经发包方和承包方协商一致,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承包造林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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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森林采伐
第二十八条 国家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农场、厂矿为单位,集体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个人所有的林木以县为单位,制定年森林采伐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汇总、平衡,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其中,重点林区的年森林采伐限额,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国务院批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每5年核定一次。
第二十九条 采伐森林、林木作为商品销售的,必须纳入国家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但是,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上个人所有的薪炭林和自留地、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第三十条 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除应当提交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者使用权证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交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一)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还应当提交采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和上年度采伐更新验收证明;
(二)其他单位还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量、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
(三)个人还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地点、面积、树种、株数、蓄积量、更新时间等内容的文件。
因扑救森林火灾、防洪抢险等紧急情况需要采伐林木的,组织抢险的单位或者部门应当自紧急情况结束之日起30日内,将采伐林木的情况报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一) 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进行非抚育或者非更新性质的采伐的,或者采伐封山育林期、封山育林区内的林木的;
(二) 上年度采伐后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
(三) 上年度发生重大滥伐案件、森林火灾或者大面积严重森林病虫害,未采取预防和改进措施的。
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式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印制。
第三十二条 除森林法已有明确规定的外,林木采伐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权限核发:
(一) 县属国有林场,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二)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所属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三) 重点林区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第三十三条 利用外资营造的用材林达到一定规模需要采伐的,应当在国务院批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实行采伐限额单列。
第三十四条 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木材收购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
前款所称木材,是指原木、锯材、竹材、木片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其他木材。
第三十五条 从林区运出非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运输证。
重点林区的木材运输证,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其他木材运输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木材运输证自木材起运点到终点全程有效,必须随货同行。没有木材运输证的,承运单位和个人不得承运。
木材运输证的式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六条 申请木材运输证,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 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
(二)检疫证明;
(三)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
其他文件。
符合前款条件的,受理木材运输证申请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发给木材运输证。
依法发放的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木材运输总量,不得超过当地年度木材生产计划规定可以运出销售的木材总量。
第三十七条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林区设立的木材检查站,负责检查木材运输;无证运输木材的,木材检查站应当予以制止,可以暂扣无证运输的木材,并立即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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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2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0.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至10倍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5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至3倍的罚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超过木材生产计划采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照前两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至3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至5倍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违反森林法和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处应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2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连续两年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
(二)当年更新造林面积未达到应更新造林面积50%的;
(三)除国家特别规定的干旱、半干旱地区外,更新造林当年成活率未达到85%的;
(四)植树造林责任单位未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要求按时完成造林任务的。
第四十三条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四条 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30%以下的罚款。
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超出部分的木材;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没收其不相符部分的木材。
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没收木材价款10%至50%的罚款。
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运费,并处运费1倍至3倍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林业服务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收回经营者所获取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并处所获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3倍以下的罚款。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职责权限的划分,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具体规定。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6年4月28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5月10日林业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78号
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朱镕基
2000年1月29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森林经营管理
第三章 森林保护
第四章 植树造林
第五章 森林采伐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
森林,包括乔木林和竹林。
林木,包括树木和竹子。
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第三条 国家依法实行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权属证书式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条 依法使用的国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按照下列规定登记:
(一) 使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以及由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权;
(二) 使用国家所有的跨行政区域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
木和林地使用权以及由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权;
(三) 使用国家所有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以及由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权。
未确定使用权的国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负责保护管理。
第五条 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所有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单位和个人所有的林木,由所有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林木所有权。
使用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第六条 改变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管理档案。
第八条 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公布;地方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其他防护林、用材林、特种用途林以及经济林、薪炭林,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关于林种划分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部署组织划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面积,不得少于本行政区域森林总面积的百分之三十。
经批准公布的林种改变为其他林种的,应当报原批准公布机关批准。
第九条 依照森林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提取的资金,必须专门用于营造坑木、造纸等用材林,不得挪作他用。审计机关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
第十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向重点林区派驻的森林资源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重点林区内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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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森林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监测全国森林资源消长和森林生态环境变化的情况。
重点林区森林资源调查、建立档案和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等项工作,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其他森林资源调查、建立档案和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等项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制定林业长远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 保护生态环境和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 以现有的森林资源为基础;
(三) 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土保持规划、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相协调。
第十三条 林业长远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林业发展目标;
(二)林种比例;
(三)林地保护利用规划;
(四)植树造林规划。
第十四条 全国林业长远规划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地方各级林业长远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下级林业长远规划应当根据上一级林业长远规划编制。
林业长远规划的调整、修改,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五条 国家依法保护森林、林木和林地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经营者依法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
用材林、经济林和薪炭林的经营者,依法享有经营权、收益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经营者,有获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权利。
第十六条 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二)占用或者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三)用地单位需要采伐已经批准占用或者征用的林地上的林木时,应当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
(四)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未被批准的,有关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不予批准通知之日起7日内将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如数退还。
第十七条 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第十八条 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设施,需要将林地转为非林业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前款所称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是指:
(一)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
(二)贮存种子、苗木、木材的设施;
(三)集材道、运材道;
(四)林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
(五)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
(六)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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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森林保护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森林病虫害测报中心和测报点对测报对象的调查和监测情况,定期发布长期、中期、短期森林病虫害预报,并及时提出防治方案。
森林经营者应当选用良种,营造混交林,实行科学育林,提高防御森林病虫害的能力。
发生森林病虫害时,有关部门、森林经营者应当采取综合防治措施,及时进行除治。
发生严重森林病虫害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紧急除治措施,防止蔓延,消除隐患。
第二十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确定全国林木种苗检疫对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可以确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林木种苗补充检疫对象,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禁止毁林开垦、毁林采种和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的毁林行为。
第二十二条 25度以上的坡地应当用于植树、种草。25度以上的坡耕地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规划,逐步退耕,植树和种草。
第二十三条 发生森林火灾时,当地人民政府必须立即组织军民扑救;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做好扑救火灾物资的供应、运输和通讯、医疗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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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植树造林
第二十四条 森林法所称森林覆盖率,是指以行政区域为单位森林面积与土地面积的百分比。森林面积,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面积和竹林地面积、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地面积、农田林网以及村旁、路旁、水旁、宅旁林木的覆盖面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确定的森林覆盖率奋斗目标,确定本行政区域森林覆盖率的奋斗目标,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植树造林应当遵守造林技术规程,实行科学造林,提高林木的成活率。
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当年造林的情况应当组织检查验收,除国家特别规定的干旱、半干旱地区外,成活率不足百分之八十五的,不得计入年度造林完成面积。
第二十六条 国家对造林绿化实行部门和单位负责制。
铁路公路两旁、江河两岸、湖泊水库周围,各有关主管单位是造林绿化的责任单位。工矿区,机关、学校用地,部队营区以及农场、牧场、渔场经营地区,各该单位是造林绿化的责任单位。
责任单位的造林绿化任务,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下达责任通知书,予以确认。
第二十七条 国家保护承包造林者依法享有的林木所有权和其他合法权益。未经发包方和承包方协商一致,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承包造林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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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森林采伐
第二十八条 国家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农场、厂矿为单位,集体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个人所有的林木以县为单位,制定年森林采伐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汇总、平衡,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其中,重点林区的年森林采伐限额,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国务院批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每5年核定一次。
第二十九条 采伐森林、林木作为商品销售的,必须纳入国家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但是,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上个人所有的薪炭林和自留地、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第三十条 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除应当提交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者使用权证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交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一)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还应当提交采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和上年度采伐更新验收证明;
(二)其他单位还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量、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
(三)个人还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地点、面积、树种、株数、蓄积量、更新时间等内容的文件。
因扑救森林火灾、防洪抢险等紧急情况需要采伐林木的,组织抢险的单位或者部门应当自紧急情况结束之日起30日内,将采伐林木的情况报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一) 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进行非抚育或者非更新性质的采伐的,或者采伐封山育林期、封山育林区内的林木的;
(二) 上年度采伐后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
(三) 上年度发生重大滥伐案件、森林火灾或者大面积严重森林病虫害,未采取预防和改进措施的。
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式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印制。
第三十二条 除森林法已有明确规定的外,林木采伐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权限核发:
(一) 县属国有林场,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二)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所属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三) 重点林区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第三十三条 利用外资营造的用材林达到一定规模需要采伐的,应当在国务院批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实行采伐限额单列。
第三十四条 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木材收购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
前款所称木材,是指原木、锯材、竹材、木片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其他木材。
第三十五条 从林区运出非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运输证。
重点林区的木材运输证,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其他木材运输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木材运输证自木材起运点到终点全程有效,必须随货同行。没有木材运输证的,承运单位和个人不得承运。
木材运输证的式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六条 申请木材运输证,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 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
(二)检疫证明;
(三)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
其他文件。
符合前款条件的,受理木材运输证申请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发给木材运输证。
依法发放的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木材运输总量,不得超过当地年度木材生产计划规定可以运出销售的木材总量。
第三十七条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林区设立的木材检查站,负责检查木材运输;无证运输木材的,木材检查站应当予以制止,可以暂扣无证运输的木材,并立即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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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2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0.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至10倍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5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至3倍的罚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超过木材生产计划采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照前两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至3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至5倍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违反森林法和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处应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2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连续两年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
(二)当年更新造林面积未达到应更新造林面积50%的;
(三)除国家特别规定的干旱、半干旱地区外,更新造林当年成活率未达到85%的;
(四)植树造林责任单位未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要求按时完成造林任务的。
第四十三条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四条 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30%以下的罚款。
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超出部分的木材;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没收其不相符部分的木材。
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没收木材价款10%至50%的罚款。
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运费,并处运费1倍至3倍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林业服务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收回经营者所获取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并处所获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3倍以下的罚款。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职责权限的划分,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具体规定。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6年4月28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5月10日林业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http://www.gov.cn/ziliao/flfg/2005-09/27/content_70626.htm
(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森林经营管理
第三章 森林保护
第四章 植树造林
第五章 森林采伐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和提供林产品的作用,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培育种植、采伐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 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国务院可以授权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对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造册,发放证书,并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 森林分为以下五类:
(一)防护林:以防护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丛,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牧场防护林,护岸林,护路林;
(二)用材林: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
(三)经济林:以生产果品,食用油料、饮料、调料,工业原料和药材等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四)薪炭林:以生产燃料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五)特种用途林:以国防、环境保护、科学实验等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
第五条 林业建设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
第六条 国家鼓励林业科学研究,推广林业先进技术,提高林业科学技术水平。
第七条 国家保护林农的合法权益,依法减轻林农的负担,禁止向林农违法收费、罚款,禁止向林农进行摊派和强制集资。
国家保护承包造林的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承包造林的集体和个人依法享有的林木所有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八条 国家对森林资源实行以下保护性措施:
(一)对森林实行限额采伐,鼓励植树造林、封山育林,扩大森林覆盖面积;
(二)根据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对集体和个人造林、育林给予经济扶持或者长期贷款;
(三)提倡木材综合利用和节约使用木材,鼓励开发、利用木材代用品;
(四)征收育林费,专门用于造林育林;
(五)煤炭、造纸等部门,按照煤炭和木浆纸张等产品的产量提取一定数额的资金,专门用于营造坑木、造纸等用材林;
(六)建立林业基金制度。
国家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提供生态效益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森林资源、林木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九条 国家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林业生产建设,依照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的规定,在森林开发、木材分配和林业基金使用方面,给予比一般地区更多的自主权和经济利益。
第十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林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林业工作。乡级人民政府设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林业工作。
第十一条 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全民义务植树,开展植树造林活动。
第十二条 在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森林管理以及林业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 森林经营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更新,实行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森林资源清查,建立资源档案制度,掌握资源变化情况。
第十五条 下列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但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
(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
(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
(三)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
依照前款规定转让、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的,已经取得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可以同时转让,同时转让双方都必须遵守本法关于森林、林木采伐和更新造林的规定。
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林业长远规划。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和自然保护区,应当根据林业长远规划,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行。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国有的农场、牧场、工矿企业等单位编制森林经营方案。
第十七条 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
第十八条 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由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统一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征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督促、检查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情况。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森林植被恢复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森林植被恢复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三章 森林保护
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护林组织,负责护林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在大面积林区增加护林设施,加强森林保护;督促有林的和林区的基层单位,订立护林公约,组织群众护林,划定护林责任区,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
护林员可以由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委任。护林员的主要职责是:巡护森林,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对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护林员有权要求当地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林区设立的森林公安机关,负责维护辖区社会治安秩序,保护辖区内的森林资源,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范围内,代行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武装森林警察部队执行国家赋予的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的任务。
第二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
(一)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必须经过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关批准;
(二)在林区设置防火设施;
(三)发生森林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当地军民和有关部门扑救;
(四)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牺牲的,国家职工由所在单位给予医疗、抚恤;非国家职工由起火单位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起火单位对起火没有责任或者确实无力负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医疗、抚恤。
第二十二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规定林木种苗的检疫对象,划定疫区和保护区,对林木种苗进行检疫。
第二十三条 禁止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
禁止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
进入森林和森林边缘地区的人员,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坏为林业服务的标志。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不同自然地带的典型森林生态地区、珍贵动物和植物生长繁殖的林区、天然热带雨林区和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其他天然林区,划定自然保护区,加强保护管理。
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对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珍贵树木和林区内具有特殊价值的植物资源,应当认真保护;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采伐和采集。
第二十五条 林区内列为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禁止猎捕;因特殊需要猎捕的,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办理。
第四章 植树造林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植树造林规划,因地制宜地确定本地区提高森林覆盖率的奋斗目标。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完成植树造林规划确定的任务。
宜林荒山荒地,属于国家所有的,由林业主管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组织造林;属于集体所有的,由集体经济组织组织造林。
铁路公路两旁、江河两侧、湖泊水库周围,由各有关主管单位因地制宜地组织造林;工矿区,机关、学校用地,部队营区以及农场、牧场、渔场经营地区,由各该单位负责造林。
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可以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造林。
第二十七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营造的林木,由营造单位经营并按照国家规定支配林木收益。
集体所有制单位营造的林木,归该单位所有。
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城镇居民和职工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内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
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后种植的林木归承包的集体或者个人所有;承包合同另有规定的,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新造幼林地和其他必须封山育林的地方,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封山育林。
第五章 森林采伐
第二十九条 国家根据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国家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农场、厂矿为单位,集体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个人所有的林木以县为单位,制定年采伐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汇总,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三十条 国家制定统一的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不得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计划管理的范围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一条 采伐森林和林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成熟的用材林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择伐、皆伐和渐伐方式,皆伐应当严格控制,并在采伐的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更新造林;
(二)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三)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
第三十二条 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采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适用以上各款规定。
第三十三条 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不得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采伐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申请采伐许可证时,必须提出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其他单位申请采伐许可证时,必须提出有关采伐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
对伐区作业不符合规定的单位,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有权收缴采伐许可证,中止其采伐,直到纠正为止。
第三十五条 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面积、株数、树种、期限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更新造林的面积和株数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积和株数。
第三十六条 林区木材的经营和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三十七条 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运输证件,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除外。
依法取得采伐许可证后,按照许可证的规定采伐的木材,从林区运出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发给运输证件。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林区设立木材检查站,负责检查木材运输。对未取得运输证件或者物资主管部门发给的调拨通知书运输木材的,木材检查站有权制止。
第三十八条 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珍贵树木及其制品、衍生物。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及其制品、衍生物的名录和年度限制出口总量,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出口前款规定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或者其制品、衍生物的,必须经出口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海关凭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放行。进出口的树木或者其制品、衍生物属于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濒危物种的,并必须向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海关并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放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超越职权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纠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关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未予纠正的,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可以直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买卖证件、文件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第四十五条 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有权不再发给采伐许可证,直到完成更新造林任务为止;情节严重的,可以由林业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 从事森林资源保护、林业监督管理工作的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的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第四十八条 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自治机关可以根据本法的原则,结合民族自治地方的特点,制定变通或者补充规定,依照法定程序报省、自治区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
第四十九条 本法自1985年1月1日起施行。
(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森林经营管理
第三章 森林保护
第四章 植树造林
第五章 森林采伐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和提供林产品的作用,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培育种植、采伐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 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国务院可以授权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对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造册,发放证书,并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 森林分为以下五类:
(一)防护林:以防护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丛,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牧场防护林,护岸林,护路林;
(二)用材林: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
(三)经济林:以生产果品,食用油料、饮料、调料,工业原料和药材等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四)薪炭林:以生产燃料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五)特种用途林:以国防、环境保护、科学实验等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
第五条 林业建设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
第六条 国家鼓励林业科学研究,推广林业先进技术,提高林业科学技术水平。
第七条 国家保护林农的合法权益,依法减轻林农的负担,禁止向林农违法收费、罚款,禁止向林农进行摊派和强制集资。
国家保护承包造林的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承包造林的集体和个人依法享有的林木所有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八条 国家对森林资源实行以下保护性措施:
(一)对森林实行限额采伐,鼓励植树造林、封山育林,扩大森林覆盖面积;
(二)根据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对集体和个人造林、育林给予经济扶持或者长期贷款;
(三)提倡木材综合利用和节约使用木材,鼓励开发、利用木材代用品;
(四)征收育林费,专门用于造林育林;
(五)煤炭、造纸等部门,按照煤炭和木浆纸张等产品的产量提取一定数额的资金,专门用于营造坑木、造纸等用材林;
(六)建立林业基金制度。
国家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提供生态效益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森林资源、林木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九条 国家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林业生产建设,依照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的规定,在森林开发、木材分配和林业基金使用方面,给予比一般地区更多的自主权和经济利益。
第十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林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林业工作。乡级人民政府设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林业工作。
第十一条 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全民义务植树,开展植树造林活动。
第十二条 在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森林管理以及林业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 森林经营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更新,实行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森林资源清查,建立资源档案制度,掌握资源变化情况。
第十五条 下列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但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
(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
(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
(三)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
依照前款规定转让、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的,已经取得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可以同时转让,同时转让双方都必须遵守本法关于森林、林木采伐和更新造林的规定。
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林业长远规划。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和自然保护区,应当根据林业长远规划,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行。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国有的农场、牧场、工矿企业等单位编制森林经营方案。
第十七条 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
第十八条 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由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统一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征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督促、检查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情况。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森林植被恢复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森林植被恢复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三章 森林保护
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护林组织,负责护林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在大面积林区增加护林设施,加强森林保护;督促有林的和林区的基层单位,订立护林公约,组织群众护林,划定护林责任区,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
护林员可以由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委任。护林员的主要职责是:巡护森林,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对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护林员有权要求当地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林区设立的森林公安机关,负责维护辖区社会治安秩序,保护辖区内的森林资源,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范围内,代行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武装森林警察部队执行国家赋予的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的任务。
第二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
(一)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必须经过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关批准;
(二)在林区设置防火设施;
(三)发生森林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当地军民和有关部门扑救;
(四)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牺牲的,国家职工由所在单位给予医疗、抚恤;非国家职工由起火单位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起火单位对起火没有责任或者确实无力负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医疗、抚恤。
第二十二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规定林木种苗的检疫对象,划定疫区和保护区,对林木种苗进行检疫。
第二十三条 禁止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
禁止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
进入森林和森林边缘地区的人员,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坏为林业服务的标志。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不同自然地带的典型森林生态地区、珍贵动物和植物生长繁殖的林区、天然热带雨林区和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其他天然林区,划定自然保护区,加强保护管理。
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对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珍贵树木和林区内具有特殊价值的植物资源,应当认真保护;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采伐和采集。
第二十五条 林区内列为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禁止猎捕;因特殊需要猎捕的,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办理。
第四章 植树造林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植树造林规划,因地制宜地确定本地区提高森林覆盖率的奋斗目标。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完成植树造林规划确定的任务。
宜林荒山荒地,属于国家所有的,由林业主管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组织造林;属于集体所有的,由集体经济组织组织造林。
铁路公路两旁、江河两侧、湖泊水库周围,由各有关主管单位因地制宜地组织造林;工矿区,机关、学校用地,部队营区以及农场、牧场、渔场经营地区,由各该单位负责造林。
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可以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造林。
第二十七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营造的林木,由营造单位经营并按照国家规定支配林木收益。
集体所有制单位营造的林木,归该单位所有。
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城镇居民和职工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内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
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后种植的林木归承包的集体或者个人所有;承包合同另有规定的,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新造幼林地和其他必须封山育林的地方,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封山育林。
第五章 森林采伐
第二十九条 国家根据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国家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农场、厂矿为单位,集体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个人所有的林木以县为单位,制定年采伐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汇总,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三十条 国家制定统一的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不得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计划管理的范围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一条 采伐森林和林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成熟的用材林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择伐、皆伐和渐伐方式,皆伐应当严格控制,并在采伐的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更新造林;
(二)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三)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
第三十二条 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采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适用以上各款规定。
第三十三条 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不得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采伐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申请采伐许可证时,必须提出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其他单位申请采伐许可证时,必须提出有关采伐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
对伐区作业不符合规定的单位,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有权收缴采伐许可证,中止其采伐,直到纠正为止。
第三十五条 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面积、株数、树种、期限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更新造林的面积和株数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积和株数。
第三十六条 林区木材的经营和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三十七条 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运输证件,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除外。
依法取得采伐许可证后,按照许可证的规定采伐的木材,从林区运出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发给运输证件。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林区设立木材检查站,负责检查木材运输。对未取得运输证件或者物资主管部门发给的调拨通知书运输木材的,木材检查站有权制止。
第三十八条 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珍贵树木及其制品、衍生物。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及其制品、衍生物的名录和年度限制出口总量,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出口前款规定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或者其制品、衍生物的,必须经出口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海关凭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放行。进出口的树木或者其制品、衍生物属于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濒危物种的,并必须向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海关并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放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超越职权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纠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关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未予纠正的,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可以直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买卖证件、文件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第四十五条 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有权不再发给采伐许可证,直到完成更新造林任务为止;情节严重的,可以由林业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 从事森林资源保护、林业监督管理工作的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的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第四十八条 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自治机关可以根据本法的原则,结合民族自治地方的特点,制定变通或者补充规定,依照法定程序报省、自治区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
第四十九条 本法自1985年1月1日起施行。
相关政府文件:(2007)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林浆纸项目原料林基地建设的意见
http://www.hg.gov.cn/news1/news1/2007429/2007429171100.htm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林浆纸项目原料林基地建设的意见
黄政办发〔2007〕4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林浆纸一体化是现代造纸业发展的方向,原料林基地建设是林浆纸一体化项目建设的关键。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林浆纸一体化项目原料林基地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林浆纸一体化项目是国家“十一五”期间重点建设项目之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十一五”期间安排我省100万吨纸浆生产计划,省委、省政府已确定黄冈为林浆纸项目主要实施单位。搞好林浆纸一体化项目建设,有利于优化我市经济结构,发展林业产业;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增加农民收入,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利于壮大市、县两级财源,增加财政收入。此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黄冈发展实际。各地务必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积极支持该项目落户黄冈,并切实抓好原料林基地建设。
二、明确目标,科学布局
(一)总体目标:用3—5年的时间建成200万亩浆纸原料林基地。
1、营造高质量的国外松原料林60万亩。蕲春县12万亩,麻城市、浠水县各10万亩,团风县、红安县、武穴市、黄梅县各6万亩,罗田县、英山县各2万亩。
2、培育马尾松原料林80万亩。罗田县22万亩,麻城市、英山县各18万亩,浠水县、红安县各8万亩,团风县6万亩。
3、营造培育杨树原料林60万亩。武穴市、黄梅县各10万亩,浠水县、蕲春县各8万亩,团风县6万亩,红安县、麻城市、黄州区、龙感湖各4万亩,罗田县、英山县各l万亩。
(二)基本布局
1、在麻城市、红安县、蕲春县、罗田县、英山县中南部,浠水县、黄梅县、团风县、武穴市海拔300米以下的低山丘陵地区,土层厚度50厘米以上的宜林荒山荒地、杉木老头林地、经济林残次林和马尾松纯林林地新造和改造国外松。
2、在沿江江滩、湖滩、河滩宜林地成片新造杨树林;在公路旁、河堤旁、宅旁、农田林网大力种植杨树。
3、选择立地条件较好、交通方便的马尾松林,进行培育改造。
通过运用科技手段,集约经营,坚持适地适树,从而形成中部丘陵国外松带、山区低丘马尾松带、沿江速生杨树林带。
三、制定优惠政策,营造浆纸林发展的良好环境
(一)鼓励企业和个人投资新建原料林,鼓励农民以林地投资入股或者合作经营。鼓励农民充分利用四旁地(村旁、水旁、路旁、田旁)、空闲地、丢荒地等,大力种植纸浆林木。
(二)鼓励和支持林业部门参与造林。林业部门要积极争取项目资金用于浆纸原料林基地建设,重点抓好示范林建设和良种苗木的培育工作;全市林业系统要鼓励干部职工积极投入基地建设,除直接服务于浆纸林基地建设外,还可以通过参股、合作、独资等形式参与浆纸林基地建设。
(三)各级发展改革、扶贫、财政、交通、农业、水利、水产等部门要积极争取国家专项资金用于浆纸林基地建设,充分发挥各自行业优势,带头兴办原料林示范基地。
(四)林业部门在国家育林基金标准没有统一调减前,先调减一半,调减后的育林基金统一按10%征收。
(五)放宽林木采伐批准条件,满足种植者的采伐要求。凡与林纸一体化项目配套的原料林,木材销售给金冈桨纸的实行采伐计划单列,采伐期由林木经营者自行决定,即报即批。
(六)对浆纸林木材的运输实行特别管理,可由县(市、区)林业部门委托乡(镇)林业站核发专用木材运输证,即报即发,全程监管,确保浆纸林木材运输渠道畅通。
四、规范林地流转,积极探索各种造林模式
各地要按照明晰所有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确保收益权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林地流转,探索不同的经营模式。
(一)林地的使用权和林木的所有权均可按照“依法、自愿、有偿、规范”的原则进行流转。经营者承包或买断的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是否流转,由经营者自主决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流转。凡自愿流转的,要签订流转合同,及时办理林权变更手续。集体统一经营的林地、林木的流转,必须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并经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表决通过后方可进行。林木和林地的流转应按“林业要素市场”规定的程序进行,防止出现盲目、无序、乱砍滥伐、改变林地用途、改变公益林性质和公有资产流失等现象。
(二)大力支持林纸一体化项目实施单位积极探索基地建设的新路子。通过灵活的经营模式,实现连片种植,集约经营为主,四旁种植,分散经营并形成适度规模为辅的多层次经营格局。一是租赁经营,公司以租金方式取得农民林地,分年度付款,一般租期为30—50年;二是合作经营,公司与农民合作,农户以林地入股,公司植树管理,所得收益按合同约定分成;三是订单经营,公司与农户签订收购订单,所订购的浆纸原料林价格比照市场价格执行,并协商好最低保护价格,以充分保障营林单位和个人的利益;四是联合经营,公司与林场或企业联合,合资经营,所得收益按联合协议分成。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在既支持企业又保护农民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有关政策、法规做好协调、合同签订及相关林权变更发证等工作。
(三)大力发展非公有制林业。鼓励各种社会主体跨所有制、跨行业、跨地区投资纸浆林基地建设。凡有能力的农户、城镇居民、科技人员、私营企业主、外国投资者、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的干部职工等,都可单独或合伙参与林纸一体化纸浆林基地开发。鼓励各种社会主体通过承包、租赁、转让、拍卖、协商、划拨等形式参与林地流转。纸浆林基地使用权可依法抵押、担保、入股和作为合资合作的出资或条件。
五、强化组织领导,落实基地建设责任制
各级政府要把支持林纸一体化项目,促进纸浆林基地建设作为发展地方经济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件大事来抓。
(一)成立领导机构。市委已决定成立由市委副书记任振鹤同志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各县市区都要成立林浆纸项目原料林基地建设领导小组,设立办公室,落实专人专班具体从事组织、 协调和指导工作。
(二)落实责任制。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县(市、区)直接领导,乡(镇)负责组织,村组具体操作,部门搞好服务”的工作机制,层层落实责任制,一级抓一级,一级促一级。市林业局要根据全市林业发展规划,及时下达年度造林计划,制定具体考评方案,定期组织检查督办,并负责年度考评工作。
(三)强化宣传培训。各地要利用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林浆纸一体化项目,在全社会营造发展原料林的良好氛围。要加强对纸浆林基地建设的研究,不断培育引进适宜本地的良种良苗,加强在种苗、整地、密度、施肥、管护环节上科技指导;抓好乡(镇)林业干部和造林大户的培训,大力推广浆纸林的种植技术和经营管理模式,不断提高我市浆纸林的生产经营水平。
二○○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林浆纸项目原料林基地建设的意见
黄政办发〔2007〕4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林浆纸一体化是现代造纸业发展的方向,原料林基地建设是林浆纸一体化项目建设的关键。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林浆纸一体化项目原料林基地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林浆纸一体化项目是国家“十一五”期间重点建设项目之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十一五”期间安排我省100万吨纸浆生产计划,省委、省政府已确定黄冈为林浆纸项目主要实施单位。搞好林浆纸一体化项目建设,有利于优化我市经济结构,发展林业产业;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增加农民收入,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利于壮大市、县两级财源,增加财政收入。此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黄冈发展实际。各地务必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积极支持该项目落户黄冈,并切实抓好原料林基地建设。
二、明确目标,科学布局
(一)总体目标:用3—5年的时间建成200万亩浆纸原料林基地。
1、营造高质量的国外松原料林60万亩。蕲春县12万亩,麻城市、浠水县各10万亩,团风县、红安县、武穴市、黄梅县各6万亩,罗田县、英山县各2万亩。
2、培育马尾松原料林80万亩。罗田县22万亩,麻城市、英山县各18万亩,浠水县、红安县各8万亩,团风县6万亩。
3、营造培育杨树原料林60万亩。武穴市、黄梅县各10万亩,浠水县、蕲春县各8万亩,团风县6万亩,红安县、麻城市、黄州区、龙感湖各4万亩,罗田县、英山县各l万亩。
(二)基本布局
1、在麻城市、红安县、蕲春县、罗田县、英山县中南部,浠水县、黄梅县、团风县、武穴市海拔300米以下的低山丘陵地区,土层厚度50厘米以上的宜林荒山荒地、杉木老头林地、经济林残次林和马尾松纯林林地新造和改造国外松。
2、在沿江江滩、湖滩、河滩宜林地成片新造杨树林;在公路旁、河堤旁、宅旁、农田林网大力种植杨树。
3、选择立地条件较好、交通方便的马尾松林,进行培育改造。
通过运用科技手段,集约经营,坚持适地适树,从而形成中部丘陵国外松带、山区低丘马尾松带、沿江速生杨树林带。
三、制定优惠政策,营造浆纸林发展的良好环境
(一)鼓励企业和个人投资新建原料林,鼓励农民以林地投资入股或者合作经营。鼓励农民充分利用四旁地(村旁、水旁、路旁、田旁)、空闲地、丢荒地等,大力种植纸浆林木。
(二)鼓励和支持林业部门参与造林。林业部门要积极争取项目资金用于浆纸原料林基地建设,重点抓好示范林建设和良种苗木的培育工作;全市林业系统要鼓励干部职工积极投入基地建设,除直接服务于浆纸林基地建设外,还可以通过参股、合作、独资等形式参与浆纸林基地建设。
(三)各级发展改革、扶贫、财政、交通、农业、水利、水产等部门要积极争取国家专项资金用于浆纸林基地建设,充分发挥各自行业优势,带头兴办原料林示范基地。
(四)林业部门在国家育林基金标准没有统一调减前,先调减一半,调减后的育林基金统一按10%征收。
(五)放宽林木采伐批准条件,满足种植者的采伐要求。凡与林纸一体化项目配套的原料林,木材销售给金冈桨纸的实行采伐计划单列,采伐期由林木经营者自行决定,即报即批。
(六)对浆纸林木材的运输实行特别管理,可由县(市、区)林业部门委托乡(镇)林业站核发专用木材运输证,即报即发,全程监管,确保浆纸林木材运输渠道畅通。
四、规范林地流转,积极探索各种造林模式
各地要按照明晰所有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确保收益权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林地流转,探索不同的经营模式。
(一)林地的使用权和林木的所有权均可按照“依法、自愿、有偿、规范”的原则进行流转。经营者承包或买断的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是否流转,由经营者自主决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流转。凡自愿流转的,要签订流转合同,及时办理林权变更手续。集体统一经营的林地、林木的流转,必须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并经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表决通过后方可进行。林木和林地的流转应按“林业要素市场”规定的程序进行,防止出现盲目、无序、乱砍滥伐、改变林地用途、改变公益林性质和公有资产流失等现象。
(二)大力支持林纸一体化项目实施单位积极探索基地建设的新路子。通过灵活的经营模式,实现连片种植,集约经营为主,四旁种植,分散经营并形成适度规模为辅的多层次经营格局。一是租赁经营,公司以租金方式取得农民林地,分年度付款,一般租期为30—50年;二是合作经营,公司与农民合作,农户以林地入股,公司植树管理,所得收益按合同约定分成;三是订单经营,公司与农户签订收购订单,所订购的浆纸原料林价格比照市场价格执行,并协商好最低保护价格,以充分保障营林单位和个人的利益;四是联合经营,公司与林场或企业联合,合资经营,所得收益按联合协议分成。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在既支持企业又保护农民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有关政策、法规做好协调、合同签订及相关林权变更发证等工作。
(三)大力发展非公有制林业。鼓励各种社会主体跨所有制、跨行业、跨地区投资纸浆林基地建设。凡有能力的农户、城镇居民、科技人员、私营企业主、外国投资者、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的干部职工等,都可单独或合伙参与林纸一体化纸浆林基地开发。鼓励各种社会主体通过承包、租赁、转让、拍卖、协商、划拨等形式参与林地流转。纸浆林基地使用权可依法抵押、担保、入股和作为合资合作的出资或条件。
五、强化组织领导,落实基地建设责任制
各级政府要把支持林纸一体化项目,促进纸浆林基地建设作为发展地方经济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件大事来抓。
(一)成立领导机构。市委已决定成立由市委副书记任振鹤同志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各县市区都要成立林浆纸项目原料林基地建设领导小组,设立办公室,落实专人专班具体从事组织、 协调和指导工作。
(二)落实责任制。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县(市、区)直接领导,乡(镇)负责组织,村组具体操作,部门搞好服务”的工作机制,层层落实责任制,一级抓一级,一级促一级。市林业局要根据全市林业发展规划,及时下达年度造林计划,制定具体考评方案,定期组织检查督办,并负责年度考评工作。
(三)强化宣传培训。各地要利用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林浆纸一体化项目,在全社会营造发展原料林的良好氛围。要加强对纸浆林基地建设的研究,不断培育引进适宜本地的良种良苗,加强在种苗、整地、密度、施肥、管护环节上科技指导;抓好乡(镇)林业干部和造林大户的培训,大力推广浆纸林的种植技术和经营管理模式,不断提高我市浆纸林的生产经营水平。
二○○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Friday, June 20, 2008
网友回应:李清平对网上黄冈市政府关于毁林公告的公开回应
http://military.club.china.com/data/thread/12171906/2082/11/05/2_1.html
李清平对网上黄冈市政府关于毁林公告的公开回应
尊敬的黄冈市有关红安李畈村毁林公告发布人:
你们好:
阅悉你们的公告,我明白你们的公告代表了某种组织和权力的意志(尽管公告上并没有公章和授权人签字);而我在此公开回应你们,我只代表我个人,一个普通的深圳打工者。但,我们都不能代表国家的法律和社会的公理。
一、事情的来龙去脉
事情的起因是这样的;红安县李畈村李家湾在今年三月份就有四片山林被砍划;但消息并未外露;直到今年5月初本人的老父亲从县城回村吊唁一位同村刚刚故去的妇女;才发现有大片山林被划.经寻问村民得知是同村外出作生意发财的李仁平回村要开发意杨林和茶场而砍划的.父亲随即在村支书董荣清处获得证实.
几天后,父亲致电本人,本人异常震惊.立即于5月17日赶回武汉,李仁平开车将我从武昌直接送回红安李畈村;在回李家湾老屋前,李仁平特地将我带到对面村他大舅家向我出示了曼图林业与黄冈合作开发林地的宣传材料及合同文本。本人当即进行了拍照。而且李仁平声言砍划已获得李家湾村民的同意,且红安县林业局已为他在5月初补办了林权证,一切都是合法开发。并要求我入股10万。
我当即劝阻他无论搞什么开发,但都不要砍划祖宗留下来的林地。特别是砍划天然林地更是国法不容。但李说,钱已花出去,已经买下本村和邻村李家洼的大部份林地。必须在今年10月以前完成砍划和改种。
当晚我让父亲约了村支书董荣清来我家谈了一些国际国内形式,同时也向他了解了相关砍树的情况。董回答得很坦诚;介绍说这是上级政府下达的强制性任务,他本人心中也有抵触;但因本村分有2100亩任务必须完成,没办法只能服从。不然要受点名批评。
第二天,本人特地赶到村支书家,支书向我出示了红安觅儿寺镇盖有红印的相关文件。本人亦作拍照处理。当天支书特邀本人和李仁平在镇上用午餐。本人要付费,但支书坚拒。
下午即乘火车回深圳。
经本次回乡所闻所见,本人得出初步结论,看来事情不是单纯的盗划和个人砍划行为。而是获得政府批准至少是同意的行动。所以并不简单。
之后一周,本人连续致电湖北省林业厅和环保局,也曾三次传真至省林业缉查大队。省森林公安曾有一位男士回电本人说已着手调查。同时本人也致电国家林业局和环保总局。但均未获得正面回应。其间,还曾与国家林业局局长办公室的一位男工作人员发生口角。
无奈,我只好致电国家信访办及央视焦点访谈,其中焦点访谈一位女士作了详细笔录。承诺核实相关情况,但之后没有回音。
这期间,黄冈地区和红安县森林公安曾有分别致电本人。说正在介入调查。而其中红安县森林公安一位姓谢的先生很友好地劝告我,说这是“黄冈地区的一个开发政策,请你能够理解”。
随即本人致电[楚天都市报]驻黄冈记者胡先生,他不愿多说,只是简短地说这是新任省长李鸿忠在全省的统一布署,整个黄冈地区各县都在全面展开,并劝我不要管这事。
到此,我已感到问题的严重性了。于是我连续至信省长和省委秘书长电子信箱。也至信全国人大委员长电子信箱。同时告诉我美国的同学蔡先生并向他求助。
随后蔡先生将此事转告了美国湖北同乡会多位会员,同时也对曼图公司进行了初步的调查。之后联名以同乡会的名义分别致信黄冈市委和湖北省政府。要求立即终止因造纸而对黄冈地区天然林产生的砍划。
但所有这些信函发出后除湖北省林业厅再次回电本人表示正在调查外,并未获得进一步回应。
之后,我们只能通过网络的方式进行呼吁,恳求有关单位和新闻媒体进行干预。
6月中,红安县林业部门和黄冈新闻办分别在网上发布所谓公告,说本人纯属“无中生有,撒谎捏造”。并称“一树未砍”。同时相关部门(我并不知道是谁)对网络进行了某种程度的干预。包括请人盯贴跟贴,强制置顶,强制删除本人发表在中华网主坛上的文章(因本人不懂IT技术,具体如何操作不得而知);
近几天来先后有各地网友和记者致电本人,提醒本人注意安全;回红安时谨防被捕。
说实话,我真的很震惊:砍树的人成了“又红又专“的好人,而揭露砍树的却好象是“通缉犯”似的。我不竟要问:这还是共产党的天下吗?
本人相当明白:现在因为这个所谓的“合法砍树案”捅了“大漏子”,得罪了“大人物”,所以有点麻烦。但出于良心,本人还是不禁要问:
第一, 李仁平既然与曼图无关,也没有得到正式批准砍树;那为什么他砍掉几十亩天然林理应判刑收监才对,却不但没有得处罚,反而林政部门还出钱出力出面为他在网络上公开辩护呢?
第二, 当然事情闹开了以后听说是补罚了4800元。但我要问:那么大四片天然林就只值4800元?当时不罚事发后才补罚是什么意思?
第三, 如果他砍得正确,砍得有理,那又为什么不给他任何批文和许可证呢?应奖励他努力为家乡创业才对呀,而绝不应补罚他4800元,是这个道理吗?
第四, 按李仁平和村支书的说法,林政部门是给李补办过林权证的,村民也说林业部门曾去李家湾仪测过山林面积。说明县林业部门是知情的。那么县林业部门是根据哪一个法律或哪一级政府的规定可以批准或同意李仁平对这么茂盛的天然林下手的?
第五, 既然与曼图无关,那与谁有关?以李仁平个人名义砍掉这么大面积的天然林,他敢吗?如果政府没有批准,那为什么政府要层层动员,分配任务,组织村民表决同意?
第六, 既然“一棵树未砍”。那为什么林业部门会有砍树详细数量的调查报告出来?难道李仁平砍树就不算砍树,别人砍树才算砍树?
第七, 既然树砍得正确,就无须担心象我这样小罗卜“闹场”。反正有黄冈政府作主嘛,为什么要花这么多的人力物力在网上“盯贴跟贴,强制置顶,强制删除”呢?(不过,我要提醒公告人一点:落款黄冈市政府却没有加盖‘公章’。这个东西可不能漏呀!)
第八, 最后我要问的是:对于这样的天然林地,
有政府的发文就可以砍吗?
或者有领导人的讲话就可以砍吗?
或者有村民的同意就可能砍吗?
或者要搞纸浆基地就可以砍吗?
或者要与外资合作开发就可以砍吗?
或者还有其他的理由可以砍吗?
总之,我的表态
我李清平作为一个在外地的打工仔,力量是微小的,可能根本无法阻止李仁平之类的先富起来的一部份人继续砍树。更无法阻挡黄冈宏伟的投资几十亿的纸浆计划。
甚至你们可以很轻松地剥夺我的自由。
但,我永远要对李仁平等砍树之辈及其支持者说:“你们是在犯罪!”,“国法不容!,天理不容!”
请注意:直至我正在写这篇回应信时,还接到消息说罗田县的树正被砍得欢。希望相关部门和媒体前往查实。“无则大幸,有则大悲!”
李清平对网上黄冈市政府关于毁林公告的公开回应
尊敬的黄冈市有关红安李畈村毁林公告发布人:
你们好:
阅悉你们的公告,我明白你们的公告代表了某种组织和权力的意志(尽管公告上并没有公章和授权人签字);而我在此公开回应你们,我只代表我个人,一个普通的深圳打工者。但,我们都不能代表国家的法律和社会的公理。
一、事情的来龙去脉
事情的起因是这样的;红安县李畈村李家湾在今年三月份就有四片山林被砍划;但消息并未外露;直到今年5月初本人的老父亲从县城回村吊唁一位同村刚刚故去的妇女;才发现有大片山林被划.经寻问村民得知是同村外出作生意发财的李仁平回村要开发意杨林和茶场而砍划的.父亲随即在村支书董荣清处获得证实.
几天后,父亲致电本人,本人异常震惊.立即于5月17日赶回武汉,李仁平开车将我从武昌直接送回红安李畈村;在回李家湾老屋前,李仁平特地将我带到对面村他大舅家向我出示了曼图林业与黄冈合作开发林地的宣传材料及合同文本。本人当即进行了拍照。而且李仁平声言砍划已获得李家湾村民的同意,且红安县林业局已为他在5月初补办了林权证,一切都是合法开发。并要求我入股10万。
我当即劝阻他无论搞什么开发,但都不要砍划祖宗留下来的林地。特别是砍划天然林地更是国法不容。但李说,钱已花出去,已经买下本村和邻村李家洼的大部份林地。必须在今年10月以前完成砍划和改种。
当晚我让父亲约了村支书董荣清来我家谈了一些国际国内形式,同时也向他了解了相关砍树的情况。董回答得很坦诚;介绍说这是上级政府下达的强制性任务,他本人心中也有抵触;但因本村分有2100亩任务必须完成,没办法只能服从。不然要受点名批评。
第二天,本人特地赶到村支书家,支书向我出示了红安觅儿寺镇盖有红印的相关文件。本人亦作拍照处理。当天支书特邀本人和李仁平在镇上用午餐。本人要付费,但支书坚拒。
下午即乘火车回深圳。
经本次回乡所闻所见,本人得出初步结论,看来事情不是单纯的盗划和个人砍划行为。而是获得政府批准至少是同意的行动。所以并不简单。
之后一周,本人连续致电湖北省林业厅和环保局,也曾三次传真至省林业缉查大队。省森林公安曾有一位男士回电本人说已着手调查。同时本人也致电国家林业局和环保总局。但均未获得正面回应。其间,还曾与国家林业局局长办公室的一位男工作人员发生口角。
无奈,我只好致电国家信访办及央视焦点访谈,其中焦点访谈一位女士作了详细笔录。承诺核实相关情况,但之后没有回音。
这期间,黄冈地区和红安县森林公安曾有分别致电本人。说正在介入调查。而其中红安县森林公安一位姓谢的先生很友好地劝告我,说这是“黄冈地区的一个开发政策,请你能够理解”。
随即本人致电[楚天都市报]驻黄冈记者胡先生,他不愿多说,只是简短地说这是新任省长李鸿忠在全省的统一布署,整个黄冈地区各县都在全面展开,并劝我不要管这事。
到此,我已感到问题的严重性了。于是我连续至信省长和省委秘书长电子信箱。也至信全国人大委员长电子信箱。同时告诉我美国的同学蔡先生并向他求助。
随后蔡先生将此事转告了美国湖北同乡会多位会员,同时也对曼图公司进行了初步的调查。之后联名以同乡会的名义分别致信黄冈市委和湖北省政府。要求立即终止因造纸而对黄冈地区天然林产生的砍划。
但所有这些信函发出后除湖北省林业厅再次回电本人表示正在调查外,并未获得进一步回应。
之后,我们只能通过网络的方式进行呼吁,恳求有关单位和新闻媒体进行干预。
6月中,红安县林业部门和黄冈新闻办分别在网上发布所谓公告,说本人纯属“无中生有,撒谎捏造”。并称“一树未砍”。同时相关部门(我并不知道是谁)对网络进行了某种程度的干预。包括请人盯贴跟贴,强制置顶,强制删除本人发表在中华网主坛上的文章(因本人不懂IT技术,具体如何操作不得而知);
近几天来先后有各地网友和记者致电本人,提醒本人注意安全;回红安时谨防被捕。
说实话,我真的很震惊:砍树的人成了“又红又专“的好人,而揭露砍树的却好象是“通缉犯”似的。我不竟要问:这还是共产党的天下吗?
本人相当明白:现在因为这个所谓的“合法砍树案”捅了“大漏子”,得罪了“大人物”,所以有点麻烦。但出于良心,本人还是不禁要问:
第一, 李仁平既然与曼图无关,也没有得到正式批准砍树;那为什么他砍掉几十亩天然林理应判刑收监才对,却不但没有得处罚,反而林政部门还出钱出力出面为他在网络上公开辩护呢?
第二, 当然事情闹开了以后听说是补罚了4800元。但我要问:那么大四片天然林就只值4800元?当时不罚事发后才补罚是什么意思?
第三, 如果他砍得正确,砍得有理,那又为什么不给他任何批文和许可证呢?应奖励他努力为家乡创业才对呀,而绝不应补罚他4800元,是这个道理吗?
第四, 按李仁平和村支书的说法,林政部门是给李补办过林权证的,村民也说林业部门曾去李家湾仪测过山林面积。说明县林业部门是知情的。那么县林业部门是根据哪一个法律或哪一级政府的规定可以批准或同意李仁平对这么茂盛的天然林下手的?
第五, 既然与曼图无关,那与谁有关?以李仁平个人名义砍掉这么大面积的天然林,他敢吗?如果政府没有批准,那为什么政府要层层动员,分配任务,组织村民表决同意?
第六, 既然“一棵树未砍”。那为什么林业部门会有砍树详细数量的调查报告出来?难道李仁平砍树就不算砍树,别人砍树才算砍树?
第七, 既然树砍得正确,就无须担心象我这样小罗卜“闹场”。反正有黄冈政府作主嘛,为什么要花这么多的人力物力在网上“盯贴跟贴,强制置顶,强制删除”呢?(不过,我要提醒公告人一点:落款黄冈市政府却没有加盖‘公章’。这个东西可不能漏呀!)
第八, 最后我要问的是:对于这样的天然林地,
有政府的发文就可以砍吗?
或者有领导人的讲话就可以砍吗?
或者有村民的同意就可能砍吗?
或者要搞纸浆基地就可以砍吗?
或者要与外资合作开发就可以砍吗?
或者还有其他的理由可以砍吗?
总之,我的表态
我李清平作为一个在外地的打工仔,力量是微小的,可能根本无法阻止李仁平之类的先富起来的一部份人继续砍树。更无法阻挡黄冈宏伟的投资几十亿的纸浆计划。
甚至你们可以很轻松地剥夺我的自由。
但,我永远要对李仁平等砍树之辈及其支持者说:“你们是在犯罪!”,“国法不容!,天理不容!”
请注意:直至我正在写这篇回应信时,还接到消息说罗田县的树正被砍得欢。希望相关部门和媒体前往查实。“无则大幸,有则大悲!”
政府回应: (黄冈市人民政府) 关于网上散布“曼图林业黄冈毁林事件”
http://news.cjn.cn/jcxw/200806/t670606.htm
关于网上散布“曼图林业黄冈毁林事件” 调查情况的公告
6月10日以来,境内外部分网站、论坛以“曼图公司在黄冈大面积毁林”为题,刊发署名为“李清平”、“旅美同乡会”、“东流水”的文章,批评黄冈置国家林业政策于不顾,牺牲林农利益,将450万亩上好林木低价卖给“骗子”曼图公司,任其肆意砍伐,引起了不明真相的网民热议。6月12日,香港大公报湖北记者站曾就相关问题致函黄冈市委。对此,黄冈市委、市政府十分重视,并责成黄冈市林业局迅速展开调查。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网上发布所谓“曼图林业黄冈毁林”言论情况
互联网上主要涉及的是四个内容:一是5月21日,在中华网论坛上署名“李清平”的发表一篇《请紧急制止湖北省红安县觅儿寺镇李家畈村大举破坏天然林》的文章,反映红安县觅儿寺镇李家畈村与武汉黄陂区塔儿镇交界处的木兰湖畔,有人未经批准正在大规模毁山砍树,破坏天然生态林。二是6月11日,署名“旅美湖北同乡会”的发表一篇《海外华人呼吁湖北省政府立即中止大规模砍伐原生林》的文章,反映曼图公司是骗子公司,黄冈市把黄冈地区450万亩林地上的所有林木出卖给“曼图林业”,任其在10年左右分期砍伐完毕,曼图公司砍伐行动已经开始,许多地方被“剃头”式地砍伐一空。三是6月1日,在红安论坛网上网名“东流水”发表一篇《请饶了红安百姓,不要在红安发展速生林》的言论,同样反映红安县觅儿寺镇李家畈村与武汉市黄陂区塔儿镇交界处的木兰湖畔,有人未经批准正在大规模毁山砍树,破坏茂密天然生态林,一些山头天然树林已经完全被毁。6月11日,网名“东流水”的又在红安论坛网上发表了《5种理由不允许红安种速生林破坏生态》。四是6月8日,在新浪网上发表了一篇《惊天大骗局--国际皮包公司疯狂砍伐中国天然林 空前大劫难--地方政府官员竟然当头号政治任务》的文章,反映上级文件要求红安县觅儿寺镇村民将附近山上树木全部砍光,以极其低廉的价格卖给一家外资企业。
二、调查经过及事实
1、关于红安县觅儿寺镇李家畈村乱砍滥伐问题的调查
就网上反映的红安县觅儿寺镇李家畈村存在的乱砍滥伐问题,在红安县林业部门先后进行了多次调查的基础上,市、县林业联合调查组又于6月12日深入李家畈村进行全面调查,经查看现场,座谈村组干部,走访群众,
事实情况是:李家畈村李家湾组村民李仁平多年在外经商,积累了一定的资金,看着家乡近年来大部分人员外出务工,部分旱地及水田多年无人种植,若继续任其荒芜实在可惜,欲从农户手中租赁过来投资种植意杨,从事林业开发。这样不仅使土地资源得到了利用,同时也可以给大家带来点租金收益。经与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各农户协商,李仁平以13元/年亩的租金租用了500余亩,租期为20年,并于2008年3月19日签订了土地租赁协议。在种植意杨的时候,李仁平担心在李家湾组所租14.7亩土地与附近山林交界处一旦山林发火定会殃及意杨,于是经与拥有山林使用权的村民协商同意,在意杨地与山林接壤的地方开辟防火带。为节约费用,李仁平将整地、建防火带工程承包给黄遵祥实施,用地坎、修防火带时所砍树木抵整地费用。黄遵祥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采伐了地边与山林交界处的部分林木。整地完成后,李仁平在租赁土地上全部栽种上了意杨。通过红安县林业部门专业技术人员现场勘测,共无证采伐马尾松蓄积6.9立方米,均为非天然林。
2008年4月2日,红安县林政稽查队查获黄遵祥无证运输木材3.5立方米,已依法给予全部没收并处以500元罚款的林业行政处罚,同时将此林木滥伐案移交给觅儿寺镇林业管理站查处,2008年5月20日,红安县林业局对李仁平滥伐林木案依法作出罚款4800元的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经走访李家湾组组长及部分村民,他们一致认为:“李仁平是为大家办了一件大好事,大家是支持的,少数人告状是不怀好意的。”李家畈村支书董书记介绍,在网上发表文章的是该村李家湾组人李清平(此人现在深圳打工)。网上文章发表后,他曾打电话约见李清平,李说他告状的目的不是针对李仁平的,是要告政府支持企业破坏天然林发展速生林的行为,他们收购林地及林地上林木不是用于造纸制浆的,而是要从松树中提取一种物质。综上所述,曼图公司没有砍伐树木,而觅儿寺镇李家畈村李仁平虽然未经批准砍伐了树木,但不是大规模砍伐,砍伐的也不是天然林,网上反映的问题显然是张冠李戴,严重失实。
2、关于黄冈市引进香港曼图公司的目的和背景
香港曼图林业公司是由曼图资源有限公司联合嘉汉木业有限公司(加拿大多伦多股票上市公司)、国际投资银行根士丹利共同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的、从事森林资源投资、经营、管理的商业机构。金光集团撤出后,市委、市政府为了加快林浆纸一体化项目建设,组织市发改委、市林业局考察引进香港曼图公司落户黄冈从事纸浆原料林基地建设。其目的:一是引进曼图林业公司有利于加快我市速生丰产林、工业原料林基地建设,提高林业综合效益。我市是一个林业大市,全市林业用地面积1150万亩,占国土面积的44%,林地面积、森林资源分别占全省的十分之一。但由于树种结构单一、林地流转改革滞后,丰富的山林资源并没有转化为经济优势,林地产出率低,林业综合效率低,对农民增收贡献率低。2006年,全市林业生产总值12亿元,占农业总产值的8.6%,占国民生产总值的2.4%。引进曼图公司通过收购林地、更新改造低产林、推进林业产业化,有利于培育森林资源,提高林分质量,加快马尾松纯林改造步伐,有利于提高我市林业集约化经营水平,加速推进现代林业发展。二是引进曼图林业公司,有利于解决我市林业投资不足的问题,全面盘活林业资源。整合林业资源,发展林业产业化,需要大量投入,而目前国家项目投资有限,地方财力不足,严重制约了我市林业发展,引进曼图公司发展林业产业化,有利于解决我市林业建设资金投入不足的问题,增加农民收入,林农不仅可以从林地流转、出售林产品中增加收入,还可以从育苗、整地、造林、抚育、管理等林业生产环节中获得报酬;有利于进一步优化配置林业生产要素,充分释放林地、物种、劳动力等生产资料的巨大潜能,加快林业发展。三是引进曼图林业公司,有利于加快我市林纸一体化项目建设进程。林纸一体化项目的重点是资源问题,没有建立相配套原料林是不允许上纸浆项目的,依托曼图林业公司对资源进行有效整合,加速培育,有利于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做到既保证供应又良性发展;有利于为加快林纸提供资源支持;有利于健全和壮大林业产业体系,使森工成为富民强市的支柱产业。
3、关于曼图公司收购林地及采伐林木情况
2007年8月31日,市政府与香港曼图公司签署《黄冈市人民政府与香港曼图公司合作发展工业原料林基地项目协议书》后,香港曼图公司在我市注册曼图林业黄冈有限公司,开展林地收购业务。到目前,该公司已在我市红安、浠水等县市实际测量林地面积10万亩,签订合同收购面积2.62万亩,已支付林地租金、林木款、工作经费共363万元。因所收购的林地均未办理林权证,也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至今一棵树未砍。网上反映,曼图公司在觅儿寺镇李家畈村收购林地造成乱砍滥伐,其事实情况是:曼图公司在觅儿寺镇没有收购任何林地,更不存在造成乱砍滥伐的问题。
4、关于香港曼图林业公司的背景问题
就网上文章质疑香港曼图公司是骗子公司的问题,我们认为,曼图林业香港公司是什么背景的公司、资产负债状况如何,应由曼图林业香港公司负责解释。而我们合作的“曼图林业(黄冈)有限责任公司”,是经过工商部门注册的合法公司。在正式开展租赁工作之前,我们制定了一系列的租赁、定购、管护、造林、采伐、水土保持、生态保护等措施,并要求其在黄冈相关银行存足资金,以规避经济风险和破坏生态环境问题。
三、目前正在做的工作
6月16日,黄冈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就“曼图公司在黄冈大面积毁林”问题,在各大网站、论坛公布了给香港大公报的回复,对引导网民起了积极的作用。目前我们正积极与李清平联系,要求他就所发帖子涉及的内容,回红安当面核对情况,以更好地澄清事实。同时,我们也欢迎广大网友提供任何组织或个人在黄冈毁林、特别是天然林的线索。举报电话:黄冈市林业局 0713-8353445
黄冈市人民政府
2008年6月18日
关于网上散布“曼图林业黄冈毁林事件” 调查情况的公告
6月10日以来,境内外部分网站、论坛以“曼图公司在黄冈大面积毁林”为题,刊发署名为“李清平”、“旅美同乡会”、“东流水”的文章,批评黄冈置国家林业政策于不顾,牺牲林农利益,将450万亩上好林木低价卖给“骗子”曼图公司,任其肆意砍伐,引起了不明真相的网民热议。6月12日,香港大公报湖北记者站曾就相关问题致函黄冈市委。对此,黄冈市委、市政府十分重视,并责成黄冈市林业局迅速展开调查。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网上发布所谓“曼图林业黄冈毁林”言论情况
互联网上主要涉及的是四个内容:一是5月21日,在中华网论坛上署名“李清平”的发表一篇《请紧急制止湖北省红安县觅儿寺镇李家畈村大举破坏天然林》的文章,反映红安县觅儿寺镇李家畈村与武汉黄陂区塔儿镇交界处的木兰湖畔,有人未经批准正在大规模毁山砍树,破坏天然生态林。二是6月11日,署名“旅美湖北同乡会”的发表一篇《海外华人呼吁湖北省政府立即中止大规模砍伐原生林》的文章,反映曼图公司是骗子公司,黄冈市把黄冈地区450万亩林地上的所有林木出卖给“曼图林业”,任其在10年左右分期砍伐完毕,曼图公司砍伐行动已经开始,许多地方被“剃头”式地砍伐一空。三是6月1日,在红安论坛网上网名“东流水”发表一篇《请饶了红安百姓,不要在红安发展速生林》的言论,同样反映红安县觅儿寺镇李家畈村与武汉市黄陂区塔儿镇交界处的木兰湖畔,有人未经批准正在大规模毁山砍树,破坏茂密天然生态林,一些山头天然树林已经完全被毁。6月11日,网名“东流水”的又在红安论坛网上发表了《5种理由不允许红安种速生林破坏生态》。四是6月8日,在新浪网上发表了一篇《惊天大骗局--国际皮包公司疯狂砍伐中国天然林 空前大劫难--地方政府官员竟然当头号政治任务》的文章,反映上级文件要求红安县觅儿寺镇村民将附近山上树木全部砍光,以极其低廉的价格卖给一家外资企业。
二、调查经过及事实
1、关于红安县觅儿寺镇李家畈村乱砍滥伐问题的调查
就网上反映的红安县觅儿寺镇李家畈村存在的乱砍滥伐问题,在红安县林业部门先后进行了多次调查的基础上,市、县林业联合调查组又于6月12日深入李家畈村进行全面调查,经查看现场,座谈村组干部,走访群众,
事实情况是:李家畈村李家湾组村民李仁平多年在外经商,积累了一定的资金,看着家乡近年来大部分人员外出务工,部分旱地及水田多年无人种植,若继续任其荒芜实在可惜,欲从农户手中租赁过来投资种植意杨,从事林业开发。这样不仅使土地资源得到了利用,同时也可以给大家带来点租金收益。经与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各农户协商,李仁平以13元/年亩的租金租用了500余亩,租期为20年,并于2008年3月19日签订了土地租赁协议。在种植意杨的时候,李仁平担心在李家湾组所租14.7亩土地与附近山林交界处一旦山林发火定会殃及意杨,于是经与拥有山林使用权的村民协商同意,在意杨地与山林接壤的地方开辟防火带。为节约费用,李仁平将整地、建防火带工程承包给黄遵祥实施,用地坎、修防火带时所砍树木抵整地费用。黄遵祥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采伐了地边与山林交界处的部分林木。整地完成后,李仁平在租赁土地上全部栽种上了意杨。通过红安县林业部门专业技术人员现场勘测,共无证采伐马尾松蓄积6.9立方米,均为非天然林。
2008年4月2日,红安县林政稽查队查获黄遵祥无证运输木材3.5立方米,已依法给予全部没收并处以500元罚款的林业行政处罚,同时将此林木滥伐案移交给觅儿寺镇林业管理站查处,2008年5月20日,红安县林业局对李仁平滥伐林木案依法作出罚款4800元的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经走访李家湾组组长及部分村民,他们一致认为:“李仁平是为大家办了一件大好事,大家是支持的,少数人告状是不怀好意的。”李家畈村支书董书记介绍,在网上发表文章的是该村李家湾组人李清平(此人现在深圳打工)。网上文章发表后,他曾打电话约见李清平,李说他告状的目的不是针对李仁平的,是要告政府支持企业破坏天然林发展速生林的行为,他们收购林地及林地上林木不是用于造纸制浆的,而是要从松树中提取一种物质。综上所述,曼图公司没有砍伐树木,而觅儿寺镇李家畈村李仁平虽然未经批准砍伐了树木,但不是大规模砍伐,砍伐的也不是天然林,网上反映的问题显然是张冠李戴,严重失实。
2、关于黄冈市引进香港曼图公司的目的和背景
香港曼图林业公司是由曼图资源有限公司联合嘉汉木业有限公司(加拿大多伦多股票上市公司)、国际投资银行根士丹利共同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的、从事森林资源投资、经营、管理的商业机构。金光集团撤出后,市委、市政府为了加快林浆纸一体化项目建设,组织市发改委、市林业局考察引进香港曼图公司落户黄冈从事纸浆原料林基地建设。其目的:一是引进曼图林业公司有利于加快我市速生丰产林、工业原料林基地建设,提高林业综合效益。我市是一个林业大市,全市林业用地面积1150万亩,占国土面积的44%,林地面积、森林资源分别占全省的十分之一。但由于树种结构单一、林地流转改革滞后,丰富的山林资源并没有转化为经济优势,林地产出率低,林业综合效率低,对农民增收贡献率低。2006年,全市林业生产总值12亿元,占农业总产值的8.6%,占国民生产总值的2.4%。引进曼图公司通过收购林地、更新改造低产林、推进林业产业化,有利于培育森林资源,提高林分质量,加快马尾松纯林改造步伐,有利于提高我市林业集约化经营水平,加速推进现代林业发展。二是引进曼图林业公司,有利于解决我市林业投资不足的问题,全面盘活林业资源。整合林业资源,发展林业产业化,需要大量投入,而目前国家项目投资有限,地方财力不足,严重制约了我市林业发展,引进曼图公司发展林业产业化,有利于解决我市林业建设资金投入不足的问题,增加农民收入,林农不仅可以从林地流转、出售林产品中增加收入,还可以从育苗、整地、造林、抚育、管理等林业生产环节中获得报酬;有利于进一步优化配置林业生产要素,充分释放林地、物种、劳动力等生产资料的巨大潜能,加快林业发展。三是引进曼图林业公司,有利于加快我市林纸一体化项目建设进程。林纸一体化项目的重点是资源问题,没有建立相配套原料林是不允许上纸浆项目的,依托曼图林业公司对资源进行有效整合,加速培育,有利于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做到既保证供应又良性发展;有利于为加快林纸提供资源支持;有利于健全和壮大林业产业体系,使森工成为富民强市的支柱产业。
3、关于曼图公司收购林地及采伐林木情况
2007年8月31日,市政府与香港曼图公司签署《黄冈市人民政府与香港曼图公司合作发展工业原料林基地项目协议书》后,香港曼图公司在我市注册曼图林业黄冈有限公司,开展林地收购业务。到目前,该公司已在我市红安、浠水等县市实际测量林地面积10万亩,签订合同收购面积2.62万亩,已支付林地租金、林木款、工作经费共363万元。因所收购的林地均未办理林权证,也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至今一棵树未砍。网上反映,曼图公司在觅儿寺镇李家畈村收购林地造成乱砍滥伐,其事实情况是:曼图公司在觅儿寺镇没有收购任何林地,更不存在造成乱砍滥伐的问题。
4、关于香港曼图林业公司的背景问题
就网上文章质疑香港曼图公司是骗子公司的问题,我们认为,曼图林业香港公司是什么背景的公司、资产负债状况如何,应由曼图林业香港公司负责解释。而我们合作的“曼图林业(黄冈)有限责任公司”,是经过工商部门注册的合法公司。在正式开展租赁工作之前,我们制定了一系列的租赁、定购、管护、造林、采伐、水土保持、生态保护等措施,并要求其在黄冈相关银行存足资金,以规避经济风险和破坏生态环境问题。
三、目前正在做的工作
6月16日,黄冈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就“曼图公司在黄冈大面积毁林”问题,在各大网站、论坛公布了给香港大公报的回复,对引导网民起了积极的作用。目前我们正积极与李清平联系,要求他就所发帖子涉及的内容,回红安当面核对情况,以更好地澄清事实。同时,我们也欢迎广大网友提供任何组织或个人在黄冈毁林、特别是天然林的线索。举报电话:黄冈市林业局 0713-8353445
黄冈市人民政府
2008年6月18日
相关报道:(2007) 市政府与香港曼图集团公司签订了合作发展450万亩工业原料林基地协议书
http://www.hg.gov.cn/news1/news1/2008126/2008126134338.htm
市发改委无偿争取项目资金亮点回眸
2007年12月23日,武汉铁路局局长和党委书记专程到黄冈,与市委、市政府共同商议黄州火车站改扩建方案,总投资1.66亿元。这是市发改委秉承“内强素质、外树形象、上争项目、下察实情”工作思路,坚持谋大事、干实事,发展改革工作亮点频出的一个侧影。2007年,市发改委利用国家产业政策为我市无偿争取项目、资金5.793亿元。
亮点之一:重大项目的前期工作实现新突破。市发改委坚持一个项目一个专班,着力推进重大项目前期工作。一是林纸一体化项目前期工作取得重大突破。市发改委先后与湖南泰格、中冶集团等公司进行了广泛联系,达成了投资意向。此外,他们还引进了香港曼图集团有限公司进行林业资源开发,支撑林纸一体化。目前,市政府与香港曼图集团公司签订了合作发展450万亩工业原料林基地协议书。二是启动了黄冈火电厂项目前期工作。市发改委积极与中电国际衔接和沟通,市政府与中电国际签订了《关于共同推进黄冈电力开发与建设意向书》。中电国际承诺,把黄冈建设成为其在湖北的电源基地,总规模达640万千瓦;“一司两厂”、“五统两分”得到中电国际高层的认可,大别山电厂二期仍是分税;中电国际明确表示,在大别山电厂一期工程完工后,加快二期工程建设,接着上黄冈电厂项目,并承诺了593万元的前期费用。目前,项目防洪论证、项目申请报告书的编制均已启动。三是争取国家发改委及时核准了连江支堤项目。市发改委努力争取省发改委的大力支持,积极与国家发改委衔接和沟通,抢在世行贷款关账前,争取国家发改委批复了该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为申请世行贷款建设资金创造了极为有利的条件;同时,通过积极做工作,省政府同意配套1.17亿元,这是迄为止全省市州连江支堤项目唯一由省级直接配套资金的工程。四是推进了黄州火车站升级改造前期工作。市发改委抓住铁道部对京九铁路进行电气化改造的机遇,积极争取了红安火车站改造工程和黄州火车站改造升级项目。目前,武汉铁路局委托武汉中铁勘察设计院完成了黄州火车站改扩建工程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通过了评审。
亮点之二:争取政策性项目资金取得新成绩。2007年,市发改委紧紧盯住国家投资动向,积极跑省进京,抓紧衔接沟通,组织重点攻关,争取国家和省政策性项目资金取得较大成果。共争取国家和省发改委下达我市项目资金57930.2万元,超额完成了与市政府签订的3.6亿元的责任目标,比2006年多争取15430.7万元。其中,农业项目93个(不含连江支堤项目),资金28701.5万元;工业和高技术项目27个,资金1840万元;交通项目资金10233万元;社会发展项目59个,资金5203.5万元;以工代赈项目资金4184万元;公检法司设施建设项目7个,资金882.7万元;城镇基础设施项目67个,资金6200.5万元;外经财贸项目11个,资金465万元;开发区基础设施补助资金100万元;能源项目2个,资金20万元;服务业引导资金项目3个,资金100万元。
亮点之三:固定资产投资再上新台阶。市发改委始终坚持把推进固定资产投资工作作为加快黄冈发展的重要举措来抓,全市固定资产投资持续快速增长。2007年,完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突破200亿元,达到258.5亿元,同比增长34%,高于2006年增幅5个百分点,城镇以上固定资产投资增幅居全省第一。
亮点之四:服务招商引资项目再作新贡献。“主动、及时、便捷、免费”为招商引资项目办理审批、核准、备案和免税确认书等手续。一是稳健项目。稳健全棉水刺无纺布项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没有其适应条款。市发改委积极争取国家和省发改委的大力支持,将全棉水刺无纺布生产确认为国家相关政策鼓励类项目。从而使该公司2007年进口的1600万美元设备和购置的1400万美元国产设备均办理了免(退)税确认书;该项目落户黄冈以来,市发改委己经为其办理了3次免退税确认书,累计可免退税近1亿元。二是伊利乳业项目。该项目进口设备达3875万美元,须到国家发改委办理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市发改委在最短的时间里争取省发改委向国家发改委报送了文件,并请省发改委领导亲自到国家发改委规划司做工作,帮助企业在最短时间争取了该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此举为该项目进口设备可免税900多万美元。三是天然气项目。为加快推进我市天然气项目建设,确保气源供应,市发改委积极争取省发改委的支持,从现有通气管道争取到用气计划1.5万立方米,从2007年10月份起,忠武线由原日供1.5万立方米增加到日供应3万立方米。同时,为确保后续气源计划,一方面积极参与和配合做好“川气东送”和“西气东输二线”前期工作,又积极争取气源分配计划。省政府在“川气东送”气源预安排方案中安排我市3000—4000万立方米;与中石油天然气公司签订了《西气东输二线天然气买卖与输送框架协议》,工程建成后,每年将供应黄冈天然气1.4亿立方米。到2015年,我市共有2亿立方米的天然气用气计划,从而保证了全市不断增长的天然气需求。此外,市发改委还积极为稳健等10个招商引资企业争取棉花配额12600吨,比2006年多争取3900吨。(罗玉蓉、曹小东)
市发改委无偿争取项目资金亮点回眸
2007年12月23日,武汉铁路局局长和党委书记专程到黄冈,与市委、市政府共同商议黄州火车站改扩建方案,总投资1.66亿元。这是市发改委秉承“内强素质、外树形象、上争项目、下察实情”工作思路,坚持谋大事、干实事,发展改革工作亮点频出的一个侧影。2007年,市发改委利用国家产业政策为我市无偿争取项目、资金5.793亿元。
亮点之一:重大项目的前期工作实现新突破。市发改委坚持一个项目一个专班,着力推进重大项目前期工作。一是林纸一体化项目前期工作取得重大突破。市发改委先后与湖南泰格、中冶集团等公司进行了广泛联系,达成了投资意向。此外,他们还引进了香港曼图集团有限公司进行林业资源开发,支撑林纸一体化。目前,市政府与香港曼图集团公司签订了合作发展450万亩工业原料林基地协议书。二是启动了黄冈火电厂项目前期工作。市发改委积极与中电国际衔接和沟通,市政府与中电国际签订了《关于共同推进黄冈电力开发与建设意向书》。中电国际承诺,把黄冈建设成为其在湖北的电源基地,总规模达640万千瓦;“一司两厂”、“五统两分”得到中电国际高层的认可,大别山电厂二期仍是分税;中电国际明确表示,在大别山电厂一期工程完工后,加快二期工程建设,接着上黄冈电厂项目,并承诺了593万元的前期费用。目前,项目防洪论证、项目申请报告书的编制均已启动。三是争取国家发改委及时核准了连江支堤项目。市发改委努力争取省发改委的大力支持,积极与国家发改委衔接和沟通,抢在世行贷款关账前,争取国家发改委批复了该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为申请世行贷款建设资金创造了极为有利的条件;同时,通过积极做工作,省政府同意配套1.17亿元,这是迄为止全省市州连江支堤项目唯一由省级直接配套资金的工程。四是推进了黄州火车站升级改造前期工作。市发改委抓住铁道部对京九铁路进行电气化改造的机遇,积极争取了红安火车站改造工程和黄州火车站改造升级项目。目前,武汉铁路局委托武汉中铁勘察设计院完成了黄州火车站改扩建工程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通过了评审。
亮点之二:争取政策性项目资金取得新成绩。2007年,市发改委紧紧盯住国家投资动向,积极跑省进京,抓紧衔接沟通,组织重点攻关,争取国家和省政策性项目资金取得较大成果。共争取国家和省发改委下达我市项目资金57930.2万元,超额完成了与市政府签订的3.6亿元的责任目标,比2006年多争取15430.7万元。其中,农业项目93个(不含连江支堤项目),资金28701.5万元;工业和高技术项目27个,资金1840万元;交通项目资金10233万元;社会发展项目59个,资金5203.5万元;以工代赈项目资金4184万元;公检法司设施建设项目7个,资金882.7万元;城镇基础设施项目67个,资金6200.5万元;外经财贸项目11个,资金465万元;开发区基础设施补助资金100万元;能源项目2个,资金20万元;服务业引导资金项目3个,资金100万元。
亮点之三:固定资产投资再上新台阶。市发改委始终坚持把推进固定资产投资工作作为加快黄冈发展的重要举措来抓,全市固定资产投资持续快速增长。2007年,完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突破200亿元,达到258.5亿元,同比增长34%,高于2006年增幅5个百分点,城镇以上固定资产投资增幅居全省第一。
亮点之四:服务招商引资项目再作新贡献。“主动、及时、便捷、免费”为招商引资项目办理审批、核准、备案和免税确认书等手续。一是稳健项目。稳健全棉水刺无纺布项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没有其适应条款。市发改委积极争取国家和省发改委的大力支持,将全棉水刺无纺布生产确认为国家相关政策鼓励类项目。从而使该公司2007年进口的1600万美元设备和购置的1400万美元国产设备均办理了免(退)税确认书;该项目落户黄冈以来,市发改委己经为其办理了3次免退税确认书,累计可免退税近1亿元。二是伊利乳业项目。该项目进口设备达3875万美元,须到国家发改委办理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市发改委在最短的时间里争取省发改委向国家发改委报送了文件,并请省发改委领导亲自到国家发改委规划司做工作,帮助企业在最短时间争取了该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此举为该项目进口设备可免税900多万美元。三是天然气项目。为加快推进我市天然气项目建设,确保气源供应,市发改委积极争取省发改委的支持,从现有通气管道争取到用气计划1.5万立方米,从2007年10月份起,忠武线由原日供1.5万立方米增加到日供应3万立方米。同时,为确保后续气源计划,一方面积极参与和配合做好“川气东送”和“西气东输二线”前期工作,又积极争取气源分配计划。省政府在“川气东送”气源预安排方案中安排我市3000—4000万立方米;与中石油天然气公司签订了《西气东输二线天然气买卖与输送框架协议》,工程建成后,每年将供应黄冈天然气1.4亿立方米。到2015年,我市共有2亿立方米的天然气用气计划,从而保证了全市不断增长的天然气需求。此外,市发改委还积极为稳健等10个招商引资企业争取棉花配额12600吨,比2006年多争取3900吨。(罗玉蓉、曹小东)
相关报道:(2007) 团风县副县长与各乡镇分管领导签订了《团风县支持曼图黄冈林业公司收购林地工作责任状》
http://www.hbcz.gov.cn/421121/lm0/lm04/2007-11-12-113049.shtml
我县召开安排部署森林防火和林权制度改革工作会议 11-03
10月26日,我县召开安排部署森林防火和林权制度改革工作会议。县委副书记郑洪林、副县长傅明山出席了会议,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全体成员参加了会议。 郑洪林同志在会上指出,从11月1日起我县进入了重点森林防火期,各乡镇负责人要认清森林防火工作的形势,加强森林防火宣传教育;要在各个林区道路旁、入山口设置各种不同类型的宣传标语、警示牌,时时提醒过路人员注意防火;要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充实扑救指挥组织力量,落实包保责任制和带班、值班、报告制度,确保今冬明春森林防火工作的全面胜利。 会上,傅明山同志还与各乡镇分管领导签订了《团风县支持曼图黄冈林业公司收购林地工作责任状》和《团风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责任状》。
我县召开安排部署森林防火和林权制度改革工作会议 11-03
10月26日,我县召开安排部署森林防火和林权制度改革工作会议。县委副书记郑洪林、副县长傅明山出席了会议,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全体成员参加了会议。 郑洪林同志在会上指出,从11月1日起我县进入了重点森林防火期,各乡镇负责人要认清森林防火工作的形势,加强森林防火宣传教育;要在各个林区道路旁、入山口设置各种不同类型的宣传标语、警示牌,时时提醒过路人员注意防火;要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充实扑救指挥组织力量,落实包保责任制和带班、值班、报告制度,确保今冬明春森林防火工作的全面胜利。 会上,傅明山同志还与各乡镇分管领导签订了《团风县支持曼图黄冈林业公司收购林地工作责任状》和《团风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责任状》。
Monday, June 16, 2008
网友供照:毁林现场
(以上来自http://military.club.china.com/data/thread/1011/2078/00/23/1_1.html)
(以下来自http://blog.dwnews.com/?p=38368 )
June 11th, 2008
毁林现场之三。这些杨树苗,就是他们伐后植树的“成果”。
毁林现场之二
毁林现场之一
尚未破坏的天然林
前车之鉴:(转)安徽各地方政府在曼图林业收购林权中扮演的角色
http://www.aqly.gov.cn/showNews.asp?id=593
市区传递——桐城市纸浆林基地建设进展迅速
发布时间:2006-4-18
桐城市纸浆林基地建设进展迅速
——截止3月10日该市已有老梅、陶冲、大关、吕亭、双港5个乡镇同安庆曼图公司签订收购合同18064.3亩
桐城市委、市政府积极贯彻安庆市动员会精神,高度重视纸浆林基地建设,多次召开乡镇长、办事处主任会议,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纸浆林基地建设作为推进新农村建设,促进农业增收的重要举措,大造舆论声势,层层分解任务,抓紧抓好落实,确保完成安庆市下达的任务。截止3月10日,全市首批17个有任务的乡镇已有老梅、陶冲、大关、吕亭、双港5个乡镇与曼图公司签订林权收购合同18064.3亩;另有新渡、高桥、挂车河等乡镇已完成勘察林地19100亩,近期将签约;其他乡镇正在抓紧林地勘测,做好签约前的准备,可望在3月底完成首批5万亩收购任务。
该市的主要做法:一是强化领导。全市成立了卓晓静市长为指挥长,副书记、副市长李晨,副市长朱翯和市林业局长任副指挥长的基地建设指挥部,各乡镇相应成立了指挥部和一整套工作班子。市林业局组建了4个工作组,负责联络、指导、督查、办证等工作。市长和分管市长,哪里有困难和阻力,就随时到哪里现场办公,及时化解矛盾;二是强化宣传。市委宣传部组织市“一报两台”广泛宣传基地建设的重要意义、建设动态和典型经验,把舆论宣传作为第一道工序,贯穿于整个收购工作的始终。市林业局编写了基地建设情况简介印发各地;三是强化责任。该市把纸浆林基地建设作为衡量各级干部工作能力的具体体现,将任务完成的质量和进度纳入年度考核。确定各级行政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在具体工作中实行“包宣传发动,包任务分解落实,包检查督促和发证”的三包责任制;四是强化措施。各地按照先易后难,重点突破,稳步推进的工作方法,围绕任务目标,摸清家底,选择林地,落实任务,并制定了完成任务的时间表,实行签约倒计时。同时,以“四个优先”为突破口,加快了基地建设的步伐。即:干部群众基础较好的乡镇优先开展;原料林资源比较丰富的区域优先开展;有集体林场的乡镇优先开展;有意向转让的乡镇优先开展。
该市由于工作扎实,措施得当,夯实了全面完成首批5万亩任务的基础。
桐城市林业局 倪延祥
http://lvse08.blog.sohu.com/91203415.html#comment
在安庆先是由市政府牵头,每母26元到30元不等,后引进慢图林业,市委市政府利用官帽牵制县乡村干部,于是在政府主导下,由慢图蹲台的丑剧拉开了序幕,于是在百姓几乎不知情的情况下,慢图完成了30万亩安庆市指将林基地任务,同时,开辟池州,宣城战场,接着转战江西,福建,再次挥师湖北接下来。。。。。。。。?其实真正策划的是政府,是地方政府首要,谋政的大旗下的某位!是安庆要建立纸浆厂是国家发改委说建厂要基地,且要50万亩是在2004年春季开始.
http://fengyongfeng1108.blog.sohu.com/90845325.html#comment
就我的初步了解,在安徽还是没有砍多少树的,虽说他们做了政府公关,拿到了采伐指标,但是安庆市政府把这个指标分解到下辖县市,然后各县市相互推托,不愿砍伐,最后使他们的指标浪费了,所以在安徽他们没有获得多少的好处,这可能也与安徽这几年政府老是出问题,政府怕了,所以不敢让他们砍,才有这么好的结果的。在湖北,我想他们可能会砍的.
市区传递——桐城市纸浆林基地建设进展迅速
发布时间:2006-4-18
桐城市纸浆林基地建设进展迅速
——截止3月10日该市已有老梅、陶冲、大关、吕亭、双港5个乡镇同安庆曼图公司签订收购合同18064.3亩
桐城市委、市政府积极贯彻安庆市动员会精神,高度重视纸浆林基地建设,多次召开乡镇长、办事处主任会议,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纸浆林基地建设作为推进新农村建设,促进农业增收的重要举措,大造舆论声势,层层分解任务,抓紧抓好落实,确保完成安庆市下达的任务。截止3月10日,全市首批17个有任务的乡镇已有老梅、陶冲、大关、吕亭、双港5个乡镇与曼图公司签订林权收购合同18064.3亩;另有新渡、高桥、挂车河等乡镇已完成勘察林地19100亩,近期将签约;其他乡镇正在抓紧林地勘测,做好签约前的准备,可望在3月底完成首批5万亩收购任务。
该市的主要做法:一是强化领导。全市成立了卓晓静市长为指挥长,副书记、副市长李晨,副市长朱翯和市林业局长任副指挥长的基地建设指挥部,各乡镇相应成立了指挥部和一整套工作班子。市林业局组建了4个工作组,负责联络、指导、督查、办证等工作。市长和分管市长,哪里有困难和阻力,就随时到哪里现场办公,及时化解矛盾;二是强化宣传。市委宣传部组织市“一报两台”广泛宣传基地建设的重要意义、建设动态和典型经验,把舆论宣传作为第一道工序,贯穿于整个收购工作的始终。市林业局编写了基地建设情况简介印发各地;三是强化责任。该市把纸浆林基地建设作为衡量各级干部工作能力的具体体现,将任务完成的质量和进度纳入年度考核。确定各级行政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在具体工作中实行“包宣传发动,包任务分解落实,包检查督促和发证”的三包责任制;四是强化措施。各地按照先易后难,重点突破,稳步推进的工作方法,围绕任务目标,摸清家底,选择林地,落实任务,并制定了完成任务的时间表,实行签约倒计时。同时,以“四个优先”为突破口,加快了基地建设的步伐。即:干部群众基础较好的乡镇优先开展;原料林资源比较丰富的区域优先开展;有集体林场的乡镇优先开展;有意向转让的乡镇优先开展。
该市由于工作扎实,措施得当,夯实了全面完成首批5万亩任务的基础。
桐城市林业局 倪延祥
http://lvse08.blog.sohu.com/91203415.html#comment
在安庆先是由市政府牵头,每母26元到30元不等,后引进慢图林业,市委市政府利用官帽牵制县乡村干部,于是在政府主导下,由慢图蹲台的丑剧拉开了序幕,于是在百姓几乎不知情的情况下,慢图完成了30万亩安庆市指将林基地任务,同时,开辟池州,宣城战场,接着转战江西,福建,再次挥师湖北接下来。。。。。。。。?其实真正策划的是政府,是地方政府首要,谋政的大旗下的某位!是安庆要建立纸浆厂是国家发改委说建厂要基地,且要50万亩是在2004年春季开始.
http://fengyongfeng1108.blog.sohu.com/90845325.html#comment
就我的初步了解,在安徽还是没有砍多少树的,虽说他们做了政府公关,拿到了采伐指标,但是安庆市政府把这个指标分解到下辖县市,然后各县市相互推托,不愿砍伐,最后使他们的指标浪费了,所以在安徽他们没有获得多少的好处,这可能也与安徽这几年政府老是出问题,政府怕了,所以不敢让他们砍,才有这么好的结果的。在湖北,我想他们可能会砍的.
【原创翻译】英文相关报道:(2006) 曼图林业安徽收购合同审计后大多被取消,境外投资者担忧曼图偿债能力
Euromoney 杂志, 2006年5月,原文作者 Chris Leahy
标题: 高收益债券:无林也无木
重点: 投资于中国的林业公司购地未达标
至今曼图林业融资(Mandra Forestry Finance, MFF)在中国的树上还没长出什么钱来。摩根士丹利替新公司MFF发行的高收益债券的承购者们躁动不安。该项1.95亿美元的高收益债券于2005年5月按面值发行,现在每张债券只值面值的85%。
标准普尔的信用分析师Mary Ellen Olson认为,债券贬值的原因是曼图在中国安徽未能如期收购林地,导致曼图落后于其原商业计划9个月。这使得标准普尔在3月份对它原本评给曼图的B级信用发出负面展望。
Mary Ellen Olson 说:“很明显,我们担心他们的还债能力。他们在第一个付息日前的6个月将会感到压力。那时我们将进行更详细的审查。”
第一次从非代管帐户中付息将是在2007年5月15日。届时,该公司的业绩还必须符合一定的原定计划,包括最低收购面积140000公顷。根据标准普尔,截至3月31日, 曼图只收购了17231公顷。标准普尔现在怀疑曼图的现金流是否会增加到足以支付利息。
Olson说:“我们已经直接问询曼图管理层,问他们有否违反任何原定计划。他们的答案是'否'”。
MFF是曼图林业控股(MFH)的融资部门。 MFH由张颂义设立。张是一位中国企业家,曾是摩根士丹利的一个主任经理。张现仍是摩根士丹利香港分部的一个咨询经理。他控制MFH的75%。
MFH融资费用:摩根士丹利占10%的MFF股权。 它是MFH唯一的融资代表,以此收取融资额3%的手续费,另加1000万美元的金融服务费。后者以MFF10%的股份支付。摩根士丹利没有投资于发行的债券。
根据标准普尔,张先前与安徽省的政府单位协议谈判收购林业资产。投资者都为收购未达标而感到困惑,尤其是考虑到张的关系网。
一位对冲基金经理评论道:“百分之九十以上的购买林权的协议落空了。没有人会期望百分之一百的成功。50%的失败率我还会有所准备,但完全落空也太离谱了”。
MFH归咎于先前由嘉汉林业(Sino-Forest)委任的管理人员。他们如今已被替换。在一次内部审计后,大多数签署的购地初步合约被取消。张说,在新的管理层掌控下,该公司通过另一地方政府的紧密配合,已购得超过50000公顷的土地。 他仍然有信心。他说:“我们严格按照与投资者的原定计划进行收购。 我对如期达成目标文件中制定的140000公顷的收购任务有信心。我会尽快达标。”
为消除投资者的疑惑,该公司和摩根士丹利最近举行了一次实地考察。现在他们声称,投资者对新的业务计划下的进展感到满意。但是,并非所有投资者都感到满意。参与考察的一家机构投资者声称:“不错,他们在收购。但他们没有提供关于林地质量的资料,还拒绝让投资者任命我们自己的独立估值者。”
“这是不正确的”,张说,“我们购入的林地必须满足债券文件中指定的严格标准。独立顾问jaakko poyry咨询公司已证实,购入的林地都满足这些标准。”
政府支持:张说政府支持完全是由经济上的考虑驱动。他强烈驳斥任何有关不法行为的指控。 “主要官员都表示支持,”他说,“如果当地农民不支持,我们也没有兴趣在哪里购地。这些地方都很广阔。如果农民选择阻止你种植,你就无能为力。”
张坚持认为,所有投资者将收回债券全部利息和本金,虽然他也承认,拖延将影响MFH公司的股权价值,也许损失会高达30%。而这会减少投资者的整体回报,因为发行时债券还附带MFH公司的认股权。
在此期间,投资者可以除了发牢骚,没什么别的选择。曼图的债券交易量极小,很难找一个市场价格。尽管曼图公司可能实现承诺,它与投资者的摩擦表明,这类复杂脆弱的新公司融资交易更适合私募市场。摩根士丹利的一个竞争对手似乎是这么认为。一家美国的银行的债务部门主管说:“最近的一些摩根士丹利[高收益债券]交易很大胆。这类交易,我们会用结构性贷款来做,而且我们银行承担一部分贷款。” 摩根士丹利做了大量工作推动亚洲高收益债券发行。曼图融资的交易,擦边球似乎打得很薄。
摩根士丹利官员拒绝发表评论。
---------------------------------------------
Euromoney
May 2006
High-yield debt: Missing the wood and the trees
BYLINE: Chris Leahy
SECTION: DEBT
LENGTH: 842 words
HIGHLIGHT: China-focused forestry company falls behind in land acquisition.
There's little money, yet, growing on MFF's trees in China Investors in a Morgan Stanley-sponsored high-yield issue for start-up Mandra Forestry Finance (MFF) are restive. A $195 million issue of high-yield notes in May 2005 at par has slid to 85c on the dollar since issue last May.
Behind the drop is the delay in the acquisition of plantation lands in China's Anhui province that has set back the company's business plan by some nine months, according to Standard and Poor's credit analyst Mary Ellen Olson, prompting S&P in March to issue a negative outlook on its initial B rating.
"We're obviously concerned about their ability to repay the bonds," says Olson. "They'll start to feel the heat about six months before the first [interest] payment and we'll be taking a much closer look at them then."
The first interest payment on the notes not covered by an escrow account is due on May 15 2007, at which point the company must also meet certain covenants, including minimum acquired acreage of 140,000 hectares. According to S&P, as at March 31, Mandra had acquired just 17,231 hectares. S&P is now doubtful whether MFF's cashflow can increase enough to make interest payments.
"We've asked management directly if they're in violation of any covenants," says Olson, "their answer was 'no'."
MFF is the financing arm of Mandra Forestry Holdings (MFH) a company established by Zhang Song-yi, a Chinese entrepreneur and formerly a managing director of Morgan Stanley. Zhang remains an advisory director of Morgan Stanley, Hong Kong. He controls 75% of MFH.
Fees
Morgan Stanley owns the remaining 10% of MFF and was the sole sponsor, earning a 3% fund-raising fee and a corporate finance fee of $10 million. The latter fee was exchanged for a 10% stake in MFF. Morgan Stanley did not invest in the notes.
According to S&P, Zhang negotiated the acquisition of forestry assets with government in Anhui province, China. Investors are puzzled by the failure to meet acquisition targets, particularly given Zhang's relationships.
"More than 90% of commitments to purchase forestry rights have failed," says a hedge fund manager. "No one expects 100% success, I'd be prepared for 50%, but not wholesale failure."
MFH blames initial management appointed by Sino-Forest, which has now been replaced. Following an internal audit, most signed preliminary contracts for land were cancelled. Zhang says the company has acquired more than 50,000 hectares of land in the two months since new management took over and started to work closely with another local government. He remains confident. "We're trading strictly within our covenants," he says, "and I'm very comfortable with the 140,000 target outlined in the document. I'd like to get to that as soon as possible."
Sensitive to investor concerns, the company and Morgan Stanley recently held a site visit. Now they claim investors are comfortable with progress made on the new business plan. But not all are satisfied. "They've been making acquisitions, that's good," says one institution that attended the presentation, "but there's been no information on the quality of the land and they refused to allow investors to appoint our own independent assessor."
That is not true, Zhang says. "The plantations we're buying have to meet strict criteria in the bond documents," he says. "Independent consultant Jaakko Poyry Consulting has confirmed they are all within those parameters."
Supportive
Zhang says the government's incentive is driven solely by economic considerations. He vehemently rebuts any suggestion of wrongdoing. "The key officials are all supportive,” he says, "and we have no interest in taking over land where the farmers are not supportive. These are vast areas. If farmers choose to stop you planting, there's not much you can do."
Zhang insists that all investors will remain whole on interest and principal, although he admits that the delays will affect MFH's equity value, perhaps by as much as 30%. That in turn will reduce investors' overall return, since the notes were issued with warrants in MFH.
Meantime, there is little investors can do but grumble. The notes hardly trade and finding a price is difficult.
Although the company might yet make good on its promise, the difficulties with investors suggest that such an intricate start-up transaction is better suited to the private market. One competitor seems to think so. "Some of the recent Morgan Stanley [high-yield] deals have been bold," says the debt head of one US bank. "It's the type of deal that we'd have done as a structured loan and we usually participate as a lender."
Morgan Stanley has done much to push Asian high-yield debt. The Mandra deal seems to sit at the very edge of its envelope.
Morgan Stanley officials declined to comment.
标题: 高收益债券:无林也无木
重点: 投资于中国的林业公司购地未达标
至今曼图林业融资(Mandra Forestry Finance, MFF)在中国的树上还没长出什么钱来。摩根士丹利替新公司MFF发行的高收益债券的承购者们躁动不安。该项1.95亿美元的高收益债券于2005年5月按面值发行,现在每张债券只值面值的85%。
标准普尔的信用分析师Mary Ellen Olson认为,债券贬值的原因是曼图在中国安徽未能如期收购林地,导致曼图落后于其原商业计划9个月。这使得标准普尔在3月份对它原本评给曼图的B级信用发出负面展望。
Mary Ellen Olson 说:“很明显,我们担心他们的还债能力。他们在第一个付息日前的6个月将会感到压力。那时我们将进行更详细的审查。”
第一次从非代管帐户中付息将是在2007年5月15日。届时,该公司的业绩还必须符合一定的原定计划,包括最低收购面积140000公顷。根据标准普尔,截至3月31日, 曼图只收购了17231公顷。标准普尔现在怀疑曼图的现金流是否会增加到足以支付利息。
Olson说:“我们已经直接问询曼图管理层,问他们有否违反任何原定计划。他们的答案是'否'”。
MFF是曼图林业控股(MFH)的融资部门。 MFH由张颂义设立。张是一位中国企业家,曾是摩根士丹利的一个主任经理。张现仍是摩根士丹利香港分部的一个咨询经理。他控制MFH的75%。
MFH融资费用:摩根士丹利占10%的MFF股权。 它是MFH唯一的融资代表,以此收取融资额3%的手续费,另加1000万美元的金融服务费。后者以MFF10%的股份支付。摩根士丹利没有投资于发行的债券。
根据标准普尔,张先前与安徽省的政府单位协议谈判收购林业资产。投资者都为收购未达标而感到困惑,尤其是考虑到张的关系网。
一位对冲基金经理评论道:“百分之九十以上的购买林权的协议落空了。没有人会期望百分之一百的成功。50%的失败率我还会有所准备,但完全落空也太离谱了”。
MFH归咎于先前由嘉汉林业(Sino-Forest)委任的管理人员。他们如今已被替换。在一次内部审计后,大多数签署的购地初步合约被取消。张说,在新的管理层掌控下,该公司通过另一地方政府的紧密配合,已购得超过50000公顷的土地。 他仍然有信心。他说:“我们严格按照与投资者的原定计划进行收购。 我对如期达成目标文件中制定的140000公顷的收购任务有信心。我会尽快达标。”
为消除投资者的疑惑,该公司和摩根士丹利最近举行了一次实地考察。现在他们声称,投资者对新的业务计划下的进展感到满意。但是,并非所有投资者都感到满意。参与考察的一家机构投资者声称:“不错,他们在收购。但他们没有提供关于林地质量的资料,还拒绝让投资者任命我们自己的独立估值者。”
“这是不正确的”,张说,“我们购入的林地必须满足债券文件中指定的严格标准。独立顾问jaakko poyry咨询公司已证实,购入的林地都满足这些标准。”
政府支持:张说政府支持完全是由经济上的考虑驱动。他强烈驳斥任何有关不法行为的指控。 “主要官员都表示支持,”他说,“如果当地农民不支持,我们也没有兴趣在哪里购地。这些地方都很广阔。如果农民选择阻止你种植,你就无能为力。”
张坚持认为,所有投资者将收回债券全部利息和本金,虽然他也承认,拖延将影响MFH公司的股权价值,也许损失会高达30%。而这会减少投资者的整体回报,因为发行时债券还附带MFH公司的认股权。
在此期间,投资者可以除了发牢骚,没什么别的选择。曼图的债券交易量极小,很难找一个市场价格。尽管曼图公司可能实现承诺,它与投资者的摩擦表明,这类复杂脆弱的新公司融资交易更适合私募市场。摩根士丹利的一个竞争对手似乎是这么认为。一家美国的银行的债务部门主管说:“最近的一些摩根士丹利[高收益债券]交易很大胆。这类交易,我们会用结构性贷款来做,而且我们银行承担一部分贷款。” 摩根士丹利做了大量工作推动亚洲高收益债券发行。曼图融资的交易,擦边球似乎打得很薄。
摩根士丹利官员拒绝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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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uromoney
May 2006
High-yield debt: Missing the wood and the trees
BYLINE: Chris Leahy
SECTION: DEBT
LENGTH: 842 words
HIGHLIGHT: China-focused forestry company falls behind in land acquisition.
There's little money, yet, growing on MFF's trees in China Investors in a Morgan Stanley-sponsored high-yield issue for start-up Mandra Forestry Finance (MFF) are restive. A $195 million issue of high-yield notes in May 2005 at par has slid to 85c on the dollar since issue last May.
Behind the drop is the delay in the acquisition of plantation lands in China's Anhui province that has set back the company's business plan by some nine months, according to Standard and Poor's credit analyst Mary Ellen Olson, prompting S&P in March to issue a negative outlook on its initial B rating.
"We're obviously concerned about their ability to repay the bonds," says Olson. "They'll start to feel the heat about six months before the first [interest] payment and we'll be taking a much closer look at them then."
The first interest payment on the notes not covered by an escrow account is due on May 15 2007, at which point the company must also meet certain covenants, including minimum acquired acreage of 140,000 hectares. According to S&P, as at March 31, Mandra had acquired just 17,231 hectares. S&P is now doubtful whether MFF's cashflow can increase enough to make interest payments.
"We've asked management directly if they're in violation of any covenants," says Olson, "their answer was 'no'."
MFF is the financing arm of Mandra Forestry Holdings (MFH) a company established by Zhang Song-yi, a Chinese entrepreneur and formerly a managing director of Morgan Stanley. Zhang remains an advisory director of Morgan Stanley, Hong Kong. He controls 75% of MFH.
Fees
Morgan Stanley owns the remaining 10% of MFF and was the sole sponsor, earning a 3% fund-raising fee and a corporate finance fee of $10 million. The latter fee was exchanged for a 10% stake in MFF. Morgan Stanley did not invest in the notes.
According to S&P, Zhang negotiated the acquisition of forestry assets with government in Anhui province, China. Investors are puzzled by the failure to meet acquisition targets, particularly given Zhang's relationships.
"More than 90% of commitments to purchase forestry rights have failed," says a hedge fund manager. "No one expects 100% success, I'd be prepared for 50%, but not wholesale failure."
MFH blames initial management appointed by Sino-Forest, which has now been replaced. Following an internal audit, most signed preliminary contracts for land were cancelled. Zhang says the company has acquired more than 50,000 hectares of land in the two months since new management took over and started to work closely with another local government. He remains confident. "We're trading strictly within our covenants," he says, "and I'm very comfortable with the 140,000 target outlined in the document. I'd like to get to that as soon as possible."
Sensitive to investor concerns, the company and Morgan Stanley recently held a site visit. Now they claim investors are comfortable with progress made on the new business plan. But not all are satisfied. "They've been making acquisitions, that's good," says one institution that attended the presentation, "but there's been no information on the quality of the land and they refused to allow investors to appoint our own independent assessor."
That is not true, Zhang says. "The plantations we're buying have to meet strict criteria in the bond documents," he says. "Independent consultant Jaakko Poyry Consulting has confirmed they are all within those parameters."
Supportive
Zhang says the government's incentive is driven solely by economic considerations. He vehemently rebuts any suggestion of wrongdoing. "The key officials are all supportive,” he says, "and we have no interest in taking over land where the farmers are not supportive. These are vast areas. If farmers choose to stop you planting, there's not much you can do."
Zhang insists that all investors will remain whole on interest and principal, although he admits that the delays will affect MFH's equity value, perhaps by as much as 30%. That in turn will reduce investors' overall return, since the notes were issued with warrants in MFH.
Meantime, there is little investors can do but grumble. The notes hardly trade and finding a price is difficult.
Although the company might yet make good on its promise, the difficulties with investors suggest that such an intricate start-up transaction is better suited to the private market. One competitor seems to think so. "Some of the recent Morgan Stanley [high-yield] deals have been bold," says the debt head of one US bank. "It's the type of deal that we'd have done as a structured loan and we usually participate as a lender."
Morgan Stanley has done much to push Asian high-yield debt. The Mandra deal seems to sit at the very edge of its envelope.
Morgan Stanley officials declined to comment.
网友呼吁: 黄冈市政府必须迅速就林地租赁和砍伐森林向社会公开执行情况
http://bbs.cnhubei.com/dispbbs.asp?boardID=3&ID=1215772&page=1
2008-6-14
黄冈市人民政府发文做好林地租赁工作,自2007年6月起用两年时间租赁100万亩林地(其中2007年计划23万亩)搞现代造纸业林浆纸一体化,执行已经一年多了。目前有林地租赁任务的县市是怨声载道,其声讨流行于各大网站论坛,甚至已经引起海外媒体注意,对黄冈的负面影响将是极其严重的,将直接影响黄冈市的招商引资和经济发展。
就黄冈市政府的发文,发展林浆纸一体化产业是利民、利县、利市的一件大好事,是发展黄冈经济的一件大益事。
但就网民反映和声讨的事实来看,则完全走向了反面,一是砍伐森林,严重摧毁了生态环境;二是毁坏林地,严重引发了水土流失;三是强行租赁,严重坑害了群众利益;四是宣传不力,严重引起了民众恐慌。
黄冈市政府必须迅速就林地租赁和砍伐森林向社会公开执行情况,一要透明,邀请媒体、林业、环保等参加,不是简单的检查,而是详细的情况反映;二要据实,到底是搞林地租赁还是实施砍伐森林;三要对照,实际执行情况与文件的规定;四要处惩,对砍伐森林、毁坏环境、坑害利益的人和事,要进行严肃的处惩。
或悬崖勒马,亡羊补牢。砍伐了森林,毁坏了环境,坑害了利益,必须迅速停止林地租赁,向社会公开事实真相,并迅速拿出过硬的、令人信服的措施,补种林木,补救环境,弥补利益,修补黄冈形象,正常发展黄冈经济,致富地方,致富人民。
或据理力争,以视正听。但愿网上流传的只是广大网民的揪心、担心和关心。各县市确实是严格按照文件办事,租赁的只是林荒山、荒地、荒滩和“四旁”、以及可以再开发的疏林地;收购的林地活立木只是马尾松、湿地松纯林。那么也要必须通过媒体向社会作出解释,消除以讹传讹,以视正听,还黄冈一个清白,更好地健康发展黄冈经济,造福地方,造福人民。
或检讨工作,以此警示。对于林地租赁工作确实存在严重的失职、渎职甚至犯罪,要区别对待,检讨工作,作出处惩,并以此警示,不犯、少犯类似错误,引导黄冈正确发展经济,有益地方,有益人民。
或科学发展,民主决策。对于重大的经济发展项目、工程等,必须寻求一个充分民主、集体决策、科学发展、健康前进的良方,减少误会、消除误解,真正是人民事业人民当家作主,人民生活人民幸福享受,使黄冈经济合民意、近地情、超常规快速发展,荣耀地方,荣耀人民。
2008-6-14
黄冈市人民政府发文做好林地租赁工作,自2007年6月起用两年时间租赁100万亩林地(其中2007年计划23万亩)搞现代造纸业林浆纸一体化,执行已经一年多了。目前有林地租赁任务的县市是怨声载道,其声讨流行于各大网站论坛,甚至已经引起海外媒体注意,对黄冈的负面影响将是极其严重的,将直接影响黄冈市的招商引资和经济发展。
就黄冈市政府的发文,发展林浆纸一体化产业是利民、利县、利市的一件大好事,是发展黄冈经济的一件大益事。
但就网民反映和声讨的事实来看,则完全走向了反面,一是砍伐森林,严重摧毁了生态环境;二是毁坏林地,严重引发了水土流失;三是强行租赁,严重坑害了群众利益;四是宣传不力,严重引起了民众恐慌。
黄冈市政府必须迅速就林地租赁和砍伐森林向社会公开执行情况,一要透明,邀请媒体、林业、环保等参加,不是简单的检查,而是详细的情况反映;二要据实,到底是搞林地租赁还是实施砍伐森林;三要对照,实际执行情况与文件的规定;四要处惩,对砍伐森林、毁坏环境、坑害利益的人和事,要进行严肃的处惩。
或悬崖勒马,亡羊补牢。砍伐了森林,毁坏了环境,坑害了利益,必须迅速停止林地租赁,向社会公开事实真相,并迅速拿出过硬的、令人信服的措施,补种林木,补救环境,弥补利益,修补黄冈形象,正常发展黄冈经济,致富地方,致富人民。
或据理力争,以视正听。但愿网上流传的只是广大网民的揪心、担心和关心。各县市确实是严格按照文件办事,租赁的只是林荒山、荒地、荒滩和“四旁”、以及可以再开发的疏林地;收购的林地活立木只是马尾松、湿地松纯林。那么也要必须通过媒体向社会作出解释,消除以讹传讹,以视正听,还黄冈一个清白,更好地健康发展黄冈经济,造福地方,造福人民。
或检讨工作,以此警示。对于林地租赁工作确实存在严重的失职、渎职甚至犯罪,要区别对待,检讨工作,作出处惩,并以此警示,不犯、少犯类似错误,引导黄冈正确发展经济,有益地方,有益人民。
或科学发展,民主决策。对于重大的经济发展项目、工程等,必须寻求一个充分民主、集体决策、科学发展、健康前进的良方,减少误会、消除误解,真正是人民事业人民当家作主,人民生活人民幸福享受,使黄冈经济合民意、近地情、超常规快速发展,荣耀地方,荣耀人民。
政府/网友辩论:关于红安论坛网名"东流水"反映林业问题的答复; 红安县林业局回复及黄冈市政府公告的漏洞
http://club.redhongan.com/dispbbs.asp?boardID=214&ID=107590&page=1
2008-6-11
红安论坛上网名“东流水”发表一篇“请饶了红安百姓,不要在红安发展速生林”的客论,引起了县领导的高度重视,我局派出专业技术人员对此事进行了调查处理,现将调查处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网络涉及内容 ①红安县觅儿寺镇李家畈村与武汉市黄陂区塔儿镇交界处的木兰湖畔,有人未经批准正在大规模毁山砍树,破坏茂密天然生态林。②破坏生态环境,营造速生丰产林。
二、调查情况 ①2008年3月19日,李家畈村李家湾组村民李仁平租赁该组及张家湾组部分水田、旱地,从事意杨种植,并修防火带。为节约费用,李仁平将整地、建防火带承包给黄遵祥实施,用地坎、修防火带时所砍树木抵整地费用。黄遵祥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采伐地边与山林交界处的部分林木。整地完成后,李仁平在租赁土地上全部栽种上了意杨。通过林业局专业技术人员现场勘测,共无证采伐马尾松蓄积6.9立方米,其中:李家湾组碾子岗处修防火带长200米,宽2米,采伐蓄积2.1立方米,张家湾组方家躺处修防火带长800米,宽2米,采伐蓄积4.8立方米。
2008年4月2日,红安县林政稽查队查获黄遵祥无证运输木材3.5m3,已给予全部没收并处以500元罚款的林业行政处罚,同时将此林木滥伐案移交给觅儿寺镇林业管理站查处,2008年5月20日,红安县林业局对李仁平滥伐林木案作出4800元的林业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已交2000元,其余2800元六月底前交清。
②黄冈晨鸣林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在黄冈市辖区范围内收购林地,是经省、市政府批准同意,并符合国家相关林业政策,操作程序合法,该单位准备发展速生丰产林也符合当地实际情况,不会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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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bbs.cnhan.com/dispbbs.asp?boardid=10&Id=651018&page=4
毁林者打出黄冈市人民政府的旗号想说明什么?
黄冈砍伐天然林事件中到底谁在撒谎?
揭砍伐森林真相,批政府官员谎言,表普通网民态度
近日,在国内多家有影响的网站上,网民就湖北黄冈砍伐天然林事件议论纷纷,群情激愤。随后,湖北黄冈市政府新闻办和红安县林业局分别发布一份回复和公告,声称网上反映砍伐天然林的文章属于“无中生有”,“捏造事实”,“造谣惑众”。那么到底谁在捏造事实呢?
红安县林业局回复及黄冈市政府公告的漏洞
一、故意歪曲事实,大事化小。
1、红安县林业局的回复(以下简称“回复”)称:“李仁平……看着家乡近年来大部分人员外出务工,部分水田、旱地多年无人种植,荆棘丛生,若继续任其荒芜实在可惜,欲从农户手中租赁过来投资种植意杨,从事林业开发”。
这完全是歪曲事实,李仁平租的都是李家湾最茂密的山林,怎么成了“荒芜”之地呢?再说,他是以曼图林业的名义租的,知情人正是从他手里取得曼图林业公司宣传资料和合同,怎么毁林成了他个人的行为呢?
2、回复称:“李仁平担心在李家湾组所租14.7亩土地与附近山林交界,一旦山林发火定会殃及意杨,于是经与拥有山林使用权的村民协商同意,在意杨地与山林接壤的地方开辟防火带。”
这又是捏造事实。他将大片大片的树象剃头一样砍掉了,而且这些被砍的树与农田和道路接壤,怎么可能是做防火带呢?难道怕山火把农田和道路烧坏了不成?而且,李仁平不光砍树,还在许多世世代代的农田里插上小树苗。国家的耕地如此紧张,他却把肥田当荒山来开发!
3、回复称:“红安县林业局接到举报后迅速派人进行现场勘测,经测算,共无证采伐马尾松蓄积6.9立方米,所采伐的林木均为人工商品用材林,不是天然林。”
这也是彻头彻尾的撒谎!几十亩的树被砍伐一空,怎么可能只有6.9立方米?可能林业局派人在路上拦截的一车树木是这么多倒有可能。说它不是天然林,是人工商品用材林,完全是骗傻瓜的。总不能根据需要想把它说成什么林就是什么林吧?这不是“指鹿为马”吗?
4、回复称:“黄遵祥滥伐林木一案红安县林业部门已按有关法律法规于5月20日进行了处理。因此,觅儿寺镇李家畈村李仁平虽然未经批准砍伐了树木,但不是大规模砍伐,砍伐的也不是天然林,更不是曼图公司砍伐的,网上反映的问题夸大事实,张冠李戴,严重失实。”
这才是真正的“张冠李戴,严重失实”!黄遵祥是被李仁平请去砍树的操刀手,李仁平是曼图林业的代理人,曼图林业则被说成与此事无关。黄冈市政府某些官员为何如此袒护曼图林业公司?值得人们玩味。
二、明知上当受骗,死不认错。回复称:“曼图公司至今实际一棵树未砍。香港曼图林业公司是由曼图资源有限公司联合嘉汉木业有限公司(加拿大多伦多股票上市公司)、国际投资银行根士丹利共同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的、从事森林资源投资、经营、管理的商业机构……2007年8月31日,黄冈市人民政府与香港曼图公司签署《黄冈市人民政府与香港曼图公司合作发展工业原料林基地项目协议书》后,香港曼图公司在黄冈市注册曼图黄冈林业有限公司,开展林地收购业务。”
我们先看一看香港曼图林业公司注册的地方在哪里?一般人拿着放大镜在世界地图上也难以找到。英属维尔京群岛位于大西洋和加勒比海之间,面积仅153平方公里,连国家都不是,仅仅是一个小自治区。一个正儿八经的国际大公司绝对不会跑到这个角落去注册,许多到这里注册的都是皮包公司。据调查,该公司现已债务缠身,欠债近2亿美元之多,随时面临倒闭,早就引起了国际上的广泛警惕。我们英明的黄冈市政府竟然就把这样的“狼”引进来,与他们签署砍树协议!
李仁平拿着曼图林业的宣传材料和合同砍树,市政府说曼图林业一棵树未砍,说得真绝啊!可以设想,将来有无数个李仁平拿着曼图林业的合同把黄冈的树都砍光了,曼图林业将仍然是清白的。我们就算它现在一棵未砍,它将来砍不砍?请看一看曼图林业的宣传材料上怎么说的:“按实际面积每亩支付120元定金和第一年土地租金12.8元,共计132.8元/亩,以后每年采伐10%。”
黄冈市政府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说:“曼图林业香港公司是什么背景的公司、资产负债状况如何,由曼图林业香港公司负责解释。我们合作的曼图林业(黄冈)有限责任公司,是经过工商部门注册的合法公司……并要求其在黄冈相关银行存足资金,不存在经济风险和破坏生态环境问题。”
前面他们已经承认与香港曼图公司签署了协议书,现在又说与自己合作的是黄冈曼图林业公司,至于香港曼图林业有什么背景、资产负债状况如何跟他们没有关系。这是不是自己在抽自己的嘴巴?置明摆的事实于不顾,想让人相信黄冈曼图林业与香港曼图林业没有任何关系,这不是掩耳盗铃、自欺欺人是什么?再说,就算黄冈曼图林业在银行里存足了钱,就“不存在经济风险和破坏生态环境问题”吗?这是什么逻辑?
三、玩弄文字游戏,欺骗公众。公告称:“黄冈划定为商品林的林地多为上世纪七、八十年代所造的低产马尾松纯林,亩平产值极低,为了提高林地收入,必须对低产马尾松纯林进行改造营造速生丰产林。”
首先,这些马毛松绝对不是上世纪七八十年代人造的,而是世世代代土生土长的天然林,怎么能随便把它划作商品林然后一砍了之?天然林的功用本来就不是为了给人“提高收入”的,它是为我们子子孙孙提供生命保障的!再说,谁说它低产了?大家可以到实地看看,丰茂得人都钻不进去,怎么能当低产林砍掉?我们再看看曼图林业公司的收购标准是不是符合低产林条件:“(1)土壤厚度不低于40厘米;(2)亩蓄积量不低于2立方米(立木)(3)集中、连片面积不低于500亩(可跨村)”。如果这样密集的森林可以当作低产林来砍光再插几根杨树条,然后算作是林业制度改革,请问是谁订的制度?
公告称:“曼图公司在黄冈收购林地发展速生丰产用材林,是按照“依法、自愿、有偿、规范”的原则进行的……经营者承包或买断的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是否流转,由经营者自主决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流转。”
事实是这样的吗?既然完全自愿,为什么要各级政府发文件、派干部到村里去反复动员甚至胁迫农民出卖山林?为什么要把这件事当头号政治任务来办?为什么要把原来属于集体的山林突击卖给李仁平这样的个人、再由他“自愿”卖给曼图林业公司?反对砍树的人要买林地保护起来为什么就不行?
公告称:“黄冈有1100多万亩林地,按照分类经营的原则,根据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和省级生态公益林区划标准,界定黄冈市有58万亩国家级重点公益林、107万亩省级生态公益林,这些地方是生态脆弱、易造成水土流失的地方,是严禁流转的。曼图公司等企业在黄冈收购林地没有一块地方涉及到生态公益林……其它地方为商品林地方,是用来发展商品林业的。因此,在黄冈大力发展速生丰产林,是不会造成大规模生态破坏的。”
从公告大家看得很清楚,黄冈1100多万亩林地,只有165万亩是不能卖的,其它都可以卖。卖了之后呢?当然不是用来参观的,而是终究要砍掉的。砍了之后插上几根小树条,就叫大力发展速生林。如果说几百万亩的森林都要分期分批地砍光,还“不会造成大规模生态破坏”,那什么样的砍伐才叫“大规模生态破坏”呢?再说,即使不会造成“大规模生态破坏”,难道小规模的生态破坏就是应该的吗?
稍有点智力的正常人都应该知道,天然林是经过漫长的历史形成的,是各种动植物的宝库,你把它们都剃光了,种上杨树条,还有什么生物多样性可言?那些大大小小的动物都到哪里藏身?在那些小树苗长大的漫长时间里,水土如何保持?黄冈的丘陵和山区本来就十分贫瘠,失去了自然植被的保护,稍遇大雨就会变成荒山秃岭,一百年也难以恢复。作为地方政府,搞政绩的心情可以理解,但也不能干竭泽而渔、断子绝孙的事情啊!
网民的态度
说老实话,我们都是普通网民,我们都非常关心黄冈地区的生存和发展,所以才关注黄冈的生态环境保护。我们跟黄冈市政府官员前世无冤后世无仇,从来就不想给哪位官员出难题。所以,请各级政府相信,我们并非吃饱了撑的没事干,也根本就不想捏造什么事实,造什么谣惑什么众。李仁平砍树事件看起来是一个偶然的个案,但人们从中得知了更为惊人的背景,意识到事情的极度严重性,所以才极力呼吁有关部门和全社会的注意。这完全是出于普通公民的社会责任感和对本地区人民生存和发展的关切。
中央反复强调,人民政府人民选,人民政府为人民。你们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你们是人民的公仆,是千千万万的普通百姓花血汗钱养育着的。努力实行政治民主、接受民众的监督是你们的义务。所以,请不要随便拿大帽子扣在批评你们的人头上,即使他们的声音可能有点尖锐、言论可能有点偏差。无论如何,他们都是为国家好、为地区好,他们的批评也有利于你们进一步做好工作。难道不是这样吗?
因此,我们强烈呼吁,黄冈市政府本着为人民负责、为子孙后代负责的态度,重新审视自己的林业政策,取消与各林业公司签订的不合理协议,不要发红头文件帮这些利欲熏心的公司砍树赚钱。任何林业发展计划都必须立足于最根本的一条,即:不砍一棵现有树木,任何人只能砍自己种的树!
我们强烈呼吁,湖北省政府本着为人民负责、为子孙后代负责的态度,重新审视本省的林业政策,高度重视本省森林资源的保护情况,清理各地与林业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打击林业合作领域的贪污腐败行为,争取本省森林实现“零砍伐”。
我们强烈呼吁,中央政府本着为人民负责、为子孙后代负责的态度,重新审视全国的林业政策,从法律上杜绝一切砍伐天然林的行为,调查境内所有林业公司的运营情况,从重打击林业合作领域的官商勾结腐败行为,杜绝政府发文帮公司赚钱的现象。
我们完全相信上述各级政府能够认真倾听广大人民群众的声音,并立即采取切实的行动,纠正现有不合理现象,给人民一个满意的答复,为子子孙孙千秋万代造福!
关心中国生态环境的普通网民
2008-6-11
红安论坛上网名“东流水”发表一篇“请饶了红安百姓,不要在红安发展速生林”的客论,引起了县领导的高度重视,我局派出专业技术人员对此事进行了调查处理,现将调查处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网络涉及内容 ①红安县觅儿寺镇李家畈村与武汉市黄陂区塔儿镇交界处的木兰湖畔,有人未经批准正在大规模毁山砍树,破坏茂密天然生态林。②破坏生态环境,营造速生丰产林。
二、调查情况 ①2008年3月19日,李家畈村李家湾组村民李仁平租赁该组及张家湾组部分水田、旱地,从事意杨种植,并修防火带。为节约费用,李仁平将整地、建防火带承包给黄遵祥实施,用地坎、修防火带时所砍树木抵整地费用。黄遵祥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采伐地边与山林交界处的部分林木。整地完成后,李仁平在租赁土地上全部栽种上了意杨。通过林业局专业技术人员现场勘测,共无证采伐马尾松蓄积6.9立方米,其中:李家湾组碾子岗处修防火带长200米,宽2米,采伐蓄积2.1立方米,张家湾组方家躺处修防火带长800米,宽2米,采伐蓄积4.8立方米。
2008年4月2日,红安县林政稽查队查获黄遵祥无证运输木材3.5m3,已给予全部没收并处以500元罚款的林业行政处罚,同时将此林木滥伐案移交给觅儿寺镇林业管理站查处,2008年5月20日,红安县林业局对李仁平滥伐林木案作出4800元的林业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已交2000元,其余2800元六月底前交清。
②黄冈晨鸣林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在黄冈市辖区范围内收购林地,是经省、市政府批准同意,并符合国家相关林业政策,操作程序合法,该单位准备发展速生丰产林也符合当地实际情况,不会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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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bbs.cnhan.com/dispbbs.asp?boardid=10&Id=651018&page=4
毁林者打出黄冈市人民政府的旗号想说明什么?
黄冈砍伐天然林事件中到底谁在撒谎?
揭砍伐森林真相,批政府官员谎言,表普通网民态度
近日,在国内多家有影响的网站上,网民就湖北黄冈砍伐天然林事件议论纷纷,群情激愤。随后,湖北黄冈市政府新闻办和红安县林业局分别发布一份回复和公告,声称网上反映砍伐天然林的文章属于“无中生有”,“捏造事实”,“造谣惑众”。那么到底谁在捏造事实呢?
红安县林业局回复及黄冈市政府公告的漏洞
一、故意歪曲事实,大事化小。
1、红安县林业局的回复(以下简称“回复”)称:“李仁平……看着家乡近年来大部分人员外出务工,部分水田、旱地多年无人种植,荆棘丛生,若继续任其荒芜实在可惜,欲从农户手中租赁过来投资种植意杨,从事林业开发”。
这完全是歪曲事实,李仁平租的都是李家湾最茂密的山林,怎么成了“荒芜”之地呢?再说,他是以曼图林业的名义租的,知情人正是从他手里取得曼图林业公司宣传资料和合同,怎么毁林成了他个人的行为呢?
2、回复称:“李仁平担心在李家湾组所租14.7亩土地与附近山林交界,一旦山林发火定会殃及意杨,于是经与拥有山林使用权的村民协商同意,在意杨地与山林接壤的地方开辟防火带。”
这又是捏造事实。他将大片大片的树象剃头一样砍掉了,而且这些被砍的树与农田和道路接壤,怎么可能是做防火带呢?难道怕山火把农田和道路烧坏了不成?而且,李仁平不光砍树,还在许多世世代代的农田里插上小树苗。国家的耕地如此紧张,他却把肥田当荒山来开发!
3、回复称:“红安县林业局接到举报后迅速派人进行现场勘测,经测算,共无证采伐马尾松蓄积6.9立方米,所采伐的林木均为人工商品用材林,不是天然林。”
这也是彻头彻尾的撒谎!几十亩的树被砍伐一空,怎么可能只有6.9立方米?可能林业局派人在路上拦截的一车树木是这么多倒有可能。说它不是天然林,是人工商品用材林,完全是骗傻瓜的。总不能根据需要想把它说成什么林就是什么林吧?这不是“指鹿为马”吗?
4、回复称:“黄遵祥滥伐林木一案红安县林业部门已按有关法律法规于5月20日进行了处理。因此,觅儿寺镇李家畈村李仁平虽然未经批准砍伐了树木,但不是大规模砍伐,砍伐的也不是天然林,更不是曼图公司砍伐的,网上反映的问题夸大事实,张冠李戴,严重失实。”
这才是真正的“张冠李戴,严重失实”!黄遵祥是被李仁平请去砍树的操刀手,李仁平是曼图林业的代理人,曼图林业则被说成与此事无关。黄冈市政府某些官员为何如此袒护曼图林业公司?值得人们玩味。
二、明知上当受骗,死不认错。回复称:“曼图公司至今实际一棵树未砍。香港曼图林业公司是由曼图资源有限公司联合嘉汉木业有限公司(加拿大多伦多股票上市公司)、国际投资银行根士丹利共同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的、从事森林资源投资、经营、管理的商业机构……2007年8月31日,黄冈市人民政府与香港曼图公司签署《黄冈市人民政府与香港曼图公司合作发展工业原料林基地项目协议书》后,香港曼图公司在黄冈市注册曼图黄冈林业有限公司,开展林地收购业务。”
我们先看一看香港曼图林业公司注册的地方在哪里?一般人拿着放大镜在世界地图上也难以找到。英属维尔京群岛位于大西洋和加勒比海之间,面积仅153平方公里,连国家都不是,仅仅是一个小自治区。一个正儿八经的国际大公司绝对不会跑到这个角落去注册,许多到这里注册的都是皮包公司。据调查,该公司现已债务缠身,欠债近2亿美元之多,随时面临倒闭,早就引起了国际上的广泛警惕。我们英明的黄冈市政府竟然就把这样的“狼”引进来,与他们签署砍树协议!
李仁平拿着曼图林业的宣传材料和合同砍树,市政府说曼图林业一棵树未砍,说得真绝啊!可以设想,将来有无数个李仁平拿着曼图林业的合同把黄冈的树都砍光了,曼图林业将仍然是清白的。我们就算它现在一棵未砍,它将来砍不砍?请看一看曼图林业的宣传材料上怎么说的:“按实际面积每亩支付120元定金和第一年土地租金12.8元,共计132.8元/亩,以后每年采伐10%。”
黄冈市政府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说:“曼图林业香港公司是什么背景的公司、资产负债状况如何,由曼图林业香港公司负责解释。我们合作的曼图林业(黄冈)有限责任公司,是经过工商部门注册的合法公司……并要求其在黄冈相关银行存足资金,不存在经济风险和破坏生态环境问题。”
前面他们已经承认与香港曼图公司签署了协议书,现在又说与自己合作的是黄冈曼图林业公司,至于香港曼图林业有什么背景、资产负债状况如何跟他们没有关系。这是不是自己在抽自己的嘴巴?置明摆的事实于不顾,想让人相信黄冈曼图林业与香港曼图林业没有任何关系,这不是掩耳盗铃、自欺欺人是什么?再说,就算黄冈曼图林业在银行里存足了钱,就“不存在经济风险和破坏生态环境问题”吗?这是什么逻辑?
三、玩弄文字游戏,欺骗公众。公告称:“黄冈划定为商品林的林地多为上世纪七、八十年代所造的低产马尾松纯林,亩平产值极低,为了提高林地收入,必须对低产马尾松纯林进行改造营造速生丰产林。”
首先,这些马毛松绝对不是上世纪七八十年代人造的,而是世世代代土生土长的天然林,怎么能随便把它划作商品林然后一砍了之?天然林的功用本来就不是为了给人“提高收入”的,它是为我们子子孙孙提供生命保障的!再说,谁说它低产了?大家可以到实地看看,丰茂得人都钻不进去,怎么能当低产林砍掉?我们再看看曼图林业公司的收购标准是不是符合低产林条件:“(1)土壤厚度不低于40厘米;(2)亩蓄积量不低于2立方米(立木)(3)集中、连片面积不低于500亩(可跨村)”。如果这样密集的森林可以当作低产林来砍光再插几根杨树条,然后算作是林业制度改革,请问是谁订的制度?
公告称:“曼图公司在黄冈收购林地发展速生丰产用材林,是按照“依法、自愿、有偿、规范”的原则进行的……经营者承包或买断的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是否流转,由经营者自主决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流转。”
事实是这样的吗?既然完全自愿,为什么要各级政府发文件、派干部到村里去反复动员甚至胁迫农民出卖山林?为什么要把这件事当头号政治任务来办?为什么要把原来属于集体的山林突击卖给李仁平这样的个人、再由他“自愿”卖给曼图林业公司?反对砍树的人要买林地保护起来为什么就不行?
公告称:“黄冈有1100多万亩林地,按照分类经营的原则,根据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和省级生态公益林区划标准,界定黄冈市有58万亩国家级重点公益林、107万亩省级生态公益林,这些地方是生态脆弱、易造成水土流失的地方,是严禁流转的。曼图公司等企业在黄冈收购林地没有一块地方涉及到生态公益林……其它地方为商品林地方,是用来发展商品林业的。因此,在黄冈大力发展速生丰产林,是不会造成大规模生态破坏的。”
从公告大家看得很清楚,黄冈1100多万亩林地,只有165万亩是不能卖的,其它都可以卖。卖了之后呢?当然不是用来参观的,而是终究要砍掉的。砍了之后插上几根小树条,就叫大力发展速生林。如果说几百万亩的森林都要分期分批地砍光,还“不会造成大规模生态破坏”,那什么样的砍伐才叫“大规模生态破坏”呢?再说,即使不会造成“大规模生态破坏”,难道小规模的生态破坏就是应该的吗?
稍有点智力的正常人都应该知道,天然林是经过漫长的历史形成的,是各种动植物的宝库,你把它们都剃光了,种上杨树条,还有什么生物多样性可言?那些大大小小的动物都到哪里藏身?在那些小树苗长大的漫长时间里,水土如何保持?黄冈的丘陵和山区本来就十分贫瘠,失去了自然植被的保护,稍遇大雨就会变成荒山秃岭,一百年也难以恢复。作为地方政府,搞政绩的心情可以理解,但也不能干竭泽而渔、断子绝孙的事情啊!
网民的态度
说老实话,我们都是普通网民,我们都非常关心黄冈地区的生存和发展,所以才关注黄冈的生态环境保护。我们跟黄冈市政府官员前世无冤后世无仇,从来就不想给哪位官员出难题。所以,请各级政府相信,我们并非吃饱了撑的没事干,也根本就不想捏造什么事实,造什么谣惑什么众。李仁平砍树事件看起来是一个偶然的个案,但人们从中得知了更为惊人的背景,意识到事情的极度严重性,所以才极力呼吁有关部门和全社会的注意。这完全是出于普通公民的社会责任感和对本地区人民生存和发展的关切。
中央反复强调,人民政府人民选,人民政府为人民。你们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你们是人民的公仆,是千千万万的普通百姓花血汗钱养育着的。努力实行政治民主、接受民众的监督是你们的义务。所以,请不要随便拿大帽子扣在批评你们的人头上,即使他们的声音可能有点尖锐、言论可能有点偏差。无论如何,他们都是为国家好、为地区好,他们的批评也有利于你们进一步做好工作。难道不是这样吗?
因此,我们强烈呼吁,黄冈市政府本着为人民负责、为子孙后代负责的态度,重新审视自己的林业政策,取消与各林业公司签订的不合理协议,不要发红头文件帮这些利欲熏心的公司砍树赚钱。任何林业发展计划都必须立足于最根本的一条,即:不砍一棵现有树木,任何人只能砍自己种的树!
我们强烈呼吁,湖北省政府本着为人民负责、为子孙后代负责的态度,重新审视本省的林业政策,高度重视本省森林资源的保护情况,清理各地与林业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打击林业合作领域的贪污腐败行为,争取本省森林实现“零砍伐”。
我们强烈呼吁,中央政府本着为人民负责、为子孙后代负责的态度,重新审视全国的林业政策,从法律上杜绝一切砍伐天然林的行为,调查境内所有林业公司的运营情况,从重打击林业合作领域的官商勾结腐败行为,杜绝政府发文帮公司赚钱的现象。
我们完全相信上述各级政府能够认真倾听广大人民群众的声音,并立即采取切实的行动,纠正现有不合理现象,给人民一个满意的答复,为子子孙孙千秋万代造福!
关心中国生态环境的普通网民
网友辩论: 谁在捏造黄冈天然林被砍伐的事实?谁在“捏造”?谁在“掩盖”?
http://club.china.com/data/thread/1638757/250/14/46/7_1.html
谁在捏造黄冈天然林被砍伐的事实?
近段时间,在中华网等网站上署名“李清平”、“旅美同乡会”、“东流水”发表了很多无中生有、捏造事实、抨击黄冈市人民政府引进香港曼图公司落户黄冈大规模砍伐原生林营造速生丰产用材林上林浆纸一体化项目的文章,引起了不明真相的网民跟帖和热议。其主要内容有:
(一)5月21日,在中华网论坛上署名“李清平”的发表一篇《请紧急制止湖北省红安县觅儿寺镇李家畈村大举破坏天然林》的文章,状告省长李鸿忠及所有不作为的林政和环保部门,反映红安县觅儿寺镇李家畈村与武汉黄陂区塔儿镇交界处的木兰湖畔,有人未经批准正在大规模毁山砍树,破坏天然生态林。
(二)6月11日,署名“旅美湖北同乡会”的发表一篇《海外华人呼吁湖北省政府立即中止大规模砍伐原生林》的文章,反映曼图公司是骗子公司,黄冈市把黄冈地区450万亩林地上的所有林木出卖给“曼图林业”,任其在10年左右分期砍伐完毕,曼图公司砍伐行动已经开始,许多地方被“剃头”式地砍伐一空。
(三)6月1日,在红安论坛网上网名“东流水”发表一篇《请饶了红安百姓,不要在红安发展速生林》的客论,同样反映红安县觅儿寺镇李家畈村与武汉市黄陂区塔儿镇交界处的木兰湖畔,有人未经批准正在大规模毁山砍树,破坏茂密天然生态林,一些山头天然树林已经完全被毁。6月11日,网名“东流水”的又在红安论坛网上发表了《5种理由不允许红安种速生林破坏生态》。
(四)6月8日,在新浪网上发表了一篇《惊天大骗局-国际皮包公司疯狂砍伐中国天然林 空前大劫难-地方政府官员竟然当头号政治任务》的文章,反映上级文件要求红安县觅儿寺镇村民将附近山上树木全部砍光,以极其低廉的价格卖给一家外资企业;有人冒天下之大不韪,堂而皇之地动用政府资源大规模破坏我国异常珍贵的天然林。
事实真相是这样的:
1、红安县觅儿寺镇李家畈村没有发生大规模砍伐天然林的情况。红安县觅儿寺镇李家畈村李家湾组村民李仁平多年在外经商,积累了一定的资金,看着家乡近年来大部分人员外出务工,部分水田、旱地多年无人种植,荆棘丛生,若继续任其荒芜实在可惜,欲从农户手中租赁过来投资种植意杨,从事林业开发。这样不仅使土地资源得到了利用,同时也可以给大家带来点租金收益。经与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各农户协商,李仁平以13元/亩的租金租过来了,共计500余亩,租期为20年,签订了土地租赁协议书。随后,李仁平迅速将所租赁的土地全部栽上了意杨。在种植意杨的时候,李仁平担心在李家湾组所租14.7亩土地与附近山林交界,一旦山林发火定会殃及意杨,于是经与拥有山林使用权的村民协商同意,在意杨地与山林接壤的地方开辟防火带。为节约费用,李仁平将整地、建防火带工程承包给黄遵祥实施,用地坎、修防火带时所砍树木抵整地费用。黄遵祥采伐交界处部分林木虽然事先征得了林木所有者的同意,但未到林业部门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红安县林业局接到举报后迅速派人进行现场勘测,经测算,共无证采伐马尾松蓄积6.9立方米,所采伐的林木均为人工商品用材林,不是天然林。其中:李家湾组碾子岗处修防火带长200米、宽2米,采伐蓄积2.1立方米,张家湾组方家躺处修防火带长800米、宽2米,采伐蓄积4.8立方米。黄遵祥滥伐林木一案红安县林业部门已按有关法律法规于5月20日进行了处理。因此,觅儿寺镇李家畈村李仁平虽然未经批准砍伐了树木,但不是大规模砍伐,砍伐的也不是天然林,更不是曼图公司砍伐的,网上反映的问题夸大事实,张冠李戴,严重失实。
2、曼图公司至今实际一棵树未砍。香港曼图林业公司是由曼图资源有限公司联合嘉汉木业有限公司(加拿大多伦多股票上市公司)、国际投资银行根士丹利共同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的、从事森林资源投资、经营、管理的商业机构。黄冈划定为商品林的林地多为上世纪七、八十年代所造的低产马尾松纯林,亩平产值极低,为了提高林地收入,必须对低产马尾松纯林进行改造营造速生丰产林。因黄冈林业投资严重不足,为了加快营造速生丰产工业原料林步伐,黄冈市委、市政府引进曼图公司进驻黄冈参与工业原料林建设。2007年8月31日,黄冈市人民政府与香港曼图公司签署《黄冈市人民政府与香港曼图公司合作发展工业原料林基地项目协议书》后,香港曼图公司在黄冈市注册曼图黄冈林业有限公司,开展林地收购业务。到目前,该公司已在黄冈市红安县、浠水县实际测量林地面积10万亩,签订合同收购面积2.62万亩,已支付林地租金、林木款、工作经费共363万元。所收购的林地均未办理林权证,也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至今一棵树未砍。因此,网上反映“曼图公司砍伐行动已经开始,许多地方被‘剃头’式地砍伐一空”,是严重捏造事实,造谣惑众。
3、曼图公司在黄冈收购林地发展速生丰产用材林,是按照“依法、自愿、有偿、规范”的原则进行的。包括曼图公司在内的所有在黄冈从事林业经营、开发的单位和个人,要想取得林地的使用权和林木的所有权,均须按照“依法、自愿、有偿、规范”的原则进行流转。经营者承包或买断的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是否流转,由经营者自主决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流转。凡自愿流转的,要签订流转合同,及时办理林权变更手续。集体统一经营的林地、林木的流转,必须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农户签字认可后方可进行。林木和林地的流转应按“林业要素市场”规定的程序进行,防止出现盲目、无序、乱砍滥伐、改变林地用途、改变公益林性质和公有资产流失等现象。各级政府只起宣传、引导作用,决定权为广大林农。同时,黄冈大力发展非公有制林业,鼓励各种社会主体跨所有制、跨行业、跨地区投资纸浆林基地建设。凡有能力的农户、城镇居民、科技人员、私营企业主、外国投资者、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的干部职工等,都可单独或合伙参与林纸一体化纸浆林基地开发。鼓励各种社会主体通过承包、租赁、转让、拍卖、协商、划拨等形式参与林地流转。纸浆林基地使用权可依法抵押、担保、入股和作为合资合作的出资或条件。所以,网上反映“有人冒天下之大不韪,堂而皇之地动用政府资源大规模破坏我国异常珍贵的天然林”的谣言不攻自破。
4、曼图公司在黄冈所从事的林业生产经营活动是依法进行的,不会发生大规模乱砍滥伐。曼图公司等森林经营单位在黄冈收购林地后,必须在林业部门的指导下,按照《黄冈市速生丰产用材林总体规划》编制好所收购林地的森林经营方案。在采伐林木进行低改前,必须编制实施方案,经专家严格评审通过后,方可进行,同时,林业部门加强对森林经营单位工业原料林的培育、采伐、更新进行指导和监督,督促经营单位控制皆伐面积,伐后及时更新,注意整地方式。在坚持限额采伐的前提下,实施有计划的采伐,上一年度采伐后没有及时造林的,或没有充足苗木准备的,下一年度不安排采伐计划,所以不会造成大规模乱砍滥伐。
5、在黄冈大力发展速生丰产林不会造成生态破坏。黄冈有1100多万亩林地,按照分类经营的原则,根据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和省级生态公益林区划标准,界定黄冈市有58万亩国家级重点公益林、107万亩省级生态公益林,这些地方是生态脆弱、易造成水土流失的地方,是严禁流转的,曼图公司等企业在黄冈收购林地没有一块地方涉及到生态公益林,凡界定为生态公益林的地方,国家财政、省财政每年都给予了生态补偿,各地按要求进行严加保护,为黄冈提供生态屏障。其它地方为商品林地方,是用来发展商品林业的。因此,在黄冈大力发展速生丰产林,是不会造成大规模生态破坏的。至于网上有人所说的,黄冈不宜发展速生丰产林,发展速生丰产林会破坏生态环境是没有道理和科学依据。
6、关于出租林地更新造林问题。曼图公司与黄冈政府协议中明确规定:乙方租赁林地后,要在林业部门的帮助下按照黄冈市速生丰产林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林林经营方案,由林业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后实施,采伐林木必须在苗木准备充足、林业部门验收合格后才能进行,并要保证在当年或次年及时更新造林,不能破坏生态环境和引起水土流失,文中所说的只砍不种纯属无稽之谈。
7、协议中明确规定:曼图公司收购林地是作为黄冈市发展林浆纸一体化原料林基地配套工程,砍伐林木要用于黄冈林浆纸项目,文章中所说的要将本地山林变为外资公司的纸浆基地是没有根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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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military.club.china.com/data/thread/12171906/2082/10/98/0_1.html
谁在“捏造”?谁在“掩盖”?湖北黄冈卖林毁林100问
(中华网原文作者kent1858@163.com)
红安县李畈村毁林可能只是个案;
呼吁湖北省及国家林政部门彻查黄冈各县砍划天然林真相;
呼吁新闻媒体介入调查相关事实真相;
呼吁广大网民提供相关毁林线索;
呼吁全国人民一起保护天然林!
下面是中华网原文作者对为黄冈毁林辩护者的质询:
•
• 辩护者原文标题:谁在捏造黄冈天然林被砍伐的事实?
(作者:六斤四两 发表于:2008-06-16 17:08:38)
辩护者原文:
近段时间,在中华网等网站上署名“李清平”、“旅美同乡会”、“东流水”发表了很多无中生有、捏造事实、抨击黄冈市人民政府引进香港曼图公司落户黄冈大规模砍伐原生林营造速生丰产用材林上林浆纸一体化项目的文章,引起了不明真相的网民跟帖和热议。其主要内容有:
中华网原文作者问:
中华网原文等有关作者的文章既然是“捏造”,为什么要署下真名,留下电话?
且为什么还要抄送湖北省及国家林政部门?以及省委办公室,乃至国务院总理办公室?
既然是捏造为什么各级林政部门积极承诺调查此案?
辩护者原文:
(一)5月21日,在中华网论坛上署名“李清平”的发表一篇《请紧急制止湖北省红安县觅儿寺镇李家畈村大举破坏天然林》的文章,状告省长李鸿忠及所有不作为的林政和环保部门,反映红安县觅儿寺镇李家畈村与武汉黄陂区塔儿镇交界处的木兰湖畔,有人未经批准正在大规模毁山砍树,破坏天然生态林。
中华网原文作者问:
如果不是事态严重或者涉及面较大,中华网原文作者凭什么吃了豹子胆要状告省长李鸿忠?原文作者是脑子浸水了还是得了神经病?
如果是捏造为什么要把地点名称说得如些详细?
如果那个地方不是原文作者的家乡,他何必去趟这淌混水,管这门子闲事?
既然是捏造,为什么得到众多网友的响应,尤其是许多黄冈网友的证实?
辩护者原文:
(二)6月11日,署名“旅美湖北同乡会”的发表一篇《海外华人呼吁湖北省政府立即中止大规模砍伐原生林》的文章,反映曼图公司是骗子公司,黄冈市把黄冈地区450万亩林地上的所有林木出卖给“曼图林业”,任其在10年左右分期砍伐完毕,曼图公司砍伐行动已经开始,许多地方被“剃头”式地砍伐一空。
中华网原文作者问:
合作毁林改林之前,有没有对曼图进行过资信调查?曼图在北美已被列为信誉观察对象。我方的合作者有没有得到曼图全面的资信证明和担保?
数十万甚至上百万亩的原生林改造,涉及几百万人口及整个鄂东地区生态,岂能按一般合资公司来经营?
难道原文中所列地方政府的相关政策规划文件及新闻发布也能捏造?
砍划行动现在当然是刚刚开始,如果等到砍了10年以后,难道到那时有人揭露才不算捏造?
辩护者原文:
(三)6月1日,在红安论坛网上网名“东流水”发表一篇《请饶了红安百姓,不要在红安发展速生林》的客论,同样反映红安县觅儿寺镇李家畈村与武汉市黄陂区塔儿镇交界处的木兰湖畔,有人未经批准正在大规模毁山砍树,破坏茂密天然生态林,一些山头天然树林已经完全被毁。6月11日,网名“东流水”的又在红安论坛网上发表了《5种理由不允许红安种速生林破坏生态》。
中华网原文作者问:
在天然林本已极度匮乏的中国,难道还有一种理由可以破坏天然林吗?
如果有,我想请问是哪种理由可以破坏天然林,甚至是成片地毁灭天然林?是权力可以这样作,还是政策可以这样作,或者是法律可以这样作?
辩护者原文:
(四)6月8日,在新浪网上发表了一篇《惊天大骗局-国际皮包公司疯狂砍伐中国天然林 空前大劫难-地方政府官员竟然当头号政治任务》的文章,反映上级文件要求红安县觅儿寺镇村民将附近山上树木全部砍光,以极其低廉的价格卖给一家外资企业;有人冒天下之大不韪,堂而皇之地动用政府资源大规模破坏我国异常珍贵的天然林。
事实真相是这样的:
中华网原文作者问:
李畈村所毁林地是原文作者的家乡,事发后作者进行了实地拍照,共计四片区,计数十亩;接到反映后省县级森林公安也实地调查拍照。
如果数十亩的砍划都不叫大规模砍划,那我想请问,砍划多少才算大规模砍划?难到真地要每次每片砍划数量达到200亩以上才算大规模砍划?
辩护者原文:
1、红安县觅儿寺镇李家畈村没有发生大规模砍伐天然林的情况。
红安县觅儿寺镇李家畈村李家湾组村民李仁平多年在外经商,积累了一定的资金,看着家乡近年来大部分人员外出务工,部分水田、旱地多年无人种植,荆棘丛生,若继续任其荒芜实在可惜,欲从农户手中租赁过来投资种植意杨,从事林业开发。这样不仅使土地资源得到了利用,同时也可以给大家带来点租金收益。经与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各农户协商,李仁平以13元/亩的租金租过来了,共计500余亩,租期为20年,签订了土地租赁协议书。
中华网原文作者问:
森林与矿产一样属国家资源;签订了土地租赁协议书就可以大肆砍划天然林吗?
即使是开发商花了钱,得到了乡民的同意就能大肆砍划天然林吗?
他砍掉这么多天然林有没有合法手续?
如果有,是谁给他办理的合法手续?
是哪一级行政部门批准他砍的?
是哪一个权高位重的领导授权他砍的?
辩护者原文:
随后,李仁平迅速将所租赁的土地全部栽上了意杨。在种植意杨的时候,李仁平担心在李家湾组所租14.7亩土地与附近山林交界,一旦山林发火定会殃及意杨,于是经与拥有山林使用权的村民协商同意,在意杨地与山林接壤的地方开辟防火带。
中华网原文作者问:
李姓开发商为什么要砍掉天然林改种上意杨?是他个人要办纸浆厂吗?还是黄冈地区要办纸浆厂?
把砍掉天然林改种经济林说成是纯个人行为是想为谁开脱责任呢?
森林与矿产一样属国家资源;当时是不是真的山林起火必须砍出隔离带?
如果没有起火,经村民同意就可以砍划隔离带吗?
担心失火就可以砍划隔离带,世界上有这样的砍树逻辑吗?
是哪一级行政部门批准他砍的?
是哪一个权高位重的领导授权他砍的?
辩护者原文:
为节约费用,李仁平将整地、建防火带工程承包给黄遵祥实施,用地坎、修防火带时所砍树木抵整地费用。黄遵祥采伐交界处部分林木虽然事先征得了林木所有者的同意,但未到林业部门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红安县林业局接到举报后迅速派人进行现场勘测,经测算,共无证采伐马尾松蓄积6.9立方米,所采伐的林木均为人工商品用材林,不是天然林。
中华网原文作者问:
数十亩茂密的林地所砍只得只有6.9立方米,你想信吗?
即使脑炎患者能相信吗?
即使脑炎患者能相信,省县两级来调查过的森林公安人员能相信吗?
他们手上相机的镜头能想信吗?
在鄂东地区马尾松如果不算天然林,那什么树种才是天然林?
难首是刚插上的小指大小的意杨枝条才算天然林吗?
本文的作者及作者的祖父是否通过人工的方法种过马尾松?
我想请问本文的作者是不是有必要协同林政部门及媒体记者以及中华网原文作者一起再次亲赴现场考察一下?
辩护者原文:
其中:李家湾组碾子岗处修防火带长200米、宽2米,采伐蓄积2.1立方米,张家湾组方家躺处修防火带长800米、宽2米,采伐蓄积4.8立方米。黄遵祥滥伐林木一案红安县林业部门已按有关法律法规于5月20日进行了处理。因此,觅儿寺镇李家畈村李仁平虽然未经批准砍伐了树木,但不是大规模砍伐,砍伐的也不是天然林,更不是曼图公司砍伐的,网上反映的问题夸大事实,张冠李戴,严重失实。
中华网原文作者问:
至于砍划面积和所得木材数量的统计能让本文作者自己相信就好了,不用再问。
本人所持曼图林业合同表格文件为李仁平亲手在其大舅家提供难道有假?
本人所持觅儿寺镇府下发文件由李畈村支书提供难道都是伪造?
如果这些文件都是伪造?那谁来为伪造负责?
至于李砍掉天然林改种意杨与曼图林业无关;李个人要种意杨干什么?
要建纸浆厂吗?还是要种来观赏?
如果真的李砍划天然林与曼图无关,那本文作者为什么要替李开脱呢?是李的亲戚还是朋友?
如果真的李砍划天然林与曼图无关,没有政策许可也没有合法批准,就李所砍天然林数量完全可以判刑收监。为什么李不但没有得到处罚,反而有人说他砍得正确,无罪可言呢?
辩护者原文:
2、曼图公司至今实际一棵树未砍。香港曼图林业公司是由曼图资源有限公司联合嘉汉木业有限公司(加拿大多伦多股票上市公司)、国际投资银行根士丹利共同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的、从事森林资源投资、经营、管理的商业机构。黄冈划定为商品林的林地多为上世纪七、八十年代所造的低产马尾松纯林,亩平产值极低,为了提高林地收入,必须对低产马尾松纯林进行改造营造速生丰产林。因黄冈林业投资严重不足,为了加快营造速生丰产工业原料林步伐,黄冈市委、市政府引进曼图公司进驻黄冈参与工业原料林建设。2007年8月31日,黄冈市人民政府与香港曼图公司签署《黄冈市人民政府与香港曼图公司合作发展工业原料林基地项目协议书》后,香港曼图公司在黄冈市注册曼图黄冈林业有限公司,开展林地收购业务。到目前,该公司已在黄冈市红安县、浠水县实际测量林地面积10万亩,签订合同收购面积2.62万亩,已支付林地租金、林木款、工作经费共363万元。所收购的林地均未办理林权证,也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至今一棵树未砍。因此,网上反映“曼图公司砍伐行动已经开始,许多地方被‘剃头’式地砍伐一空”,是严重捏造事实,造谣惑众。
中华网原文作者问:
曼图既然不砍树,干嘛到乡村散发宣传买林砍林种林规划?为什么李仁平手中有他们的买林砍林种林规划及合同?
曼图既然不砍树,为什么在红安浠水测林丈地10万亩,签订合同2.6万亩?
也许曼图真的没砍树,因为他出了钱让村民自已砍;是不是这样曼图就等于没砍树呢?
在鄂东地区马尾松如果不算天然林,那什么树才是天然林,难首是刚插上的小指大小的意杨枝条吗?
要打造纸浆基地就要以砍掉数百万亩原生林为代价吗?
林业投资不足就要以12.8元一亩,111元1吨的价格卖林卖地吗?
在鄂东地区马尾松如果算是低产林,那什么才是高产林?
难道本文作者忘记了马尾松才是当地最高产的林种?为什么一定要改种成意杨才产高产林?
究竟是要的GDP的高产林和政绩的高产林,还是要生态的高产林?
黄冈地区同曼图合作,有没有对曼图的信誉背景考察过?
砍掉原生林改中意杨林有没有通过科学论证?
事关黄鄂东生态,有没有事先开过听证会?
纸浆基地一向为污染和毁林之祸源,为各省所不欢迎行业,黄冈对此立项又没有进行过论证?
辩护者原文:
3、曼图公司在黄冈收购林地发展速生丰产用材林,是按照“依法、自愿、有偿、规范”的原则进行的。包括曼图公司在内的所有在黄冈从事林业经营、开发的单位和个人,要想取得林地的使用权和林木的所有权,均须按照“依法、自愿、有偿、规范”的原则进行流转。经营者承包或买断的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是否流转,由经营者自主决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流转。凡自愿流转的,要签订流转合同,及时办理林权变更手续。集体统一经营的林地、林木的流转,必须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农户签字认可后方可进行。林木和林地的流转应按“林业要素市场”规定的程序进行,防止出现盲目、无序、乱砍滥伐、改变林地用途、改变公益林性质和公有资产流失等现象。各级政府只起宣传、引导作用,决定权为广大林农。同时,黄冈大力发展非公有制林业,鼓励各种社会主体跨所有制、跨行业、跨地区投资纸浆林基地建设。凡有能力的农户、城镇居民、科技人员、私营企业主、外国投资者、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的干部职工等,都可单独或合伙参与林纸一体化纸浆林基地开发。鼓励各种社会主体通过承包、租赁、转让、拍卖、协商、划拨等形式参与林地流转。纸浆林基地使用权可依法抵押、担保、入股和作为合资合作的出资或条件。所以,网上反映“有人冒天下之大不韪,堂而皇之地动用政府资源大规模破坏我国异常珍贵的天然林”的谣言不攻自破。
中华网原文作者问:
12.8元1亩,111元1吨的原生林价格也叫自觉自愿? 天下有这样的自觉自愿吗?
森林尤其是原生林为国家资源;无论是承包、租赁、还是转让、拍卖;国家有哪一部法律规定可以自由自愿砍划的?个人和集体有经营权,但有成片甚至成千上万亩砍划和改种的权力吗?
与曼图林业的合作者是不是认为“天然林不砍就一分钱也变不出来,一定要砍才能卖钱呢”?
辩护者原文:
4、曼图公司在黄冈所从事的林业生产经营活动是依法进行的,不会发生大规模乱砍滥伐。曼图公司等森林经营单位在黄冈收购林地后,必须在林业部门的指导下,按照《黄冈市速生丰产用材林总体规划》编制好所收购林地的森林经营方案。在采伐林木进行低改前,必须编制实施方案,经专家严格评审通过后,方可进行,同时,林业部门加强对森林经营单位工业原料林的培育、采伐、更新进行指导和监督,督促经营单位控制皆伐面积,伐后及时更新,注意整地方式。在坚持限额采伐的前提下,实施有计划的采伐,上一年度采伐后没有及时造林的,或没有充足苗木准备的,下一年度不安排采伐计划,所以不会造成大规模乱砍滥伐。
中华网原文作者问:
不会大规模的砍划,难道小规模的砍划就行了吗?
不会一次性砍划,难道分期分批的砍划就行了吗?
每年给12.8元1亩,换得村民的同意就合法了吗?
以改造低产林为名砍划天原林,获得地方政府配合就合法了吗?
无论有多少好的美名,对原生林下手就是犯罪!
辩护者原文:
5、在黄冈大力发展速生丰产林不会造成生态破坏。黄冈有1100多万亩林地,按照分类经营的原则,根据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和省级生态公益林区划标准,界定黄冈市有58万亩国家级重点公益林、107万亩省级生态公益林,这些地方是生态脆弱、易造成水土流失的地方,是严禁流转的,曼图公司等企业在黄冈收购林地没有一块地方涉及到生态公益林,凡界定为生态公益林的地方,国家财政、省财政每年都给予了生态补偿,各地按要求进行严加保护,为黄冈提供生态屏障。其它地方为商品林地方,是用来发展商品林业的。因此,在黄冈大力发展速生丰产林,是不会造成大规模生态破坏的。至于网上有人所说的,黄冈不宜发展速生丰产林,发展速生丰产林会破坏生态环境是没有道理和科学依据。
中华网原文作者问:
这么好的用心和意图,为什么不在荒山荒坡和路边种树,却要对最茂密的原生林下手?
辩护者原文:
6、关于出租林地更新造林问题。曼图公司与黄冈政府协议中明确规定:乙方租赁林地后,要在林业部门的帮助下按照黄冈市速生丰产林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林林经营方案,由林业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后实施,采伐林木必须在苗木准备充足、林业部门验收合格后才能进行,并要保证在当年或次年及时更新造林,不能破坏生态环境和引起水土流失,文中所说的只砍不种纯属无稽之谈。
中华网原文作者问:
当成片的原生林被砍,地面完全裸露,水土能不流失吗?
插上小指头粗的意杨枝算是补种上树了,可那需要5到10年才长大,这5到10年间水土靠什么来保持?
成片的原生林被砍后全部改种意杨林,即使有幸生长成林,其他的生物物种怎么办?
没有生物物种的多样性,生态怎么样能够保证?
辩护者原文:
7、协议中明确规定:曼图公司收购林地是作为黄冈市发展林浆纸一体化原料林基地配套工程,砍伐林木要用于黄冈林浆纸项目,文章中所说的要将本地山林变为外资公司的纸浆基地是没有根据的。
中华网原文作者问:
在中国购进资源,在中国生产产品,在中国出售产品,在中国获得利润的外资企业就不算是外资了?
砍树改林用于国内企业,砍树就成合法的了?
谁在捏造黄冈天然林被砍伐的事实?
近段时间,在中华网等网站上署名“李清平”、“旅美同乡会”、“东流水”发表了很多无中生有、捏造事实、抨击黄冈市人民政府引进香港曼图公司落户黄冈大规模砍伐原生林营造速生丰产用材林上林浆纸一体化项目的文章,引起了不明真相的网民跟帖和热议。其主要内容有:
(一)5月21日,在中华网论坛上署名“李清平”的发表一篇《请紧急制止湖北省红安县觅儿寺镇李家畈村大举破坏天然林》的文章,状告省长李鸿忠及所有不作为的林政和环保部门,反映红安县觅儿寺镇李家畈村与武汉黄陂区塔儿镇交界处的木兰湖畔,有人未经批准正在大规模毁山砍树,破坏天然生态林。
(二)6月11日,署名“旅美湖北同乡会”的发表一篇《海外华人呼吁湖北省政府立即中止大规模砍伐原生林》的文章,反映曼图公司是骗子公司,黄冈市把黄冈地区450万亩林地上的所有林木出卖给“曼图林业”,任其在10年左右分期砍伐完毕,曼图公司砍伐行动已经开始,许多地方被“剃头”式地砍伐一空。
(三)6月1日,在红安论坛网上网名“东流水”发表一篇《请饶了红安百姓,不要在红安发展速生林》的客论,同样反映红安县觅儿寺镇李家畈村与武汉市黄陂区塔儿镇交界处的木兰湖畔,有人未经批准正在大规模毁山砍树,破坏茂密天然生态林,一些山头天然树林已经完全被毁。6月11日,网名“东流水”的又在红安论坛网上发表了《5种理由不允许红安种速生林破坏生态》。
(四)6月8日,在新浪网上发表了一篇《惊天大骗局-国际皮包公司疯狂砍伐中国天然林 空前大劫难-地方政府官员竟然当头号政治任务》的文章,反映上级文件要求红安县觅儿寺镇村民将附近山上树木全部砍光,以极其低廉的价格卖给一家外资企业;有人冒天下之大不韪,堂而皇之地动用政府资源大规模破坏我国异常珍贵的天然林。
事实真相是这样的:
1、红安县觅儿寺镇李家畈村没有发生大规模砍伐天然林的情况。红安县觅儿寺镇李家畈村李家湾组村民李仁平多年在外经商,积累了一定的资金,看着家乡近年来大部分人员外出务工,部分水田、旱地多年无人种植,荆棘丛生,若继续任其荒芜实在可惜,欲从农户手中租赁过来投资种植意杨,从事林业开发。这样不仅使土地资源得到了利用,同时也可以给大家带来点租金收益。经与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各农户协商,李仁平以13元/亩的租金租过来了,共计500余亩,租期为20年,签订了土地租赁协议书。随后,李仁平迅速将所租赁的土地全部栽上了意杨。在种植意杨的时候,李仁平担心在李家湾组所租14.7亩土地与附近山林交界,一旦山林发火定会殃及意杨,于是经与拥有山林使用权的村民协商同意,在意杨地与山林接壤的地方开辟防火带。为节约费用,李仁平将整地、建防火带工程承包给黄遵祥实施,用地坎、修防火带时所砍树木抵整地费用。黄遵祥采伐交界处部分林木虽然事先征得了林木所有者的同意,但未到林业部门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红安县林业局接到举报后迅速派人进行现场勘测,经测算,共无证采伐马尾松蓄积6.9立方米,所采伐的林木均为人工商品用材林,不是天然林。其中:李家湾组碾子岗处修防火带长200米、宽2米,采伐蓄积2.1立方米,张家湾组方家躺处修防火带长800米、宽2米,采伐蓄积4.8立方米。黄遵祥滥伐林木一案红安县林业部门已按有关法律法规于5月20日进行了处理。因此,觅儿寺镇李家畈村李仁平虽然未经批准砍伐了树木,但不是大规模砍伐,砍伐的也不是天然林,更不是曼图公司砍伐的,网上反映的问题夸大事实,张冠李戴,严重失实。
2、曼图公司至今实际一棵树未砍。香港曼图林业公司是由曼图资源有限公司联合嘉汉木业有限公司(加拿大多伦多股票上市公司)、国际投资银行根士丹利共同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的、从事森林资源投资、经营、管理的商业机构。黄冈划定为商品林的林地多为上世纪七、八十年代所造的低产马尾松纯林,亩平产值极低,为了提高林地收入,必须对低产马尾松纯林进行改造营造速生丰产林。因黄冈林业投资严重不足,为了加快营造速生丰产工业原料林步伐,黄冈市委、市政府引进曼图公司进驻黄冈参与工业原料林建设。2007年8月31日,黄冈市人民政府与香港曼图公司签署《黄冈市人民政府与香港曼图公司合作发展工业原料林基地项目协议书》后,香港曼图公司在黄冈市注册曼图黄冈林业有限公司,开展林地收购业务。到目前,该公司已在黄冈市红安县、浠水县实际测量林地面积10万亩,签订合同收购面积2.62万亩,已支付林地租金、林木款、工作经费共363万元。所收购的林地均未办理林权证,也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至今一棵树未砍。因此,网上反映“曼图公司砍伐行动已经开始,许多地方被‘剃头’式地砍伐一空”,是严重捏造事实,造谣惑众。
3、曼图公司在黄冈收购林地发展速生丰产用材林,是按照“依法、自愿、有偿、规范”的原则进行的。包括曼图公司在内的所有在黄冈从事林业经营、开发的单位和个人,要想取得林地的使用权和林木的所有权,均须按照“依法、自愿、有偿、规范”的原则进行流转。经营者承包或买断的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是否流转,由经营者自主决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流转。凡自愿流转的,要签订流转合同,及时办理林权变更手续。集体统一经营的林地、林木的流转,必须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农户签字认可后方可进行。林木和林地的流转应按“林业要素市场”规定的程序进行,防止出现盲目、无序、乱砍滥伐、改变林地用途、改变公益林性质和公有资产流失等现象。各级政府只起宣传、引导作用,决定权为广大林农。同时,黄冈大力发展非公有制林业,鼓励各种社会主体跨所有制、跨行业、跨地区投资纸浆林基地建设。凡有能力的农户、城镇居民、科技人员、私营企业主、外国投资者、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的干部职工等,都可单独或合伙参与林纸一体化纸浆林基地开发。鼓励各种社会主体通过承包、租赁、转让、拍卖、协商、划拨等形式参与林地流转。纸浆林基地使用权可依法抵押、担保、入股和作为合资合作的出资或条件。所以,网上反映“有人冒天下之大不韪,堂而皇之地动用政府资源大规模破坏我国异常珍贵的天然林”的谣言不攻自破。
4、曼图公司在黄冈所从事的林业生产经营活动是依法进行的,不会发生大规模乱砍滥伐。曼图公司等森林经营单位在黄冈收购林地后,必须在林业部门的指导下,按照《黄冈市速生丰产用材林总体规划》编制好所收购林地的森林经营方案。在采伐林木进行低改前,必须编制实施方案,经专家严格评审通过后,方可进行,同时,林业部门加强对森林经营单位工业原料林的培育、采伐、更新进行指导和监督,督促经营单位控制皆伐面积,伐后及时更新,注意整地方式。在坚持限额采伐的前提下,实施有计划的采伐,上一年度采伐后没有及时造林的,或没有充足苗木准备的,下一年度不安排采伐计划,所以不会造成大规模乱砍滥伐。
5、在黄冈大力发展速生丰产林不会造成生态破坏。黄冈有1100多万亩林地,按照分类经营的原则,根据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和省级生态公益林区划标准,界定黄冈市有58万亩国家级重点公益林、107万亩省级生态公益林,这些地方是生态脆弱、易造成水土流失的地方,是严禁流转的,曼图公司等企业在黄冈收购林地没有一块地方涉及到生态公益林,凡界定为生态公益林的地方,国家财政、省财政每年都给予了生态补偿,各地按要求进行严加保护,为黄冈提供生态屏障。其它地方为商品林地方,是用来发展商品林业的。因此,在黄冈大力发展速生丰产林,是不会造成大规模生态破坏的。至于网上有人所说的,黄冈不宜发展速生丰产林,发展速生丰产林会破坏生态环境是没有道理和科学依据。
6、关于出租林地更新造林问题。曼图公司与黄冈政府协议中明确规定:乙方租赁林地后,要在林业部门的帮助下按照黄冈市速生丰产林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林林经营方案,由林业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后实施,采伐林木必须在苗木准备充足、林业部门验收合格后才能进行,并要保证在当年或次年及时更新造林,不能破坏生态环境和引起水土流失,文中所说的只砍不种纯属无稽之谈。
7、协议中明确规定:曼图公司收购林地是作为黄冈市发展林浆纸一体化原料林基地配套工程,砍伐林木要用于黄冈林浆纸项目,文章中所说的要将本地山林变为外资公司的纸浆基地是没有根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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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military.club.china.com/data/thread/12171906/2082/10/98/0_1.html
谁在“捏造”?谁在“掩盖”?湖北黄冈卖林毁林100问
(中华网原文作者kent1858@163.com)
红安县李畈村毁林可能只是个案;
呼吁湖北省及国家林政部门彻查黄冈各县砍划天然林真相;
呼吁新闻媒体介入调查相关事实真相;
呼吁广大网民提供相关毁林线索;
呼吁全国人民一起保护天然林!
下面是中华网原文作者对为黄冈毁林辩护者的质询:
•
• 辩护者原文标题:谁在捏造黄冈天然林被砍伐的事实?
(作者:六斤四两 发表于:2008-06-16 17:08:38)
辩护者原文:
近段时间,在中华网等网站上署名“李清平”、“旅美同乡会”、“东流水”发表了很多无中生有、捏造事实、抨击黄冈市人民政府引进香港曼图公司落户黄冈大规模砍伐原生林营造速生丰产用材林上林浆纸一体化项目的文章,引起了不明真相的网民跟帖和热议。其主要内容有:
中华网原文作者问:
中华网原文等有关作者的文章既然是“捏造”,为什么要署下真名,留下电话?
且为什么还要抄送湖北省及国家林政部门?以及省委办公室,乃至国务院总理办公室?
既然是捏造为什么各级林政部门积极承诺调查此案?
辩护者原文:
(一)5月21日,在中华网论坛上署名“李清平”的发表一篇《请紧急制止湖北省红安县觅儿寺镇李家畈村大举破坏天然林》的文章,状告省长李鸿忠及所有不作为的林政和环保部门,反映红安县觅儿寺镇李家畈村与武汉黄陂区塔儿镇交界处的木兰湖畔,有人未经批准正在大规模毁山砍树,破坏天然生态林。
中华网原文作者问:
如果不是事态严重或者涉及面较大,中华网原文作者凭什么吃了豹子胆要状告省长李鸿忠?原文作者是脑子浸水了还是得了神经病?
如果是捏造为什么要把地点名称说得如些详细?
如果那个地方不是原文作者的家乡,他何必去趟这淌混水,管这门子闲事?
既然是捏造,为什么得到众多网友的响应,尤其是许多黄冈网友的证实?
辩护者原文:
(二)6月11日,署名“旅美湖北同乡会”的发表一篇《海外华人呼吁湖北省政府立即中止大规模砍伐原生林》的文章,反映曼图公司是骗子公司,黄冈市把黄冈地区450万亩林地上的所有林木出卖给“曼图林业”,任其在10年左右分期砍伐完毕,曼图公司砍伐行动已经开始,许多地方被“剃头”式地砍伐一空。
中华网原文作者问:
合作毁林改林之前,有没有对曼图进行过资信调查?曼图在北美已被列为信誉观察对象。我方的合作者有没有得到曼图全面的资信证明和担保?
数十万甚至上百万亩的原生林改造,涉及几百万人口及整个鄂东地区生态,岂能按一般合资公司来经营?
难道原文中所列地方政府的相关政策规划文件及新闻发布也能捏造?
砍划行动现在当然是刚刚开始,如果等到砍了10年以后,难道到那时有人揭露才不算捏造?
辩护者原文:
(三)6月1日,在红安论坛网上网名“东流水”发表一篇《请饶了红安百姓,不要在红安发展速生林》的客论,同样反映红安县觅儿寺镇李家畈村与武汉市黄陂区塔儿镇交界处的木兰湖畔,有人未经批准正在大规模毁山砍树,破坏茂密天然生态林,一些山头天然树林已经完全被毁。6月11日,网名“东流水”的又在红安论坛网上发表了《5种理由不允许红安种速生林破坏生态》。
中华网原文作者问:
在天然林本已极度匮乏的中国,难道还有一种理由可以破坏天然林吗?
如果有,我想请问是哪种理由可以破坏天然林,甚至是成片地毁灭天然林?是权力可以这样作,还是政策可以这样作,或者是法律可以这样作?
辩护者原文:
(四)6月8日,在新浪网上发表了一篇《惊天大骗局-国际皮包公司疯狂砍伐中国天然林 空前大劫难-地方政府官员竟然当头号政治任务》的文章,反映上级文件要求红安县觅儿寺镇村民将附近山上树木全部砍光,以极其低廉的价格卖给一家外资企业;有人冒天下之大不韪,堂而皇之地动用政府资源大规模破坏我国异常珍贵的天然林。
事实真相是这样的:
中华网原文作者问:
李畈村所毁林地是原文作者的家乡,事发后作者进行了实地拍照,共计四片区,计数十亩;接到反映后省县级森林公安也实地调查拍照。
如果数十亩的砍划都不叫大规模砍划,那我想请问,砍划多少才算大规模砍划?难到真地要每次每片砍划数量达到200亩以上才算大规模砍划?
辩护者原文:
1、红安县觅儿寺镇李家畈村没有发生大规模砍伐天然林的情况。
红安县觅儿寺镇李家畈村李家湾组村民李仁平多年在外经商,积累了一定的资金,看着家乡近年来大部分人员外出务工,部分水田、旱地多年无人种植,荆棘丛生,若继续任其荒芜实在可惜,欲从农户手中租赁过来投资种植意杨,从事林业开发。这样不仅使土地资源得到了利用,同时也可以给大家带来点租金收益。经与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各农户协商,李仁平以13元/亩的租金租过来了,共计500余亩,租期为20年,签订了土地租赁协议书。
中华网原文作者问:
森林与矿产一样属国家资源;签订了土地租赁协议书就可以大肆砍划天然林吗?
即使是开发商花了钱,得到了乡民的同意就能大肆砍划天然林吗?
他砍掉这么多天然林有没有合法手续?
如果有,是谁给他办理的合法手续?
是哪一级行政部门批准他砍的?
是哪一个权高位重的领导授权他砍的?
辩护者原文:
随后,李仁平迅速将所租赁的土地全部栽上了意杨。在种植意杨的时候,李仁平担心在李家湾组所租14.7亩土地与附近山林交界,一旦山林发火定会殃及意杨,于是经与拥有山林使用权的村民协商同意,在意杨地与山林接壤的地方开辟防火带。
中华网原文作者问:
李姓开发商为什么要砍掉天然林改种上意杨?是他个人要办纸浆厂吗?还是黄冈地区要办纸浆厂?
把砍掉天然林改种经济林说成是纯个人行为是想为谁开脱责任呢?
森林与矿产一样属国家资源;当时是不是真的山林起火必须砍出隔离带?
如果没有起火,经村民同意就可以砍划隔离带吗?
担心失火就可以砍划隔离带,世界上有这样的砍树逻辑吗?
是哪一级行政部门批准他砍的?
是哪一个权高位重的领导授权他砍的?
辩护者原文:
为节约费用,李仁平将整地、建防火带工程承包给黄遵祥实施,用地坎、修防火带时所砍树木抵整地费用。黄遵祥采伐交界处部分林木虽然事先征得了林木所有者的同意,但未到林业部门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红安县林业局接到举报后迅速派人进行现场勘测,经测算,共无证采伐马尾松蓄积6.9立方米,所采伐的林木均为人工商品用材林,不是天然林。
中华网原文作者问:
数十亩茂密的林地所砍只得只有6.9立方米,你想信吗?
即使脑炎患者能相信吗?
即使脑炎患者能相信,省县两级来调查过的森林公安人员能相信吗?
他们手上相机的镜头能想信吗?
在鄂东地区马尾松如果不算天然林,那什么树种才是天然林?
难首是刚插上的小指大小的意杨枝条才算天然林吗?
本文的作者及作者的祖父是否通过人工的方法种过马尾松?
我想请问本文的作者是不是有必要协同林政部门及媒体记者以及中华网原文作者一起再次亲赴现场考察一下?
辩护者原文:
其中:李家湾组碾子岗处修防火带长200米、宽2米,采伐蓄积2.1立方米,张家湾组方家躺处修防火带长800米、宽2米,采伐蓄积4.8立方米。黄遵祥滥伐林木一案红安县林业部门已按有关法律法规于5月20日进行了处理。因此,觅儿寺镇李家畈村李仁平虽然未经批准砍伐了树木,但不是大规模砍伐,砍伐的也不是天然林,更不是曼图公司砍伐的,网上反映的问题夸大事实,张冠李戴,严重失实。
中华网原文作者问:
至于砍划面积和所得木材数量的统计能让本文作者自己相信就好了,不用再问。
本人所持曼图林业合同表格文件为李仁平亲手在其大舅家提供难道有假?
本人所持觅儿寺镇府下发文件由李畈村支书提供难道都是伪造?
如果这些文件都是伪造?那谁来为伪造负责?
至于李砍掉天然林改种意杨与曼图林业无关;李个人要种意杨干什么?
要建纸浆厂吗?还是要种来观赏?
如果真的李砍划天然林与曼图无关,那本文作者为什么要替李开脱呢?是李的亲戚还是朋友?
如果真的李砍划天然林与曼图无关,没有政策许可也没有合法批准,就李所砍天然林数量完全可以判刑收监。为什么李不但没有得到处罚,反而有人说他砍得正确,无罪可言呢?
辩护者原文:
2、曼图公司至今实际一棵树未砍。香港曼图林业公司是由曼图资源有限公司联合嘉汉木业有限公司(加拿大多伦多股票上市公司)、国际投资银行根士丹利共同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的、从事森林资源投资、经营、管理的商业机构。黄冈划定为商品林的林地多为上世纪七、八十年代所造的低产马尾松纯林,亩平产值极低,为了提高林地收入,必须对低产马尾松纯林进行改造营造速生丰产林。因黄冈林业投资严重不足,为了加快营造速生丰产工业原料林步伐,黄冈市委、市政府引进曼图公司进驻黄冈参与工业原料林建设。2007年8月31日,黄冈市人民政府与香港曼图公司签署《黄冈市人民政府与香港曼图公司合作发展工业原料林基地项目协议书》后,香港曼图公司在黄冈市注册曼图黄冈林业有限公司,开展林地收购业务。到目前,该公司已在黄冈市红安县、浠水县实际测量林地面积10万亩,签订合同收购面积2.62万亩,已支付林地租金、林木款、工作经费共363万元。所收购的林地均未办理林权证,也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至今一棵树未砍。因此,网上反映“曼图公司砍伐行动已经开始,许多地方被‘剃头’式地砍伐一空”,是严重捏造事实,造谣惑众。
中华网原文作者问:
曼图既然不砍树,干嘛到乡村散发宣传买林砍林种林规划?为什么李仁平手中有他们的买林砍林种林规划及合同?
曼图既然不砍树,为什么在红安浠水测林丈地10万亩,签订合同2.6万亩?
也许曼图真的没砍树,因为他出了钱让村民自已砍;是不是这样曼图就等于没砍树呢?
在鄂东地区马尾松如果不算天然林,那什么树才是天然林,难首是刚插上的小指大小的意杨枝条吗?
要打造纸浆基地就要以砍掉数百万亩原生林为代价吗?
林业投资不足就要以12.8元一亩,111元1吨的价格卖林卖地吗?
在鄂东地区马尾松如果算是低产林,那什么才是高产林?
难道本文作者忘记了马尾松才是当地最高产的林种?为什么一定要改种成意杨才产高产林?
究竟是要的GDP的高产林和政绩的高产林,还是要生态的高产林?
黄冈地区同曼图合作,有没有对曼图的信誉背景考察过?
砍掉原生林改中意杨林有没有通过科学论证?
事关黄鄂东生态,有没有事先开过听证会?
纸浆基地一向为污染和毁林之祸源,为各省所不欢迎行业,黄冈对此立项又没有进行过论证?
辩护者原文:
3、曼图公司在黄冈收购林地发展速生丰产用材林,是按照“依法、自愿、有偿、规范”的原则进行的。包括曼图公司在内的所有在黄冈从事林业经营、开发的单位和个人,要想取得林地的使用权和林木的所有权,均须按照“依法、自愿、有偿、规范”的原则进行流转。经营者承包或买断的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是否流转,由经营者自主决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流转。凡自愿流转的,要签订流转合同,及时办理林权变更手续。集体统一经营的林地、林木的流转,必须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农户签字认可后方可进行。林木和林地的流转应按“林业要素市场”规定的程序进行,防止出现盲目、无序、乱砍滥伐、改变林地用途、改变公益林性质和公有资产流失等现象。各级政府只起宣传、引导作用,决定权为广大林农。同时,黄冈大力发展非公有制林业,鼓励各种社会主体跨所有制、跨行业、跨地区投资纸浆林基地建设。凡有能力的农户、城镇居民、科技人员、私营企业主、外国投资者、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的干部职工等,都可单独或合伙参与林纸一体化纸浆林基地开发。鼓励各种社会主体通过承包、租赁、转让、拍卖、协商、划拨等形式参与林地流转。纸浆林基地使用权可依法抵押、担保、入股和作为合资合作的出资或条件。所以,网上反映“有人冒天下之大不韪,堂而皇之地动用政府资源大规模破坏我国异常珍贵的天然林”的谣言不攻自破。
中华网原文作者问:
12.8元1亩,111元1吨的原生林价格也叫自觉自愿? 天下有这样的自觉自愿吗?
森林尤其是原生林为国家资源;无论是承包、租赁、还是转让、拍卖;国家有哪一部法律规定可以自由自愿砍划的?个人和集体有经营权,但有成片甚至成千上万亩砍划和改种的权力吗?
与曼图林业的合作者是不是认为“天然林不砍就一分钱也变不出来,一定要砍才能卖钱呢”?
辩护者原文:
4、曼图公司在黄冈所从事的林业生产经营活动是依法进行的,不会发生大规模乱砍滥伐。曼图公司等森林经营单位在黄冈收购林地后,必须在林业部门的指导下,按照《黄冈市速生丰产用材林总体规划》编制好所收购林地的森林经营方案。在采伐林木进行低改前,必须编制实施方案,经专家严格评审通过后,方可进行,同时,林业部门加强对森林经营单位工业原料林的培育、采伐、更新进行指导和监督,督促经营单位控制皆伐面积,伐后及时更新,注意整地方式。在坚持限额采伐的前提下,实施有计划的采伐,上一年度采伐后没有及时造林的,或没有充足苗木准备的,下一年度不安排采伐计划,所以不会造成大规模乱砍滥伐。
中华网原文作者问:
不会大规模的砍划,难道小规模的砍划就行了吗?
不会一次性砍划,难道分期分批的砍划就行了吗?
每年给12.8元1亩,换得村民的同意就合法了吗?
以改造低产林为名砍划天原林,获得地方政府配合就合法了吗?
无论有多少好的美名,对原生林下手就是犯罪!
辩护者原文:
5、在黄冈大力发展速生丰产林不会造成生态破坏。黄冈有1100多万亩林地,按照分类经营的原则,根据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和省级生态公益林区划标准,界定黄冈市有58万亩国家级重点公益林、107万亩省级生态公益林,这些地方是生态脆弱、易造成水土流失的地方,是严禁流转的,曼图公司等企业在黄冈收购林地没有一块地方涉及到生态公益林,凡界定为生态公益林的地方,国家财政、省财政每年都给予了生态补偿,各地按要求进行严加保护,为黄冈提供生态屏障。其它地方为商品林地方,是用来发展商品林业的。因此,在黄冈大力发展速生丰产林,是不会造成大规模生态破坏的。至于网上有人所说的,黄冈不宜发展速生丰产林,发展速生丰产林会破坏生态环境是没有道理和科学依据。
中华网原文作者问:
这么好的用心和意图,为什么不在荒山荒坡和路边种树,却要对最茂密的原生林下手?
辩护者原文:
6、关于出租林地更新造林问题。曼图公司与黄冈政府协议中明确规定:乙方租赁林地后,要在林业部门的帮助下按照黄冈市速生丰产林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林林经营方案,由林业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后实施,采伐林木必须在苗木准备充足、林业部门验收合格后才能进行,并要保证在当年或次年及时更新造林,不能破坏生态环境和引起水土流失,文中所说的只砍不种纯属无稽之谈。
中华网原文作者问:
当成片的原生林被砍,地面完全裸露,水土能不流失吗?
插上小指头粗的意杨枝算是补种上树了,可那需要5到10年才长大,这5到10年间水土靠什么来保持?
成片的原生林被砍后全部改种意杨林,即使有幸生长成林,其他的生物物种怎么办?
没有生物物种的多样性,生态怎么样能够保证?
辩护者原文:
7、协议中明确规定:曼图公司收购林地是作为黄冈市发展林浆纸一体化原料林基地配套工程,砍伐林木要用于黄冈林浆纸项目,文章中所说的要将本地山林变为外资公司的纸浆基地是没有根据的。
中华网原文作者问:
在中国购进资源,在中国生产产品,在中国出售产品,在中国获得利润的外资企业就不算是外资了?
砍树改林用于国内企业,砍树就成合法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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